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於2001年4月28日在北京成立。這是繼1998年從化學工業部到國家石油化學工業局這一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大變革之後,石油和化工行業管理體制的又一次大跨越。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目前擁有會員單位200多家。

簡介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於2001年4月28日在北京成立。這是繼1998年從化學工業部到國家石油化學工業局這一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大變革之後,石油和化工行業管理體制的又一次大跨越。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目前擁有會員單位200多家。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是石油和化工行業具有服務和一定管理職能的全國性、綜合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協會將依據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加強制度建設,規範運作;充分尊重會員意志,積極為企業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協調好各專業協會、學會及企事業單位的關係,凝聚行業整體力量。

主要任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以服務為宗旨,反映企業的呼聲,維護企業的權益,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業管理新機制;協助政府推進行業工作,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提高石油和化學工業整體水平。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作為社團組織,對內聯合行業力量,對外代表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加強與國外和境外同行的合作與交流。

六大職責

協會有六大職責:一是負責監督代管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其依據章程開展活動;二是負責代管協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前期審查和年度審查工作;三是負責代管協會的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四是負責代管協會的人事管理,推薦代管協會的領導幹部人選,調整配備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五是負責外事審批工作,具有對本協會和代管協會的工作人員護照簽證辦理權及邀請外國民間組織和政府副部級以下官員來華簽證通知權;六是承擔國家經貿委委託的其他職責。

14個方面的職能

協會在業務工作上有14個方面的職能:一是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二是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建立統計調查制度,負責統計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三是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投資與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四是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五是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展覽會、技術交流會與學術報告會等;六是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反傾銷、反補貼、打擊走私等諮詢服務工作;七是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推薦,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八是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參與質量監督;九是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十是反映會員要求及行業情況,維護其合法權益;十一是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服務;十二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十三是指導幫助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十四是參與相關產品的市場建設。

行業狀況

石油和化工行業目前有專業協會41個,行業覆蓋面約70%。

單位

01.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北京亞運村四區16樓 
02.中國氮肥工業協會北京安外六鋪炕街1號 
03.中國磷肥工業協會北京安外六鋪炕街1號 
04.中國硫酸工業協會北京西城區安外六鋪炕街 1號東樓321室 
05.中國氯鹼工業協會天津市南開區白提路186號天津電子科技中心1105室 
06.中國腐植酸工業協會北京西城區安外六鋪炕街1 號 
07.中國純鹼工業協會北京亞運村四區16號樓613室 
08.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北京海淀區志強園甲22號樓 
09.中國塗料工業協會北京市海淀區聯慧路99號院(海雲軒)1號樓B093室 
10.中國染料工業協會北京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89號寶景大廈1606室 
11.中國電石工業協會上海福州路107號152室 
12中國化學試劑工業協會北京朝陽區豆各莊1號7號樓B207室 
13.中國工業氣體工業協會北京朝陽區東四環南路1號 
14.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南路19號C座206號 
15.中國氟矽有機材料工業協會北京朝陽北三環東路19號藍星大廈 
16.中國化學礦業協會北京西城區六鋪炕一號 
17.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杭州市湖墅石灰壩7號 
18.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河南洛陽市邙嶺路5號054信箱

協會章程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章程(草案)
(2010年5月10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英文名稱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縮寫CPCI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石油和化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國內外石油和化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同業組織,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制定和貫徹實施;
2、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3、推進行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創新活動,協助組織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開展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
4、參與行業重大建設項目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和資源、環境、安全影響的前期論證,以及項目規劃諮詢;
5、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標準化、生產許可工作,推進行業質量管理、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
6、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科技成果鑑定、科技獎勵評審及行業榮譽評選工作,參與行業資質認證、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7、創辦報刊、網站等行業媒體,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研討會,開展相關調研和諮詢服務,組織行業內人才、技術、管理、法規培訓;
8、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行業預警和對外貿易磋商,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做好維護產業安全、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工作;
9、反映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和企業訴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10、開展行業自律,制訂並組織實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責任關懷和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促進行業誠信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1、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和政府機構,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服務;
12、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13、研究行業協會發展共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14、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相關工作,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制。凡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石油和化工及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石油和化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在本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石油和化學工業以及相關行業的地方行業管理機構,經本會邀請,本單位同意,可以作為聯繫單位參加本會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也不得研究理事會換屆問題。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分別為:會長不超過70周歲、駐會副會長不超過65歲周歲、其他副會長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大家服務、多作貢獻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的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1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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