通知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41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字〔2000〕18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地方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檔案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檔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畫,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畫。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畫;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畫。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畫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畫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畫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加強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以財農〔2017〕8號印發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於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農業司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修訂出台新《辦法》的背景和過程?
答:2011年印發的原《辦法》實施6年以來,在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中央支持脫貧攻堅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面臨著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資金管理辦法亟需進一步修改完善。
如,落實 “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更加貼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實際需求,進一步打破限制資金使用的束縛,突出資金精準使用的要求,真正做到“投入實、資金實、到位實”。又如,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賦予了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包括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在內有關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為做好“放管服”改革,為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創造有利條件,也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現有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方式。
基於以上考慮,在總結實踐工作和改革經驗的基礎上,財政部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我們多次召開座談會,當面聽取有關省份財政、扶貧部門對《辦法》修改的意見建議。在修訂過程中又書面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地方有關省份財政廳、扶貧辦和專員辦的意見。各方面意見在修訂形成的新《辦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問:新《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新《辦法》分為總則、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資金支出範圍與下達、資金管理與監督和附則五章,總計24條。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完善了資金分配方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繼續採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堅持以目標和結果為導向的原則,完善資金分配辦法,綜合考慮貧困狀況、脫貧攻堅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資金逐步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二是改進了資金支出範圍。為體現脫貧攻堅的實際需求,避免因規定過細束縛地方操作,與原《辦法》相比較,新《辦法》不再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範圍作具體要求,而是採取了負面清單方式,在對資金支出範圍做出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明確了資金不得支出的範圍。
三是改革了資金使用管理方式。與原《辦法》關於“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的規定相比,新《辦法》進一步改革資金管理方式,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
四是強化了資金監管。按照《預算法》有關要求和權責對等原則,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在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職責。同時,新《辦法》增加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條款。
問:新《辦法》如何具體規定資金支出範圍的?
答:新《辦法》規定各省可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同時,在第十條明確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能支出的範圍。新《辦法》還明確,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檔案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此外,新《辦法》還對項目管理費的安排使用作出了新規定。
問:新《辦法》在加強資金監管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新《辦法》就切實加強專項扶貧資金監督管理作出了更加具體和嚴格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在明確財政部門的資金監管責任的同時,強調了各級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要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資金和項目的監管責任。二是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三是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要求各有關部門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審計、檢查等工作。對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工作職責也做出了規定。同時要求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協調統一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問:下一步,將如何貫徹執行新《辦法》?
答:為貫徹落實好新《辦法》,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宣傳培訓,做好政策解讀。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新《辦法》,會同國務院扶貧辦開展新《辦法》專題培訓工作,主動答疑釋惑,確保新《辦法》順利實施。二是及時跟蹤了解地方執行新《辦法》的有關情況,要求地方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推動新《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按照新《辦法》有關要求做好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強化地方管好、用好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