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本會下設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汽車駕駛員、道路運輸站場、道路運輸裝備及安全節能、國際道路運輸工作委員會和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分會等八個專業工作機構及專家委員會,並設有《中國道路運輸》期刊雜誌社、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運輸研究所、中運新凌(北京)道路運輸諮詢有限公司三個直屬單位。本會在理事會的直接領導和交通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下,以為中國道路運輸行業提供服務為宗旨,按照《章程》依法組織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建會以來,本會承擔和開展的“道路運輸企業等級評定”、“交通部重點聯繫企業制度”、“全國道路運輸企業百強發布”、“道路旅客運輸經濟運行動態監測”和“節能減排”等重點工作,在行業內外有著廣泛的影響,為促進行業結構調整、企業“做強做大”,實現道路運輸的跨越式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4年12月,本會獲得了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的榮譽稱號。
直屬單位
《中國道路運輸》雜誌社
由交通運輸部主管本會主辦的《中國道路運輸》雜誌創刊於 1994 年,以其獨特的視角,關注道路運輸行業發展,以其權威性、指導性、知識性、可讀性,逐漸形成鮮明的風格,受到廣大道路運輸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青睞和好評,獲得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授予的全國“雙效期刊”稱號。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運輸研究所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運輸研究所是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的專署研究機構,成立於二00六年八月份,研究所專職研究員10餘人,中高級職稱人員達到80%以上。研究所的工作目標是:圍繞國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立足於協會的會員之中,充分發揮協會專家委員會和會員企業專家人才的作用,掌握行業動態、收集和交流國內外道路運輸發展信息,研究和推廣道路運輸新科技新裝備、新工藝和新的運輸組織管理方式,努力推動道路運輸科技創新、提高企業管理和經營水平、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快速健康發展。主要業務範圍是: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政策、規劃、標準、投資等方面的研究諮詢;現代企業管理診斷和業務發展規劃;運輸裝備的安全、節能、環保技術改進方案;客貨站場建設規劃設計;為道路運輸企業開展經濟、法律和技術諮詢及其他問題的諮詢服務等。該研究所是協會專家委員會和道路運輸裝備與安全節能工作委員會兩個專業機構的常設機構。
中運新凌(北京)道路運輸諮詢有限公司
中運新凌(北京)道路運輸諮詢公司是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新國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道路運輸專業諮詢機構。
公司於二00五年九月份經工商註冊成立,註冊資本金為壹百萬元人民幣。公司依託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及其專家委員會,立足中國道路運輸行業,服務中國道路運輸產業,為政府、行業管理部門、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課題研究,提供經濟政策諮詢、技術諮詢、法律諮詢,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承擔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經濟技術、政策、法律諮詢、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2、承擔道路運輸市場調研和市場預測分析,提供企業決策依據;
3、承擔企業資產重組、投資分析等企業改革改制的諮詢策劃工作;
4、承擔企業管理諮詢,規劃編制、經營策劃、協助企業實施品牌戰略;
5、組織企業人才信息交流、協助企業進行人力資源開發、提供企業決策依據、成果鑑定和專業培訓等;
6、承辦各種行業活動、會議、展覽,為會員單位組團參觀、訪問和提供所需的應時服務。
中運新凌(北京)道路運輸諮詢公司的服務宗旨是:立足中國道路運輸行業,服務運輸產業,本著“求真、務實、創新、科學”的精神,為從事道路運輸企業的客戶提供高質量、嚴標準的專業諮詢服務。
在公司的運營中,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及其專家委員會和專業工作委員會將是我公司的重要支持力量,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的專家將參與我公司的課題研究及行業諮詢和培訓工作。公司現有道路運輸行業專家、專業策劃師、專業技術人員數名。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和新國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組建我公司的投資合作夥伴,將會協同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及其會員單位一道繼續給予我公司有利的支持和幫助。中運新凌(北京)道路運輸諮詢有限公司將為中國道路運輸及相關行業提供專業化的諮詢服務。公司有著廣闊的市場空間和良好的發展前景。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攜全體員工竭誠為客戶服務,為中國的道路運輸事業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道路運輸協會;英譯名稱:China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縮寫:CRTA。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道路運輸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為政府部門、會員“雙向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利益。本會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和諧社會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社會團體的組織、協調、服務和自律功能,為會員、政府和相關企業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保護國家利益,依法維護道路運輸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本行業與社會、本行業內部的關係。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需要,積極組織有關發展道路運輸行業經濟、推動技術進步、深化企業改革、拓展國際合作領域等方面的各類活動,反應行業的呼聲、建議和會員單位的訴求,規範會員企業的經營行為,為會員、政府和相關企業提供服務,促進和推動中國道路運輸行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體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圍繞交通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和會員的需求開展各項工作,反映會員訴求,積極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道路運輸企業等級評定、道路運輸企業聯繫制度、行業標準制定與宣貫、成果鑑定、招商引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評、職業資格考試和行業統計分析等行業技術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開展本行業經濟技術調查和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研究,為政府制定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標準,進行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等,提供諮詢服務,提出相關建議,參與相關工作,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和倡導實施《行規行約》,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和與社會其他部門的相關事務,維護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業務諮詢、職業培訓、信息交流、展覽展銷、出版宣傳等服務工作。
(六)代表本行業加入國際道路運輸聯盟(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Union,縮寫IRU),履行該國際組織成員義務,在有關國際運輸公約的研究與管理,以及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的相關工作中發揮國家級行業協會的作用;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業務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為企業涉外運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和管理等提供服務。
(七)組織開展科技開發和業務技術培訓、交流等相關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行業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管理創新和技術進步,幫助和協調會員企業之間加強經濟聯繫與合作,推動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八)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搭建道路運輸行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發布行業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公益性宣傳和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編輯發行行業有關書刊、雜誌和資料、開辦網站。
(九)加強與地方同行業協會和國內有關機構的聯繫,推動地方同行業協會組織體系的建設與完善,加強與地方同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繫,彼此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動全國同行業協會組織各項活動的協調和廣泛開展。
(十)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和政府、會員、各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等以上城市道路(公路、汽車)運輸協會和道路運輸行業(含各子行業,下同)的大中型企業;其他地區具有較大規模的典型、骨幹道路運輸行業的企業或協會;道路運輸行業科研、教育、出版等事業單位;為道路運輸行業提供產品或服務等相關行業的重點企、事業單位,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凡加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等以上城市道路運輸協會的骨幹會員,經所在地方道路運輸協會推薦或本會提名,可直接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會員活動。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願意積極參與本行業工作和活動;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四)在本會所服務的中國道路運輸行業及相關行業各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和代表性。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資格審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發文公布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出版物或信息資料;
