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際網路網路著作權自律公約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法規名稱】中國網際網路網路著作權自律公約
【一級分類】網際網路法規
【二級分類】權益保護方面
【頒布部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
第一條 為維護網路著作權,規範網際網路從業者行為,促進網路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推動網際網路信息行業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成員應當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與網際網路有關的著作權法律法規,增強著作權保護意識,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職業道德建設。
第三條 公約成員應該加強溝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討我國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措施,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第四條 公約成員應當積極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第五條 公約成員應該鼓勵、支持、保護依法進行的公平、有序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公約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七條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網路著作權聯盟(“聯盟”)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公約的宣傳和實施。
第八條 聯盟負責組織公約成員學習網路著作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交流網路著作權相關行業信息,代表公約成員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反映公約成員的意願和要求,切實維護公約成員的正當權益,積極推動和實施網際網路行業自律,並對成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 本公約成員違反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聯盟進行檢舉,由聯盟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聯盟視不同情況給予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十條 本公約的所有成員均有權對聯盟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聯盟的主管部門檢舉聯盟或其工作成員違反本公約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聯盟設立秘書處,根據公約成員授權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聯盟建立網路著作權糾紛調解中心,負責公約成員之間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調解,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聯盟設計和申請本公約的統一標識,並制訂具體使用辦法。本公約成員均有權按照使用辦法使用公約的統一標識。
第十四條 凡接受本公約的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也可以退出本公約,並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約的成員名單。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網路著作權聯盟向社會公布,從公布之日起接受簽約,簽約成員達到20名時本公約生效。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成員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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