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勞動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簡介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於1998年2月, 業務現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是國家一級學會組織。第一屆會長是原電子工業部人事教育司司長李志明同志,第二屆會長是原勞動部人勞司總經濟師張貴賢同志,秘書長為左志成同志。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業務範圍為:行業管理、學術交流、業務培訓 、專業展覽、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宗旨是:在貫徹國家的勞動人事政策,組織勞動人事科學學術研究活動,提高電子信息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組織信息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究與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考察、調研工作,開展國內外人力資源培養、選拔、提高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深化電子教育事業的學術研究、改革和發展,交流和推廣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經驗;促進電子信息學科人才培訓、就業、交流和技術提高;發揮紐帶作用,承辦行政委託、交辦的課題研究、成果鑑定、交流評獎等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為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作出新的貢獻。

學會宗旨

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貴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套用,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服務。

領導機構

2011年5月28日增選後領導機構
會長:
左志成(法人代表、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
常務副會長:
善昭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黨委書記)
副會長:
陸國平(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冀克平(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電子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
張黎明 (中國華錄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胡玉梅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副主任)
秘書長:
鮑善昭(兼)
常務秘書長:
邵建忠(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城市學院院長)
副秘書長:
徐貞華(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
另外,增補常務理事(5名):
王菊明(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黨委書記)
左 雷(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黨委書記)
李立功(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所長)
湯興華(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重慶聲光電公司黨委書記)
張秉衡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三研究所黨委書記)

物聯網套用技術專業委員會

為適應國家物聯網及雲計算、三網融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經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批准,成立物聯網套用技術專業委員會,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相關領域科學家、國內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物聯網、感測網、雲計算等領域專家/教授和物聯網行業企業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工等組成。

主要任務

組織政府、行業、企業、高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師學院、技校)、科研院所,開展物聯網及雲計算、三網融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論壇(包括國際峰會)和技術交流、院校合作與人才培養和物聯網工程師等職業技能考試認證,人力資源服務於畢業生結業指導服務。開展學校或行業、企業的物聯網及雲計算、三網融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職業技能大賽,以此推動我國物聯網及雲計算、三網融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

管理體系

名譽主任:
姚建銓 (Yao Jian-quan ) 中國科學院院士、雷射與光電子科學家 、天津大學精密儀器與光電子工程 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學位委員會主任、名譽院長、雷射與光電子研究所所長、教育部科技委副主任、教育部全國物聯網項目專家委員會主任
執行主任:
熊垓智(Xiong gai-zhi) 國際信息處理聯合會語言文字專委會常委、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全國物聯網技術套用人才培養認證項目辦公室主任、教授
常務副主任:
邵建忠(Shao jian-zhong)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常務秘書長、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城市學院院長、副教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全國物聯網技術套用人才培養認證項目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副主任:
王志良(Wang zhi-liang) 北京科技大學物聯網與電子工程系教授/博導、北京市物聯網首席科學家
金 海 (Jin-hai)華中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李士寧(Li shi-ning) 陝西省感測網與智慧型控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西北工業大學計算機學院計算機系統與微電子系主任、物聯網工程專業負責人、教授/博導
趙鐵軍(Zhao tie-jun) 哈爾濱工業大學計算機學院教授/博導
陸國平(Lu guo-ping) 華東師範大學教授/博導、江南大學物聯網工程學院教授/博導、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石為人(Shi wei-ren) 重慶市檢測技術與自動化裝置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重慶大學測控及遙感信息傳輸研究院院長、特聘專家,重慶大學自動化學院教授/博導
康志偉(Kang zhi-wei) 湖南大學信息科學與工程院物聯網工程專業教授/博導
孫秀英(Sun xiu-ying) 教育部高職高專通信類教學指導委員委員、物聯網通信技術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淮安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授、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秘書長:
徐 箖(Xu-lin)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全國物聯網技術套用人才培養認證項目辦公室副主任

會員組成

設有四個等級的會員,分別為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和會士。已獲得研究員、工程師、高級技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技師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含物聯網、雲計算、三網融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科技人員及科技勞動者均可申請成為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會員,技師學院、高等院校高年級學生或研究生可申請位學生會員。

學會章程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章程
(已經2010年8月2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 labor,英文縮寫為CIEL。
第二條 本團體是電子勞動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科技、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勞動人事政策,組織勞動人事科學學術研究活動,提高電子信息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發揮紐帶作用,促進電子信息學科人力資源就業、交流和技術提高,為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作出新的貢獻。
本團體的學術活動,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專業人員與民眾相結合的方法,尊重科學,講求實效。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根據信息產業行業的特點,研究勞動人事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勞動、工資、保險等項制度改革的途徑和措施。
(二)組織考察、調研工作,開展國內外人力資源培養、選拔、提高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組織電子職業院校與產業單位的校企合作,開展“訂單式”培養模式研究,促進電子職業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推進電子信息學科人才就業、交流和技術提高。
(四)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業務技術諮詢服務活動;開展電子信息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學會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構想和建議;推薦會員的學術成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人力資源工作的資料,開展信息交流,促進行業人力資源科學的發展。
(七)發揮紐帶作用,承辦行政委託、交辦的課題研究、成果鑑定、交流評獎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電子勞動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及院校。
(二)個人會員:電子勞動相關科技、教育工作者和企業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權力下列: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需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和網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已經2010年8月2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