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師教育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師教育分會是2003年9月25日正式成立的教師教育學術團體。

分會簡介

本學會會長由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理事長、教育部師範教育司原司長馬立同志擔任,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鄭師渠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學會成立之初,收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石孫 、許嘉璐、 國務委員陳至立 、教育部長周濟等領導人的賀信, 並得到了教育部及相關部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

教師教育分會是面向廣大中國小教師和教師教育工作者的民眾性學術組織。三年多來,已有500餘所各級各類教師教育院校、教育科研單位、教育管理機構和近千位教師教育工作者、教育專家及中國小校長、教師加入本會。

在全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下,全國教師教育學會將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教師以先進的教育理念、優質的教育資源、科學的管理制度、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共同搭建教師發展的階梯,為建立教師的終身學習機制、促進教師的發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而做出最大的努力。

分會宗旨

在教育部和高教學會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有志於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研究的廣大教師、教育科研人員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進行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配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力所能及的科研與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活動。

分會任務

1.貫徹執行教育部關於教師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開展以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理論與實踐問題為主的學術研究,推進教師教育事業及教育科研工作的發展,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廣大教師的整體素質貢獻力量。

2.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開展相關的課題研究、調研、評估、教改實驗等活動。

3.舉辦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理論研討會,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4.組織、推動有關教師教育與教師管理的學術論著、課程教材、遠程教育資源的開發與研製工作。

5.組織開展教師培訓活動和諮詢服務。

6.組織教師教育科研成果的評選和展示等活動。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教師教育分會。

第二條 本會簡稱是全國教師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 in China(NATEC)。

第三條 本會是全國各級各類教師教育院校、教育科研單位、其它與教師教育有關的教育和管理機構及廣大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和組織有志於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研究的廣大教師、教育科研人員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進行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經驗的宣傳和推廣、有效途徑的探索,為提高我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服務。本會接受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領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有:

1.貫徹教育部關於教師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開展以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理論與實踐問題為主的學術研究,推進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事業及教育科研工作的發展;

2.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調研、評估、課題研究、教改實驗等活動;

3.舉辦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理論研討,開展國內外有關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學術交流活動;

4.組織、推動有關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學術論著、課程教材、遠程教育等的資源開發與研製工作;

5.組織開展教師培訓活動和諮詢服務;

6.組織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的科研成果的評選和展示活動;

7.努力提高本會會員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為全國各級各類教師教育院校、教育科研單位及與教師教育有關的教育和管理機構。個人會員為有志於教師教育和教師管理研究的廣大教師、教育科研人員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有:

1.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出版物和資料;

3.會員有對本會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4.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有: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有: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貫徹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有:

1.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選舉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有:

1.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籌備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2.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3.領導本會開展各項工作;

4.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的委託,可以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有:

1.會費;

2.社會捐贈、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團體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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