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原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研究會)是教育部主管的由高等學校主辦或承辦的科技期刊編輯部(室)和科技期刊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成立於1987年8月5日,原名“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研究會”,1991年12月28日經原國家教委批准,後經新聞出版署同意,1993年7月6日在民政部登記時轉為國家一級學會,並更名為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研究會。2010年6月12日更名為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民函[2010]139號),現有單位會員約800個,個人會員3 000多名。
在2009年11月召開的第6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出第6屆理事會,共有理事165名,其中常務理事54名。理事長由北京林業大學顏帥擔任。副理事長分別是:北京師範大學鄭進寶(兼秘書長),教育部科技司高潤生,武漢大學柳建喬,東南大學毛善鋒,西南大學湯興華,北京科技大學佟建國,四川大學王晴,東北師範大學許國良,浙江大學張月紅,西安交通大學趙大良。名譽理事長陳浩元。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新外大街19號。
機構發展
本屆理事會組建了8個工作委員會,分別是: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著作權工作委員會、數字出版工作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教育工作委員會、學風建設工作委員會;已經組建5個專業委員會:醫學期刊專委會、師範期刊專委會、高職高專期刊專委會、體育期刊專委會、軍隊期刊專委會;正在組建農業期刊專委會和英文期刊專委會。
本會的辦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發揚開拓、求實、協作、奉獻精神,團結高校科技期刊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做好高校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推動高校科技期刊事業發展,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本會成立以來,在教育部、民政部、新聞出版總署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關懷、支持下,通過理事會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開展了一系列有意義的活動,以自己出色的工作成效獲得了社會的承認和會員的信任,已成為我國期刊界有較大向心力、凝聚力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本會熱烈歡迎持有國內統一刊號的高等學校主辦的科技期刊編輯部及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入會;真誠願意與國內外有關社團、單位在互利的基礎上建立協作夥伴關係。
學會章程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研究會,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China University Journals in Natural Sciences,縮寫為SCUJNS。 第2條 本會是全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3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發揚開拓、求實、協作、奉獻精神,團結學報工作者,開展科技編輯學研究,做好高校學報編輯出版工作,推動高校學報事業發展,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4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5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師範大學。 第2章 業務範圍 第6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1.宣傳並貫徹有關科技、出版的政策、法規和國家標準; 2.開展科技編輯學、科技期刊學的研究和討論; 3.組織年會、專題研討會、報告會等學術交流活動; 4.編輯出版有關的書刊資料; 5.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培訓編輯、出版人員; 6.組織自然科學優秀學報、優秀編輯工作者和優秀編輯學論著評比與表彰活動; 7.開展對外學術交流,組織考察活動,建立與國外同行間的友好聯繫與合作關係; 8.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9.完成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任務; 10.舉辦旨在為會員服務的各種非盈利性的業務活動。 第3章 會 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2種。 第8條 凡承認本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持有國內統一刊號的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含高校主辦的其他科技期刊)編輯部(室),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所屬的學報工作人員,包括專職、兼職的編輯和編務等,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9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 1.?提交入會申請書; ? 2.?經本會理事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並發給會員登記證。 第10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2.?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 3.?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如取得有關資料等); ? 4.?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11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1.?執行本會的決議; ?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12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13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4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14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 1.?制定和修改章程; ? 2.?選舉和罷免理事; ?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4.?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5.?決定終止事宜。 第15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16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17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0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1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8條第1,3,5~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22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3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4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3.?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25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6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7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28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1.?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4.?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29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5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30條 本會經費來源: ? 1.?會費; ? 2.?捐贈; ? 3.?政府資助; ?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5.?利息; ? 6.?其他合法收入。 第31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32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33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34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35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和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36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37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8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39條 修改的本會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40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7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41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42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43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44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45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8章 附 則 第46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4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48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