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聲學學會

中國聲學學會

中國聲學學會(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ASC),成立於1985年,是在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聲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純粹和套用物理聯盟聲學委員會成員。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早在1964年,在中國物理學會內就成立了聲學學會,它的成立團結了全國聲學工作者,對促進國內聲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1978年,在中國電子學會內又成立了套用聲學學會,隨著我國聲學技術在各個領域裡的發展,由汪德昭教授、馬大猷教授、應崇福教授、魏榮爵教授、魏墨盦教授等科學家共同協商,聲學學會和套用聲學學會合併,於1985年成立了中國聲學學會,學會辦公室至今仍設在北京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內。

中國聲學學會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純粹和套用物理聯盟聲學委員會成員。中國聲學學會成功地承擔和召開了幾次大型的國際學術會議,包括1987年第十六屆國際噪聲控制工程學術會議、1992年第14屆國際聲學學術會議、2000年第六屆國際口語語言處理會議、2002年中日聯合聲學學術會議和2005年世界超聲大會,學會在國際學術界也有一定的地位。學會以促進聲學學科的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為己任。

機構設定

專業委員會

水聲學分會

環境聲學分會

檢測聲學分會

聲頻工程分會

超聲電子學分會

功率超聲分會

語言、聽覺和音樂聲學分會

生物醫學超聲工程分會

物理聲學分會

工作委員會

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

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技術諮詢工作委員會

青年工作委員會

編委會

《聲學學報》(中、英文版)編委會

《套用聲學》編委會

《噪聲與振動控制》編委會

現任領導

理事長:田靜

副理事長:宗健、楊德森、程建春、王小民、毛東興

秘書長:張春華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中國聲學學會

英文譯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縮寫:ASC

第 二 條 中國聲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在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聲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是聯繫廣大聲學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我國聲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 三 條 本會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樹立優良學風和科學道德。

第 四 條 本會努力團結和組織廣大聲學科技工作者,面向全國,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的聲學事業,加速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 五 條 本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各省、市、自治區聲學學會在學術和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 六 條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21號(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內)

郵政編碼:10019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七 條 本會圍繞我國聲學科學事業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聲學科學技術水平,促進聲學學科發展。

第 八 條 本會開展國際聲學科技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合作,建立同國外相關科學技術團體與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九條 開展聲學科技知識更新教育,幫助會員補充新的聲學科學技術知識,發現和舉薦人才。

第 十 條 本會普及聲學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聲學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聲學科學技術,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第十一條 本會對國家聲學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涉及聲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水平評定,及提供各種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本會積極向黨和政府反映聲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聲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聲學工作者科研道德和學風建設,舉辦為聲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第十三條 本會編輯出版聲學科學技術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音像製品等出版物。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學生會員。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

1.凡從事聲學工作,承認本會章程,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及與之相當的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於本款第(1)項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家。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和企業家。

2.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會員入會,須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本會會員也可是對口地方學會的會員。

3.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學會有關的學術信息資料;

(5)遵守學會會章,執行學會決議,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6)完成學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7)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學會活動;

(8)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

1.凡從事聲學工作的企事業、科研、教學單位和學術團體願意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可向本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團體會員。

2.權利和義務

(1)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情報資料;

(3)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學會協助本單位舉辦技術培訓班等活動;

(5)應邀可參加理事擴大會議;

(6)遵守會章,執行學會決議,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7)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8)協助學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9)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通訊會員

1.港澳台地區和僑居國外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個人會員條件從事聲學工作的專家和學者;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的外籍學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通訊會員。

2.權利和義務

(1)優惠或免費得到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優先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

(3)優先參加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4)支持學會工作,交換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如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5)定期繳納會費。

3.通訊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籍通訊會員需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備案。

第十八條 高級會員

已獲得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在聲學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顯著,學術上有較高造詣的聲學科技人員,並具有三年以上個人會員會齡,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評選通過可當選為高級會員。

第十九條 會士

凡對本學會和聲學科學技術有傑出貢獻、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會員,並具有三年以上高級會員會齡,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士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評選通過,可當選為本學會會士。

第二十條 學生會員

與聲學有關的碩士研究生和本科三年級以上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紹,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其他權利和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畢業後須按本會章程規定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須按本會章程規定辦理入會手續,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二條 會員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1.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舉行一次。遇到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2.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4)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5)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3.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

1.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為本會的領導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2.理事會的產生辦法

理事會每4年改選一次,每次改選理事會成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下一屆理事候選人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按照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原則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票超過投票人數半數以上的候選人方能當選為理事。

3.理事會理事要履行職責。帶頭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的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

4.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5.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3)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4)決定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制定、審查本會的工作計畫、財務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7)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下屆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及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6.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7.理事會除個人理事外可適當增加單位理事,比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0%,單位理事須由單位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商定。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

1.理事會閉幕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2)、(3)、(5)除外),對理事會負責。

2.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理事長職務。常務理事兼任職務不超過兩個學會。

5.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人代表。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2.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3.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正、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4.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三十 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對聲學事業有突出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決定後可聘請擔任本學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名譽會員,其名額應嚴格控制。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可應邀參加本學會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

1.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

2.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1-2人(兼職或專職)。正、副主任委員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委員和秘書由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聘任。

3.各工作委員會根據本工作委員會的職責範圍提出工作計畫、建議和意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分會

1.理事會根據本學科分科或專業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分科或專業學術活動的學術機構。

2.各分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及專職或兼職秘書。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選舉產生,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每屆四年。主任委員一般由學會常務理事或理事擔任。委員和秘書由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或選舉產生,提交學會備案。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分會職責

(1)編制本分會的學術活動計畫;

(2)組織本分會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3)組織、評議審定參加本分科或專業活動的學術論文、技術成果,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

(4)協助本會刊物征、審有關本分科或專業的稿件,並可編輯出版本分科或專業的學術和科普書刊;

(5)及時掌握本分科或專業的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有利於本分科或專業的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並提出建議;

(6)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交流活動;

(7)承接本會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或有關部門的委託,舉辦各種類型的學習班,發現和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第三十三條 辦事機構

1.本會設立學會辦公室為專職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同時受掛靠單位領導。

2.學會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本會和掛靠單位共同聘任。學會辦公室應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1.中國科協撥款;

2.本會支持單位補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4.會員會費;

5.個人或團體贊助;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會徽

第三十七條 中國聲學學會會徽由聲波以及 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的英文縮寫ASC標出的中國聲學學會名稱組成。

第三十八條 中國聲學學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或其他經過授權的場合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 四十 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屬範文本》制定此章程。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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