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早在1987年,各地的一些編輯家、編輯學者和熱心研究編輯理論的老編輯,就倡議成立中國編輯學會 。當時,由於成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研究組織。1988年5月,北京地區出版界的23位長期從事編輯工作的老同志,鑒於出版事業的迅速發展,出版改革不斷深化,編輯學術研究有待加強的形式,聯名發出倡議,仿效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北京編輯學會,把中央一級出版社和北京市屬出版社的編輯力量進一步組織起來,更加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研究活動,為編輯出版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此議,得到新聞出版署和中國出版發行科學研究所的支持。同年8月,新聞出版署委託特邀顧問、中國出版發行研究所所長邊春光同志出面,召開倡議人座談會。研究建立北京編輯學會和起草學會章程(草案)等問題,並決定成立了籌備委員會,推舉王耀先、邵益文等九人為籌委會常務工作組。之後,籌委會發出了章程(草案),徵求意見,迅速得到了110多家書刊出版單位的回響,並有幾百人要求申請入會。
理事成員
會長
劉杲
副會長
(以下人名,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於良、王建輝、王振鐸、田勝立、楊陵康、楊德炎、吳瑰琦、余敏、邵益文、張小影(女)、鄭法清、胡守文、閻曉宏、陶信成、巢峰
常務副會長
田勝立、邵益文、胡守文
秘書長
程紹沛
副秘書長
李頻、張小萍
常務理事
王於良、王建輝、王振鐸、王德有、布仁·巴雅爾、田勝立、朱象清、劉杲、楊汝戩、楊陵康、楊德炎、吳道弘、吳瑰琦、余敏、汪季賢、沈鎮昭、邵益文、張小影、張樹相、陳瑞藻、鄭法清、胡廷武、胡守文、俞曉群、高偉、郭德征、閻曉宏、陶信成、巢峰、董秀玉、程紹沛、雷群明、闕道隆、蔡學儉、蔡鴻程
組織章程
(根據民政部示範章程修改,經本會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編輯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Redactological Society,簡稱CRS)。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編輯工作、編輯研究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是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照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出版方針,開展編輯理論和編輯工作的研究,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在各項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新聞出版署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組織編輯研究活動,制訂研究工作計畫,舉行學術討論會、報告會,推動國內編輯研究信息的匯集與交流。
第七條 組織編寫編輯學、編輯業務、編輯史及編輯管理等方面的著作並推薦出版。
第八條 編輯出版編輯研究的學術性刊物。
第九條 組織評論出版物的編輯質量。
第十條 舉辦編輯人員培訓班、進修班及編輯業務諮詢服務活動,組織評選優秀編輯論文和編輯人才。
第十一條 與國外出版編輯學會建立聯繫,增進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信息資料交流,吸取國外有用的經驗,介紹我國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吸收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條件:
甲、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吸收為個人會員;
(1)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編輯人員;
(2)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編輯人員,工作有顯著成績、有編輯經驗和研究能力、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過有見解的論文者;
(3) 非專業編輯人員在研究編輯理論、編輯業務、編輯史等工作中作出成績者。
乙、團體會員:
凡國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和獨立的不屬於出版社的雜誌社、高等學校編輯出版學專業、全國性或省一級編輯出版專業性學術研究團體和組織,贊成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者,均可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入會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屬單位或會員(2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團體會員:凡符合條件的編輯出版單位及編輯學術研究團體,自願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2)從事編輯工作和編輯研究成績優秀者可獲得適當的贊助、支持和獎勵;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接受並積極參加本會委託開展或組織的有關活動;
(4)為本會反映情況,為會刊提供稿件;
(5)按規定繳納會費(團體會員中的高校編輯出版學專業和高校學報,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免繳或少繳會費;個人會員會費的交納辦法另行規定),以資助學會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退會和除名: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2)會員連續兩年(或兩次)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3)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需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含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和工作任務: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聘請顧問;
(3)籌備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決定設立本會所屬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開展學術活動:
組織舉辦編輯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和編輯業務交流會,邀請國內外學者作學術報告;
組織有關編輯學科的著作、論文的撰寫、編輯和出版;
編輯出版會刊,和各地同行交流情況和研究成果,進行學習、考察;
組織評論出版物的編輯質量,提供編輯諮詢服務,維護編輯人員的正當權益。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完成理事會的任務,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新聞出版署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新聞出版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組織會內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4)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 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新聞出版署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新聞出版署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新聞出版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新聞出版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向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新聞出版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