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然災害

中國自然災害

自然環境的某個或多個環境要素髮生變化,破壞了自然生態的相對平衡,使人群或生物種群受到威脅或損害的現象。

形成發展

自然災害形成的過程有長有短,有緩有急。有些自然災害,當致災因素的變化超過一定強度時,就會在幾天、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幾秒鐘內表現為災害行為,像火山爆發、地震、洪水、颶風、風暴潮、冰雹、雪災、暴雨等,這類災害稱為突發性自然災害。旱災、農作物和森林的病、蟲、草害等,雖然一般要在幾個月的時間內成災,但災害的形成和結束仍然比較快速、明顯,所以也把它們列入突發性自然災害。另外,還有一些自然災害是在致災因素長期發展的情況下,逐漸顯現成災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環境惡化等,這類災害通常要幾年或更長時間的發展,則稱之為緩發性自然災害。

許多自然災害,特別是等級高、強度大的自然災害發生以後,常常誘發出一連串的其他災害接連發生,這種現象叫災害鏈。災害鏈中最早發生的起作用的災害稱為原生災害,而由原生災害所誘導出來的災害則稱為次生災害。自然災害發生後,破壞了人類生存的和諧條件,由此還可導生出一系列其他災害,這些災害泛稱為衍生災害。

中國概況

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幾個國家之一。中國的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災情嚴重。中國自然災害的形成深受自然環境與人類活動的影響,有明顯的南北不同和東西分異。廣大的東部季風區是自然災害頻發、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華北、西南和東南沿海是自然災害多發區。

中國幅員遼闊,地理氣候條件複雜,自然災害種類多且發生頻繁,除現代火山活動導致的災害外,幾乎所有的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地震、颱風、風雹、雪災、山體滑坡、土石流、病蟲害、森林火災等,每年都有發生。自然災害表現出種類多、區域性特徵明顯、季節性和階段性特徵突出、災害共生性和伴生性顯著等特點。

災害特點

災害種類有很多。中國的自然災害主要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

分布地域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同程度受到自然災害影響,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氣象、地震、地質、海洋等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2/3以上的國土面積受到洪澇災害威脅。東部、南部沿海地區以及部分內陸省份經常遭受熱帶氣旋侵襲。東北、西北、華北等地區旱災頻發,西南、華南等地的嚴重乾旱時有發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發生過5級以上的破壞性地震。約占國土面積69%的山地、高原區域因地質構造複雜,滑坡、土石流、山體崩塌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發生頻率高。中國受季風氣候影響十分強烈,氣象災害頻繁,局地性或區域性乾旱災害幾乎每年都會出現,東部沿海地區平均每年約有7個熱帶氣旋登入。中國位於歐亞、太平洋及印度洋三大板塊交匯地帶,新構造運動活躍,地震活動十分頻繁,大陸地震占全球陸地破壞性地震的1/3,是世界上大陸地震最多的國家。森林和草原火災時有發生。

人財損失嚴重。據民政部統計,2009年全國各類自然災害共造成4.8億人(次)受災,因災死亡和失蹤1528人,緊急轉移安置709萬人,倒塌房屋83萬間,農作物受災4721萬公頃,絕收491萬公頃,因災直接經濟損失2523億元。

嚴重程度

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一般年份,全國受災害影響的人口約2億人,其中因災死亡數千人,需轉移安置300多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4000多萬公頃,成災2000多萬公頃,倒塌房屋300萬間左右。隨著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生產規模擴大和社會財富的積累,災害損失有日益加重的趨勢。災害已成為制約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從災害區劃看,全國有74%的省會城市以及62%的地級以上城市位於地震烈度VII度以上危險地區,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的人口、75%以上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海洋、洪水、地震等災害嚴重的地區。

許多自然災害,特別是等級高、強度大的自然災害發生以後,常常誘發出一連串的其他災害接連發生,這種現象叫災害鏈。災害鏈中最早發生的起作用的災害稱為原生災害;而由原生災害所誘導出來的災害則稱為次生災害。自然災害發生之後,破壞了人類生存的和諧條件,由此還可以導生出一系列其它災害,這些災害泛稱為衍生災害。如大旱之後,地表與淺部淡水極度匱乏,迫使人們飲用深層含氟量較高的地下水,從而導致了氟病,這些都稱為衍生災害。

當然,災害的過程往往是很複雜的,有時候一種災害可由幾種災因引起,或者一種災害因會同時引起好幾種不同的災害。這時,災害類型的確定就要根據起主導作用的災因和其主要表現形式而定。

法律法規

自20世紀80年代始,我國就已經開始了自然災害的立法應對,現有的專門應對自然災害類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頒布同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1年8月31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頒布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實施2008年12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8月29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1月1日起實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規和條例的頒布實施也有力地應對了自然災害的發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頒布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2003年11月24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2年3月19日頒布同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00年5月27日頒布實施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1995年2月頒布同年4月1日起實施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4年10月9日頒布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自然保護區條例》、1991年7月2日頒布實施2005年7月15日修訂的《防汛條例》、1991年3月22日頒布實施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頒布實施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災害統計

2000年12月31日採集

地區 總計 旱災 洪水災
受災 成災 絕收 受災 成災 絕收 受災 成災 絕收
全國總計 54547 349999 10137 40415 26718 7932 7318 4322 1324
北京 204 89 15 170 78 15 14 1
天津 310 185 70 300 180 70
河北 2710 1860 611 2390 1640 540 220 135 51
山西 2460 1620 395 2320 1550 309 45 32 16
內蒙古 3400 2350 1200 3160 2200 1140 77 63 30
遼寧 2830 1890 1200 2790 1860 1190 5 2
吉林 3250 2580 922 3100 2490 888 53 37 14
黑龍江 3480 2300 752 3390 2240 732 30 20 10
上海 18 13 1
江蘇 3180 2060 165 1900 1360 40 80 36 16
浙江 787 416 57 98 66 10 41 30 7
安徽 3500 2500 624 2990 2250 565 373 190 58
福建 502 328 120 72 40 10 215 125 54
江西 1420 1010 224 820 627 114 290 172 30
山東 3700 2270 389 3340 2110 355 120 73 12
河南 4610 2650 805 2400 1320 221 1940 1260 547
湖北 3190 2000 418 2210 1470 313 582 365 62
湖南 1550 687 186 930 400 121 334 161 45
廣東 688 313 62 100 80 10 175 61 14
廣西 1520 836 218 1000 541 121 234 150 35
海南 541 264 97 297 132 59
四川 708 434 78 270 190 36 361 202 30
重慶 2320 1130 164 1640 763 64 513 293 90
貴州 1020 504 89 216 160 34 505 290 50
雲南 941 470 85 206 113 10 375 204 25
西藏 32 15 4 28 13 4
陝西 1910 1240 397 1650 1110 366 198 116 31
甘肅 2320 1310 430 1860 1110 371 144 106 19
青海 444 345 118 404 313 110 25 19 4
寧夏 526 370 166 450 320 149 27 22 7
新疆 476 259 75 239 137 28 17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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