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游泳協會章程

第二十條 (二)會費。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游泳協會,簡稱“中國游協”,英文名稱為CHINA SWIMM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SA”。

第二條 中國游泳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游泳協會、解放軍相應的體育組織及有關體育組織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民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業餘游泳聯合會(簡稱“國際游聯”)、亞洲業餘游泳聯合會(簡稱“亞游聯”)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游泳運動(以下特定為游泳、跳水、水球、水上芭蕾四個運動項目的統稱)的工作者和愛好者,以及熱心支持這一運動項目的國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普及和發展全國的游泳運動;不斷提高游泳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奧運爭光計畫,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加強與國際游聯和亞游聯的密切聯繫和合作,增進與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游泳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交流和友誼。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體育方針和政策,以及國際游聯的有關規定,統一管理、組織、指導全國游泳運動項目的發展;積極有效地推動項目的普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運動項目的社會化、產業化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和國際游泳運動的發展現狀,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國游泳運動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和指導遊泳運動的普及工作。

(三)負責和指導本項目優秀運動隊建設和人才的培養,管理本項目的國家隊。

(四)研究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制度、計畫、規則和裁判法,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管理,制定競賽規程,審定運動成績。

(五)組織、指導本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服務和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和開展宣傳工作,出版刊物。

(六)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本項目的國際活動計畫,負責組織參加國際競賽的隊伍、集訓和參賽事項,負責和指導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七)負責與本項目有關的市場管理和開發工作,開展有關的經營和服務活動,積累事業發展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九)參加國際游聯、亞游聯組織的有關活動。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國際游聯和亞游聯的委託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游泳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游泳協會。

(四)全國行業系統游泳協會。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主管游泳運動的體育組織。

(六)經相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有條件的基層游泳協會、俱樂部或單位。

(七)經本會推薦並熱心支持游泳運動事業的專家學者、教練員、新聞工作者、管理者。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中國游協常務委員會討論批准。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在會刊上發布會員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有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並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本會,經中國 游協認可,既可註銷其會員資格。

會員如果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將終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經中國游協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中國游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代表制,每屆4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系統的會員協會、解放軍相應的體育組織、體育主管部門、熱心支持游泳事業的有關方面以及本會常設機構選派代表,參加中國游協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執行。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簡稱“全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全委會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全體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全委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和常務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全委會的執行機構。常委會成員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副秘書長組成。

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職權,對全委會負責。

常委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中國游協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常委會的領導下,根據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和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是中國游協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本協會秘書處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有二分之一以上擁有表決權的代表贊成,即可當選,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委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情況而定。

對長期與協會合作並為游泳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及社會人士,可特邀擔任協會領導職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一)負責組織開展本專項業務工作。

(二)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機構可成立委員會。其成員由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過10名和若干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資產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捐贈。

(四)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將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旗、會徽圖案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3年12月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委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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