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的買辦

中國近代的買辦

買辦是指在清代五口通商地區被西方公民僱傭並且參與其主要經營活動的中國人,原對應之西班牙文Comprar意譯為“購買”的意思,英文則作Comprador(江擺渡、康白度)。清代買辦分為洋行買辦、外商銀行買辦、輪船公司買辦,多以廣東和江浙出身。這類被外商雇用之商人通常外語能力強,一方面可作為歐美商人與中國商人的翻譯,也可處理歐美國家商界與中國政府之雙向溝通。除此,這類型商人還可自營商鋪,因此致富者頗眾。

買辦定義

詞源中國早有買辦一詞,明代專指供應宮廷用品的商人,清代兼指官宦的採購人員。1757年廣州一口對外通商後,廣州、澳門的外商商館即雇有買辦從事採購物料、備辦一伙食等。當時清政府指定行商(十三行)管理和壟斷外商的貿易,監督外商的活動,買辦也由行商管理。1809年規定買辦由地方官選派,給與腰牌印照為憑。1835年又訂“層遞鉗制”辦法,商館的看門、挑水、看貨等人夫由買辦代雇,買辦由通事(翻譯)保充,通事由行商保充。

外商買辦

從屬外商的買辦

鴉片戰爭後,開放上海等口岸,取消行商制度。1844年中美《五口貿易章程》規定外商願雇買辦、通事,應各聽其便,所有公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議定,或請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毋庸經理。其後買辦契約遂送外國領事館備案;根據1868年《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買辦涉訟並受到外國領事裁判權庇護。買辦完全從屬於外商,與廣州一口通商時期的買辦根本不同了。

最初,買辦媒介華洋交易,與外商不必有固定關係,類如掮客。以後買辦逐漸依附某外商,取得信任,雙方遂訂僱傭契約和保證書。買辦代洋行購銷商品,並保管貨、款,鑑定銀色、票據,管理日常事務。另方面,買辦對經手的交易和華商信用負有保證責任。受僱時除保證人外,並交保證金,其數額視業務情況,自數千、數萬以至一二十萬元。買辦既是受僱於外商、領取薪金的華籍經理人,又是媒介華洋交易,收取佣金的經紀人,交巨額保證金者,並實際具有合伙人性質,有的買辦還附股於外商企業。

買辦一般在洋行內設買辦間,或稱華帳房,自雇會計、出納、跑街、保管等。洋行為推廣商業聯繫,也允許買辦自營商業和銀錢業。

買辦人數

買辦的人數及其收入

早期的買辦有隨洋行來自廣州的行商、散商、通事;以後則由洋行的學徒、職員中提升,並有教會學校學生及官僚子弟加入;而人數最多的是選自口岸的華商,上海買辦中出身商人的約占2/3。

除貿易洋行外,外商銀行、保險業、輪船公司、工礦企業等也雇用買辦。大洋行並有副買辦(跑樓)和各部門買辦,上海英商怡和洋行有正副買辦50餘人。估計19世紀末,全國933家外商企業共有買辦1萬人以上。

買辦的收入包括薪金、佣金及貨價差額、銀秤差額、利息差額、鑑定銀色收益等,以佣金為主。佣金一般為交易額的0.5~2%,視批額大小、風險、市場暢滯而不同。按照進出口額估算,1840~1895年間,買辦佣金收入在4億兩以上,連同薪金及其他收入估計共約5億兩。

買辦收入既多,他們除揮霍外仍有積累。其積累除充作洋行保證金、附股或存入外商銀行,以及部分用於房地產投機外,投資經營工商業者亦不少。洋務派經營的官督商辦、官商合辦企業中,重要投資人和經營者如唐廷樞、徐潤、鄭觀應等均屬買辦。早期民族資本的工業、航運業主要投資人中,買辦出身的占20%左右,如祝大椿、朱志堯和後來的劉鴻生,都由買辦成為實業家。不過,買辦的投資更多是在商業和銀錢業,尤其是與洋行業務有關的紗布、五金、絲、茶等商業。

買辦有大中小之別

大買辦約占買辦總人數的 5~10%,多系受僱於大洋行、銀行,與洋商關係深密,有的任期長達數十年,甚至子嗣父業,形成買辦世家。他們收入極豐,不少年達數萬,數十萬兩,有的家有資金一二千萬兩。許多大買辦捐有道府官銜,或借洋人之力身居要職。中小買辦多系受僱於較小洋行,任期亦短,有些每屆契約期滿(一二年)即須另謀出路,常是任一二屆買辦即自行經商。

買辦制度

買辦制度的改變和消失19世紀末、20世紀初,舊的買辦制度已逐漸不適應帝國主義擴大對華貿易的需要,尤其不適應向內地推銷的需要;加以人民反帝愛國運動開展,買辦受到社會輿論嚴厲譴責,1899年上海日商三井洋行開始裁撤買辦,其他日商陸續仿行。後來美孚石油公司、英美煙公司等倡行地區經銷制度。到20世紀20年代,買辦制度部分地向下列方式轉化:①經理制,買辦改稱華經理;②高級職員制,買辦只領薪金,取消或部分取消佣金;③經銷、包銷、代銷制,洋行與華商訂立經銷、包銷、代銷契約,有的是某一範圍的獨家經銷;④經紀人制,買辦不再固定受僱於某一洋行,改為介紹成交,收取佣金。但上述改變主要在部分日、美、德企業,英、法許多老企業則一仍舊制。

買辦的消失始於抗日戰爭時期,特別是太平洋戰爭後,歐美外商相繼歇業,日商則已不再用買辦了。

買辦概覽

買辦,舊譯“康白度”,源自葡萄牙文Comprador,原指歐洲人在印度僱傭的當地管家。

明代以前,中國對外貿易是由政府設立的市舶司經營管理,明代廢除了市舶司制度,由政府指定幾個商人設立牙行進行進出口貿易。  清初,本指為居住在廣東商館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採買人。  清中期以後,各牙行商人為避免競爭,聯合組成行會性的組織--公行統一經營進出口貿易。外國商人在與中國進行貿易的過程中,通過工行雇用一些人為他們辦理駁運、一伙食、經營賬目、現銀存放、檔案信件收發等各項事務,這些為外國人辦事的人員,就是最早的買辦。  鴉片戰爭後,特指直接受僱於外商的中國中介人,代理人。  買辦兼有洋行雇員,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多受外國侵略勢力的庇護,形成買辦階級,被認為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代理人。

晚清洋務運動四大買辦唐廷樞、徐潤、鄭觀應、席正甫。

著名的買辦泰來洋行的王銘槐、太古洋行的鄭翼之、滙豐銀行的吳調卿、怡和洋行的梁炎卿。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