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5〕23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管理辦法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以下簡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為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無償給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轉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三條 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專項轉移支付分為委託類、共擔類、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五類。
委託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委託地方實施而相應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共擔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中央將應分擔部分委託地方實施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引導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地方事權,中央為鼓勵和引導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圖辦理事務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救濟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因自然災害等發生的增支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應急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於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和處理影響區域大、影響面廣的突發事件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 財政部是專項轉移支付的歸口管理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轉移支付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擬定專項轉移支付總體管理制度,制定或者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轉移支付設立、調整事項;組織實施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專項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門協同財政部制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協同財政部具體管理專項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應當遵循規範、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和調整
第六條 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作為依據;
(二)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三)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且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擬長期實施的委託類和共擔類專項除外;
(四)不屬於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從嚴控制設立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不得重複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七條 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由中央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或者由財政部直接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列入中央本級支出的項目,執行中改由地方組織實施需新設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 專項轉移支付到期後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條 專項轉移支付經批准設立後,財政部應當制定或者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做到每一個專項轉移支付對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中央基建投資專項應當根據具體項目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用途,補助對象,分配方法,資金申報條件,資金申報、審批和下達程式,實施期限,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內容,做到政策目標明確、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審批程式唯一、資金投向協調。需要發布申報指南或者其他與資金申報有關檔案的,應當在資金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等檔案應當及時公開。
未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得分配資金,並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對應項目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機制。財政部每年編制年度預算前,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對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進行評估。評估重點事項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調整;
(三)績效目標是否已經實現或需要調整、取消;
(四)資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於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領域;
(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退出機制。財政部根據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結果,區分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場競爭機制逐步調節的,規定一定實施期限實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績效目標已經實現、績效低下、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五)委託類專項具備由中央直接實施條件的,調整列入中央本級支出。
(六)屬於地方事權的專項轉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轉移支付由地方統籌安排的,適時調整列入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
(七)政策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三條 財政部於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具體要求和報送期限等。
第十四條 專項轉移支付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編制專項轉移支付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五條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並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保障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
屬於委託類專項的,中央應當足額安排預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
屬於共擔類專項的,應當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應分擔數額安排資金。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同一專項轉移支付對不同地區可以採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轉移支付對同一地區的分擔比例應當逐步統一規範。
屬於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的,應當嚴格控制資金規模。
第十六條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應當低於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
第十七條 中央基建投資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主要用於國家重點項目、跨省(區、市)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
負責中央基建投資分配的部門應當將中央基建投資專項分地區、分項目安排情況按規定時間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一般不編列屬於中央本級的支出。需要由中央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應當在年初編制預算時列入中央本級支出。
第十九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並抄送中央主管部門和當地專員辦。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預計數後30日內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檔案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與其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原則上不低於70%。其中:按照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併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與其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應當不低於90%。
專員辦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監督駐地財政部門做好提前下達專項轉移支付的分解、落實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財政部。
負責中央基建投資分配的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中央基建投資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分地區、分項目安排情況報財政部。
第二十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草案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轉移支付分地區、分項目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工作。
需要發布申報指南或其他與資金申報有關檔案的,應當及時發布,確保申報對象有充足的時間申報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經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審核上報的,應當逐級審核上報,並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聯合省級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有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審核駐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並提出審核意見和建議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
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含地方安排的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或者專項資金情況。依託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
第二十四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申報環節的信息公開工作,加大申報材料審查力度。
基層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平對待申報單位和個人,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當明確篩選標準,公示篩選結果,並加強現場核查和評審結果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法。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並賦予相應的權重或標準,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等方式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中央向省級分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當以因素法為主,涉及國家重大工程、跨地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及時開展項目審核,按程式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七條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採取因素法的,應當主要選取自然、經濟、社會、績效等客觀因素,並在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相應的權重或標準。
第二十八條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採取項目法的,應當主要採取競爭性評審的方式,通過發布公告、第三方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資金。
第二十九條 採取第三方評審的,要在資金管理辦法中對第三方進行規範,明確第三方應當具備的資質、選擇程式、評審內容等。
第三方應當遵循公正誠信原則,獨立客觀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除委託類專項有明確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十一條 對分配到企業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還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事前明確補助機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後採取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保險保費補貼、擔保補貼等補助方式。
(二)負責分配到企業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在資金下達前將分配方案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三)創新專項轉移支付支持企業發展的方式,逐步減少無償補助,採取投資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槓桿作用。
第五章 資金下達、撥付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印發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檔案,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中央主管部門和當地專員辦。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
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當年難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確需實行分期下達預算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最後一期的下達時間一般不遲於9月30日。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應當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結果在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四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財政部及中央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分解下達轉移支付時再報其審批。
第三十五條 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及時分解下達資金。
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分配時已明確具體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的,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本級有關部門。不必下達本級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分配時尚未明確具體補助對象或補助金額的,基層政府財政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對於補助到企業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具體企業進行統計歸集。
第三十六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執行本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按照下達預算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加大整合力度,將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領域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報同級政府批准,並逐級上報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及時上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對於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施的項目,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先行墊付資金啟動實施的,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後,允許其將有關資金用於歸墊,同時將資金歸墊情況上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專項轉移支付應當通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下達。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部門和單位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十九條 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違規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或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
第四十條 預算單位應當加快項目實施,及時撥付資金。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預算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或者上交中央財政。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的執行管理,逐步做到動態監控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下達和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或者閒置沉澱的專項轉移支付,財政部可以採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管,並按照財政部要求對部分專項開展重點監管,定期形成監管報告並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
對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和下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在辦理上下級財政結算時向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報告後30日內辦理髮文收回結轉結餘資金;已分配到部門(或企業)的,由該部門(或企業)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後90日內收回統籌使用。
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參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採購。確因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情況特殊需要上級主管部門集中採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 逐步推動績效目標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有關部門、單位申請使用專項轉移支付時,應當按要求提交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績效目標,並以細化、量化的績效指標予以描述。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並將審核確認後的績效目標予以下達,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效目標。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工作,積極推進中期績效評價,並加強對績效評價過程和績效評價結果的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財政政策、預算安排和分配的參考因素;將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向本級政府報告;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四十九條 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並提出審核意見,實施預算執行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並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套用建議,督促相關部門落實財政部確定的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意見和有關問效整改要求,並對相關後續政策和問題的落實、整改進行跟蹤。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監督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十一條 分配管理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以及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審計部門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五十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覆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條件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複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閒置沉澱的;
(六)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七)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專項轉移支付管理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被騙取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第五十四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轉移支付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7日發布的《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2000〕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