(三)懸掛本會會員標誌,獲得在本會網站上的會員形象宣傳;
(四)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待遇;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要求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應情況、幫助維護合法權益和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自覺遵守本會發布的各項行規行約;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辦妥有關手續,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本會給予書面提醒;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嚴重違反《行規行約》等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對會員入會、退會、取消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本會將以一定方式公示、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單位按不少於全體會員單位十分之一的比例,由本會秘書處和有關單位推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代表單位選派,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書。會員代表單位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會員代表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等情況難以繼續任職時,會員代表單位可提出調整人選。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在任期內有義務與本會秘書處保持密切聯繫,經常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擔任本會相關專業機構負責人職務並積極工作;會員代表單位應積極支持本會開展活動,承擔本會安排的工作並努力完成任務。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審議決定本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或經會員代表授權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或經會員代表授權的代表人)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選,提名名譽職務人選;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信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經理事授權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經理事授權的代表人)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由秘書處和會員代表單位協商推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以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或經常務理事授權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經常務理事授權的代表人)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以上人員為本會負責人。會長對理事會負責;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定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審議並監督實施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四)審議並監督實施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審議各類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審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七)審定重大業務活動和10萬元及其以上的投資經營項目;
(八)組織籌備換屆工作;
(九)提名下一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十)審議其他需要決策的事項。
第三十條會長辦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本會負責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本會負責人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須製作會議記錄,印發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按照行業特點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各項工作。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處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決議;
(二)承擔常設各類組織機構和部門的財務管理;
(三)擬訂各項規章制度;
(四)根據本會各項規章制度,承擔人事、黨建等日常工作,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的資產管理;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按交通運輸部和民政部有關社團人事管理的規定實行聘任制;秘書處實行崗位目標責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根據本行業生產和專業特點以及發展的需要,本會按專業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分會,在會長領導下,按照《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專業機構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根據開展業務工作需要本會可設定若干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直接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和再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設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原則上設在北京市,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定、合併、分設、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按規定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設辦公室,在分支機構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承擔日常工作,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五條根據實際條件和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與本會業務範圍相關的實體機構。實體機構必須為本會獨資或控股,註冊地點設在北京市,不接受其他社團和經濟組織的掛靠。本會對實體機構按照“完善法人治理體系,明確產權關係,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投資收益,防止資產流失”的原則加強管理和指導,保證實體機構的合法經營收入用於本會發展。實體機構的設定、合併、分設、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實行聘任制和任期制。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政策水平高,誠實守信;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廣泛的行業代表性或較大影響力並熱愛本會工作,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並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保證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日常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和等工作的落實情況;
(四)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聘用各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完成會長、會長辦公會議委託或交辦的工作事項;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接受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本會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只在秘書處下設財務部門,對常設辦事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七條秘書處每年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並按規定報交通運輸部核批。
第四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五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交通運輸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資產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管理工作具體情況執行;參加北京市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交通運輸部審查,經其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運輸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運輸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 六十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管理規章、檔案規定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管理規章、檔案為準。
第 六十一 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經2011年 2月22日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