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背景
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指的是國家在從無到有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或者從舊制度向新制度轉變過程中,對新的制度建立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和已工作多年但未退休人員的相關工齡對應的養老待遇的處理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因為這部分代價產生於制度轉軌的過程中,所以部分學者也將之稱為轉製成本。
上世紀50年代初,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建立了現收現付制,在計畫經濟體制下,這種制度體現了公有制下互助互利的社會保障功能,同時簡便且行之有效。但是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戰略下,隨著人口老齡化加速,這種制度的弊端和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在崗人員負擔越來越重,不同職工年齡結構的企業負擔不均,企業運作成本差異產生,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適應現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必須進行養老保險改革。
從1993年開始,籌資方式從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社會統籌和個人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1997年出台的檔案中,確立了養老金的計發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繼續實施現收現付制進行養老金的發放;“中人”過渡辦法,除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以外,同時發放現收現付制度下以工齡係數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新人”新辦法,他們的養老金由來自個人儲蓄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來自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構成。
亟待解決
1.養老保險制度的地位不容忽視。在中國,養老保險在整體社會保障制度中占據支柱性地位,其重要地位決定了無論在政策方面還是在財政方面,我國都必須給予持續性、長期性的足夠重視和強大支持。
2.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引發問題嚴重。
一是空帳規模迅速擴大,個人賬戶積累部分減少。從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形成過程來看,在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型中出現的養老金債務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已退休的“老人”應獲得的養老金,二是“中人”在新舊制度轉換下的“轉軌費用”。由於沒有出台相應的債務補償方案,只能通過社會統籌進行歷史債務的償還。但是新制度中的統籌基金與舊制度的隱性債務之間差額較大,在日益嚴重的老齡化情況下,為支付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透支了在職職工養老基金個人賬戶,出現個人賬戶的空帳運轉。
二是政府被動支付養老金欠賬,補償行為極不規範。受到前兩方面的制約,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和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這兩項工作的難度也增大。
解決方案
1.多渠道補償養老保險金是消化債務的根本出路。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轉製成本較高,僅靠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繳費仍存在較大缺口,需要通過其它渠道籌集資金,來維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維護制度平穩運行。
2.調整國家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會保障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構建養老保險基金財政補助機制。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是嚴重製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開展的阻礙,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公共財政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支柱,是養老保險制度的直接財源。我國的公共財政對養老保險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沒有及時解決轉製成本問題,調整公共財政支出結構,首先,應當使財政支出量向社會保障方向傾斜,確立養老保險補助基金專款。其次,加快立法,在法律上建立穩定、規範、法制化的養老保險財政補助機制。另外,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養老金的發放。
3.加強國家基金投資的運營權利,促進現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嚴格財政專戶管理,防止養老基金被占用,同時開闢新的投資渠道。
現階段實行的“統賬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完全積累模式的特徵,如何做到社會養老保險的保值、增值至關重要。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流動的前提下,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尤其是基本市場的開放和發展,應根據當下經濟形勢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等進行適當調整;在選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模式上,借鑑智力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方面的經驗,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提高資金投資運營效率;加快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方面的立法進程,明確基金管理人、受託人、委託人等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同時建立相應的投資運營風險補償機制。
4.提高退休年齡,降低人口贍養比例,以減輕支付壓力。延長職工退休年齡、降低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增強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的措施之一。
在我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人群主要集中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私營業主和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的參保比例為18%。假設,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城鎮的所有從業人員,撫養比可降低約3%。根據勞動保障部的測算,如果將退休年齡延長到65歲,到2030年撫養比將降低到24.3%,就相當於一個退休人員由4個職工供養。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研究得知,將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5歲,退休金支出將減半。
撫養比下降,退休金支出減少,均會改善養老金平衡狀況。
5.其他途徑。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繳費率。我國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障框架剛剛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社會保險費的收繳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缺少法律的規範和強制,拒繳養老保險的現象十分嚴重,養老保險上繳不到位,因此,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問題還需要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變現部分國有資產,通過多種途徑籌集基金。在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中,“老人”在現收現付制下的工資不包括養老所需部分,所以變現部分國有資產中具有競爭力的部分或者出售國有股權或者出售出租國有土地對社會養老保險隱性債務進行補償,是一個可行的方法。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國家發行一定數量的福利彩票和社會保障債券,在社會上籌集一部分養老保險基金。
