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際網路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相關協定; (三)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協定的相關證明; (四)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協定的相關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0年11月7日)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高計算機和網路的普及套用程度,合理擴大利用網際網路,已成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任務。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文域名體系,規範中文域名註冊服務,促進網際網路健康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現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對應於網際網路數字地址(IP位址)的層次結構式網路字元標識,是進行網路訪文的重要基礎。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積極推進中問網路信息資源的開發,促進網路套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套用,經批准,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CNNIC)已於2000年初開通中文域名試驗系統並提供註冊服務。

二、中文域名註冊體系結構分為三層,即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和註冊代理機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和管理域名系統,維護域名中央資料庫。註冊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域名註冊申請並完成註冊。註冊代理機構在註冊服務機構授權範圍內接受域名註冊申請。經信息產業部批准,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為我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或服務代理活動,應獲得信息產業部批准。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辦理審批事宜。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註冊服務和註冊代理活動。

四、申請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或註冊代理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 有與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三)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 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 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相關協定;

(六) 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相關協定;

(七)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申請書。其中應說明提供服務的條件、能力等;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協定的相關證明;

(四)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協定的相關證明。

六、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覆申請 人;不予以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後,未經批准在我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註冊服務和註冊代理活動的,將被視為違規行為,並比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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