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協小提琴學會

中國音協小提琴學會成立於2010年8月7日,隸屬於中國音樂家協會,學會由小提琴專業工作者和對小提琴事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質的專家組織,其名譽主席是林耀基,名譽副主席是鄭石生,王振山。

學會簡介

中國音協小提琴學會成立於2010年8月7日,隸屬於中國音樂家協會,學會由小提琴專業工作者和對小提琴事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質的專家組織。學會的宗旨是,力求在小提琴教育領域發揮導向與示範作用,加強與國內外小提琴專業同行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小提琴藝術事業的普及與發展,提高我國小提琴演奏水平。學會現設會長一人,第一副會長一人,副會長九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理事會成員一百五十人

理事會員名單

名譽會長:林耀基
名譽副會長:鄭石生 王振山
顧 問:(按姓氏筆劃排序)
馬紹寬 王 冠 王 煥 劉育熙 朱耀熹 張靖平 李珏 李同洲 李向陽 李自立 陳繼續 周彬佑 胡惟民 趙惟儉 唐敏南 徐多沁 袁培文 隋克強 蔣雄達
會 長:盛中國
第一副會長:俞麗拿
副會長:(按姓氏筆劃排序)
丁芷諾 方蕾 劉雲志 呂思清 陳允 柴亮 梁大南 潘寅林 薛偉
秘書長:童衛東
副秘書長:王 泓 劉建國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音樂家協會小提琴學會是隸屬於中國音樂家協會的非法人二級學會,學會由小提琴專業工作者和對小提琴事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質的專家組織。
第二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照中國音協《二級學會管理辦法》行使本會職能。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力求在小提琴教育領域發揮導向與示範作用,加強與國內外小提琴專業同行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小提琴藝術事業的普及與發展,提高我國小提琴演奏水平,努力為我國音樂事業的大發展、大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學會在中國音協的統籌、指導下,組織會員按照小提琴藝術的發展規律,研究、探討和解決小提琴音樂教育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廣泛團結小提琴界內人士,為繁榮和發展我國小提琴藝術事業而共同努力。其主要任務是:
1、積極組織、開展創作活動,提高創作水平;
2、舉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比賽,開展學術研討、演奏交流等活動,促進小提琴表演藝術的不斷提高和發展;
3、舉辦各類經備案核定的非營利性質的培訓班,提高教學和演奏水平;
4、編寫小提琴教學和演奏讀物,出版合法的相關音像製品;
5、按照會員發展條例,積極規範地發展會員,擴大學會組織;
6、加強與兄弟學會、其它音樂團體和國外相關音樂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學會設個人會員,不設團體會員。凡小提琴專業的演奏者,以及為小提琴事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作曲家、製作家,大中專院校從事小提琴教育、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領域或成績突出的小提琴教師等,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提出申請,由一名所在地區理事或兩名會員推薦,其所在單位或地區小提琴專業委員會簽署初審意見後,經會長會議討論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即可成為學會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學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類相關活動;
3、有權對學會工作提出積極建議和批評;
4、積極支持與配合學會的工作,自覺執行學會的各項決議,維護學會的榮譽和團結;
5、按時自覺交納會費;
6、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七條 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會籍或作為自動退會處理:
1、被剝奪公民權或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2、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
3、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破壞學會工作及聲譽;
4、連續四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完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2、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長會議決策學會的工作;
3、會長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學會工作,正、副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4、理事會原則上每屆舉行兩次,會議人數不低於半數;會長會議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由會長召集主持。
第九條 學會理事候選人,可由所在地區各省級音樂家協會或小提琴專業委員會向學會推薦。由主席團審查通過後,報中國音協審核通過,候選人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產生(選舉方式可與上級主管部門商定),結果報中國音協備案。
會長、副會長人選在理事中產生,需經理事會選舉通過,按照《中國音協二級學會管理辦法》執行。結果報中國音協審核批准、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任務是:
1、參與學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選舉會長、副會長;
3、審議學會會長工作報告;
4、協調並積極配合學會在各地組織的各種藝術活動以及學會組織的各省、市、自治區之間教學、演奏的學術交流活動,推動所在地區小提琴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會長會議的職責是:
1、把握學會發展方向,研究學會的重要事項;
2、推舉正、副秘書長的人選。
3、推舉學會各個組織機構的幹部人選。
4、審批發展新會員。
第十二條 學會的領導機構為五年一屆。必要時,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十三條 學會可設立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會長會議推舉,報中國音協審定。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學會主要經費來源於會員繳納的會費、個人捐贈、社會贊助等方式籌集。學會的日常財務由秘書長負責,重大經費支出由會長會議決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音協小提琴學會。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中國音樂家協會審核、批准後生效。在大會閉會期間如確有必要修改,需經學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音協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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