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教育學會

簡介

中國電子教育學會成立於1994 年10月,是由全國電子教育單位和電子行業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參加組成,是跨地區、跨部門的從事電子教育研究的學術性社團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學會宗旨:促進電子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為振興電子信息產業服務,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做貢獻。
學會業務範圍:組織開展電子教育的學術研究、交流、合作、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等。
業務主管:教育部
登記註冊:民政部
掛靠單位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分支機構:(下設 7 個分支機構,有團體會員單位 300 多個)
研究生教育分會、高等教育分會、職業技術教育分、繼續教育分會、畢業生就業研究會、思想政治教育分會、後勤管理研究分會。
辦事機構:
秘書處、學術委員會、會刊《中國電子教育》編輯部、全國電子信息類優秀教材評選組織委員會、培訓部.

理事會

理 事 長:徐玉彬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教育與考試中心主任
副理事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方 華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黨委書記
王亞傑 北京郵電大學 黨委書記 教授
古天龍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副校長 教授
龍建成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黨委副書記 教授
朱 宏 電子科技大學 副校長 教授
劉京南 東南大學 副校長 教授
楊 震 南京郵電大學 校長 教授
陳 平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副校長 教授
一戎 中國科學院電子研究所 所長 院士 教授
李雅玲 工業和信息化部威海療養院 黨委書記
周 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教育與考試中心 副主任
苟 平 中電集團第29研究所 副所長
武馬群 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院長 副教授
敖 然 電子工業出版社 社長
彭斌柏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副校長 副研究員
裘松良 浙江理工大學 校長 教授
秘書長:陳 平 (兼)
常務副秘書長:聶夢麒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教授
副秘書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劉蓮青 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系主任 副教授
劉景秀 工信部機關服務局人事處 處長
陳建偉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後勤集團 總經理
趙雲峰 電子工業出版社高職教育分社 社長
徐少華 工信部電子教育與考試中心辦公室主任
袁秀川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主任 副教授
強建周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宣傳部部長 副教授
薛 唯 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常務副院長 教授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中國電子教育學會,英文譯名CHINA EDUCATION SOCIETY OF ELECTRONICS,縮寫CESE,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和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全國電子信息教育單位和電子信息行業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結成,是全國性跨部門的從事電子信息教育研究的學術性社團組織,具有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改革、創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戰略思想,宣傳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法規和政策,開展電子教育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推動電子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為振興電子信息產業服務,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做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在陝西省西安市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學會下設多個分支機構,涵蓋電子信息多個學科的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職工教育、繼續教育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等多層次多類型的教育,其業務範圍主要有:
(一)組織開展電子信息學科各級各類教育理論與教育實踐問題的研究,交流研究成果和改革經驗;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開展調查研究,改革實驗、教學評價和諮詢服務;
(三)交流和推廣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經驗;
(四)組織開展學校與產業單位合作的研究,推動產學研結合;
(五)組織教育研究成果鑑定、評獎活動;
(六)開展電子信息類學科教育的國際交流活動;
(七)編輯、出版會刊及教育教學改革的書刊、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參加本學會分支機構學會的會員單位,均為本學會的單位會員。學會特邀有較大影響的專家、教授、企業家、知名人士為本學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電子信息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學會分支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學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有本學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捉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本學會,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子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子信息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部門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的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實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
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崗位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
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
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過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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