主要內容
本書通過構建精算模型,測算了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規模,包括計畫終止時債務、當前參保人口債務和開放系統債務。本書提出兩個主要觀點:第一,政府不要過分依賴擴面“新人”的繳費來解決“老人”和“中人”的隱性債務。短期內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迅速增加會大大緩解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但是,擴面“新人”的繳費不能完全替代政府的償債責任,他們在繳費的同時也積累了未來領取養老金的權益。如不提前制定對策,等“新人”開始退休後,養老保險的擴面潛力肯定越來越小,那時候如果爆發養老金支付危機,將對整箇中國經濟帶來災難性後果。所以,我國政府不能寄希望於依靠擴面“新人”的繳費來解決“老人”和“中人”的隱性債務問題。對於“新人”,則要建立起其繳費和養老金收益的自平衡機制。第二,我國政府完全有能力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根據本書的測算,通過制度內調整,縮小隱性債務規模,制度外壓縮財政“越位”支出、控制不合理支出,就足以填補“老人”和“中人”的未來養老金收支缺口。另外,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為我國利用變現國有資產的收入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提供了機遇。政府應該有信心主動解決好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二、研究內容與方法
三、結構安排
第二章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歷程
一、計畫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20世紀90年代以後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四、本章小結
第三章 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及相關研究回顧
一、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理論問題
二、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研究回顧
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關問題研究回顧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 中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規模的測算
一、測算思路與測算口徑
二、精算模型
三、基本假設
四、測算結果與分析
五、本章小結
第五章 制度內解決中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辦法研究
一、延長退休年齡
二、降低養老金調整係數
三、綜合方案
四、本章小結
第六章 制度外解決中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辦法研究
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二、發行認可債券或國債
三、財政補償
四、國有股減持或轉持
五、其他辦法
六、本章小結
第七章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二、政策建議
附表
附表1 2001——2075年全國人口預測情況
附表2 2000年參保人口分性別年齡分布情況
附表3 2001——2075年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總人數預測
附表4 2000——2075年“老人”每年養老金支出情況
附表5-1 2000年分性別年齡的“中人”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債務(工資增長率4%)
附表5-2 2000年分性別年齡的“中人”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債務(工資增長率6%)
附表5-3 2000年分性別年齡的“中人”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債務(工資增長率8%)
附表6 2000——2075年“中人”繳費和養老金收益情況
附表7 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的年度收支差額(未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8 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的年度收支差額(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9 方法一下2000-2075年“中人”繳費和養老金收益情況
附表10 方法一下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差額(未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11 方法一下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差額(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12 方法二下2000-2075年“中人”繳費和養老金收益情況
附表13 方法二下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差額(未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14 方法三下2000-2075年“中人”繳費和養老金收益情況
附表15 方法三下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差額(未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16 綜合方案下2000-2075年“中人”繳費和養老金收益情況
附表17 綜合方案下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差額(未考慮“新人”影響)
附表18 綜合方案下2000-2075年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差額(考慮“新人”影響)
附錄
附錄1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附錄2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序言
進入21世紀以來,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問題使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我國在1997年便開始由完全的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轉軌。時至今日,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長期困擾政府部門和學術界的一個難題便是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什麼是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其規模到底有多大?對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這一問題能否解決?如何解決?由誰來主導解決?這一系列問題不僅關係到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能否順利轉軌,也關係到養老保險制度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正因為如此,眾多的學者開展了對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的研究。但綜觀這些研究,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一是對隱性債務的含義把握不準,二是測算隱性債務規模的口徑太窄,三是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解決辦法與定量測算脫鉤,等等。因此,已有研究對政策制定者的參考價值有限。無論是學術界,還是政府有關部門都迫切希望能夠對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以期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參考。
本書是在我們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研究” (批准號:04BJY087)的基礎上形成的。該課題的研究成果曾被編入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成果要報》2008年第26期(總第486期),並獲得多位領導人的批示。
國內已有的測算大都針對計畫終止時債務,但實際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依然保留了現收現付制,所以僅僅測算計畫終止時債務還遠遠不能滿足研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