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通知發布

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0〕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編報2009年度中央部門預算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時起,中央部門即按照本辦法進行核算、統計。中央級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當年未使用的財政撥款,不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統一按本辦法關於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的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在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也一併納入本辦法管理。在編報2009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時,應按規定編報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當年結轉和累計結轉資金情況。

附屬檔案: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屬檔案: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部批覆的本部門預算,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財政撥款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四條 中央部門應當對結轉資金和結餘資金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和統計,並與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核對一致。

第五條 按形成時間,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分為當年結轉資金和累計結轉資金,結餘資金分為當年結餘資金和累計結餘資金。當年結轉和當年結餘資金是指中央部門當年形成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累計結轉和累計結餘資金是指中央部門截止到年底形成的歷年累計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

第二章 結轉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部門預算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七條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

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

第八條 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中央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本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並將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中央部門連續年度安排預算的延續項目,有結轉資金的,在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時,應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

第三章 結餘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部門結餘資金是指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結餘資金。

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餘資金,視同結餘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餘資金的確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財政部核定的部門年度機動經費,當年未使用的資金按項目支出結餘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項目支出結餘資金,應全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於本部門相關支出。

第十五條 中央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餘資金。

第十六條 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結餘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動用項目支出結餘資金安排必需支出的,應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中央部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及時按規定向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報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央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覆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確認的結餘資金數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在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覆竣工財務決算後30日內,將應上交中央國庫的結餘資金上交;中央部門及單位留用的結餘資金需報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動用。

第四章 減少結轉和消化結餘資金的措施

第十八條 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較多結轉或結餘資金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執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議,報財政部審批。對經財政部審核調減的部門預算資金,全部收回中央總預算。

第十九條 除特殊原因外,對當年結轉和結餘資金比上年增加較多,或常年累計結轉和結餘資金規模較大的中央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財政部將視其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第二十條 對以前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資金,因特殊原因已無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財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門後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中央總預算。

第五章 預算編制階段結轉和結餘資金的安排

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使用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一上”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累計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以及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統籌安排提出部門“一上”預算申請。對擬統籌使用本部門累計結轉和結餘資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預算情況,隨部門“一上”預算報送財政部。

(二)“一下”控制數測算階段。財政部結合中央部門累計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以及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對部門“一上”預算進行審核,提出“一下”預算控制數。將對部門動用結餘資金計畫的審核意見,隨“一下”預算控制數下達中央部門。

(三)“二上”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一下”預算控制數和結餘資金安排使用建議數,編制“二上”預算。同時,對當年年底結轉資金情況作充分預計,隨部門“二上”預算報送財政部。因結合部門預算執行進度,需對下年有關財政撥款預算數進行調整的,應商財政部同意並調整“一下”預算控制數後,調整編制“二上”預算。

(四)部門預算草案上報階段。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部門預算草案正式上報國務院並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之前,財政部可結合中央部門的當年實際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商中央部門對有關項目財政撥款預算安排數及統籌使用結轉和結餘資金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中央部門的項目支出結餘資金必須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結餘資金已實際形成後,才可在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時統籌使用。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項目已完成或終止形成的剩餘資金,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編制下年預算時安排使用。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資金的報送及確認

第二十三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中央部門應對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逐級匯總,並對形成結轉或結餘資金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於下年2月底前,將本部門《20××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表》(格式及填制說明見附1、2)和有關說明檔案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國庫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終預算結轉和結餘資金,中央部門還須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負責對中央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數額進行審核確認,並於3月底前將審核意見通知中央部門。財政部批覆的部門預算中的結轉資金數額與財政部審核確認的結轉資金數額不一致的,以審核確認數為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部門在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責成其進行糾正,並可以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有關資金收回中央總預算。

第二十七條 中央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有關政府性基金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12月7日發布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6〕489號)同時廢止。

附:1.20××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表

2.《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情況表》填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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