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教師學會

中國音樂教師學會成立於1999年8月,10年來,在中國教育學會和中央音樂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直接領導下,在中國民政部、文化廳的大力支持下,在理事單位和廣大會員的共同努力下,中國音樂教師學會持久而廣泛深入地開展了音樂教育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學會簡介

中國音樂教師學會成立於1999年8月,10年來,在中國教育學會和中央音樂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直接領導下,在中國民政部、文化廳的大力支持下,在理事單位和廣大會員的共同努力下,中國音樂教師學會持久而廣泛深入地開展了音樂教育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為促進中國音樂教育研究和音樂文化事業發展做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成為推動音樂專業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學會名稱:中國音樂教師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Music Teacher Associatiom 簡稱CMTA

學會性質

本會是由全國各中、國小音樂教師,各類高等院校音樂專業大學生及從事有關音樂工作者的社會群體等部門自願加入組織的一個以學術研究與實踐的社團。本會屬於非營利性組織。
學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和組織音樂教育工作者,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研究活動,促進中國民族音樂教育的繁榮和發展,為鞏固社會統一,增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作出應有的貢獻。

業務範圍

1、 組織、團結致力於音樂教育工作者及從事音樂工作者,協助有關部門培養、挖掘音樂專業人才。
2、 與中央、西安、武漢、四川等九所音樂學院及各地政府建立音樂無界限的密切聯繫,從而進行文化藝術的交流,共同探討,觸進音樂教育的實踐與發展。
3、定期邀請音樂界資深人士及院方教授,進行中國音樂教育研究學術的講座、討論會、座談會、信息交流會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音樂教師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Music Teacher Associatiom 簡稱CMTA。
第二條 本會由全國各中、國小音樂教師,各類高等院校音樂專業大學生及從事有關音樂工作者的社會群體等部門自願加入組織的一個以學術研究與實踐的社團。本會屬於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音樂教師工作者及從事本專業有關工作者,加強會員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推動中國音樂教育事業的新發展。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出版政策、法規和國家標準;
2.組織音樂教育專題講座、研討會、報告會等學術交流活動;
3.開展有關的音樂專業培訓活動;
4.編輯出版有關音樂教育書刊資料;
7.開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考察活動;
8.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9.完成主管部門和中國音樂教師學會委託辦理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VIP貴賓。
團體會員是與本會建立聯繫並能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各企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職音樂教師與從事音樂專業有關的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表決權、VIP貴賓具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優先參加學會組織的各種培訓班、學術會議、徵文評獎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格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貴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升,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事理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八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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