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錢幣收藏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COINS COLLECTION SOCIETY,縮寫:cccs)。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管機構批准成立,登記證號碼:52926379-002-10-6。
法律地位:法人(團體)(RPORATE)。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廣泛團結錢幣收藏界專家、學者、研究者、收藏愛好者,以弘揚中國錢幣文化為己任,致力於中國歷代錢幣、世界錢幣的收藏、研究、鑑定、諮詢、交流。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努力推進民眾性集幣、研究活動開展、普及錢幣知識;加強同世界各國錢幣組織及愛好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錢幣收藏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錢幣收藏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COINS COLLETION SOCIETY,縮寫:CCCS)。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管機構批准成立,登記證號碼:52926379-002-10-6。
第二條 業務性質:中國歷代錢幣、世界錢幣的收藏、研究、鑑定、諮詢、交流。
第三條 法律地位:法人(團體)(RPORATE)。
第四條 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廣泛團結錢幣收藏界專家、學者、研究者、收藏愛好者,以弘揚中國錢幣文化為己任,積極開展各種錢幣學術交流活動、努力推進民眾性集幣、研究活動開展、普及錢幣知識;加強同世界各國錢幣組織及愛好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建設一支以錢幣專家、學者為骨幹,廣大收藏愛好者為基礎的,在全國錢幣收藏研究界具有影響力的會員隊伍。
(二)積極鼓勵、引導會員開展專題收藏,收集整理中外錢幣實物和有關學術資料,組織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
(三)積極支持會員進行研究活動,鼓勵和協助會員出版學術專著;編輯會員研究成果,出版成果專集。
(四)指導團體會員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反映和支持廣大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五)加強同各國和地區錢幣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與學術交流,參與國際錢幣學術團體的有關活動。
(六)依法開展經營性活動和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研究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擁護本會章程;
(二) 在錢幣收藏、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
(三) 在錢幣收藏、研究領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鑑定能力的錢幣收藏愛好者者。
第八條 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 由申請者所在地團體會員或兩名正式會員介紹;
(三) 可直接向研究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通過上報;
(四)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通過。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八) 決定研究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 審批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人事變更事宜;
(十)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經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由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委託或責成一位副會長或秘書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向會長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其它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