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大力宣傳、周密組織各界人士積極開展民眾性游泳活動,增強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努力推進“奧運爭光計畫”和“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協助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辦好全省各類、各級的游泳、跳水、水上芭蕾競賽和國內外的比賽以及專項學術等交流活動。舉辦和組織教練員、裁判員、水上救生員,普及游泳教員的業務學習、培訓、進級考核工作。建立專項學術交流活動,加強游泳項目專項理論的研究和探討,提高管理人員,教練等的宗和素質。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社會和各大系統的廣泛聯繫,增進團結,爭取全社會的支持。加大協會造血功能的力度在國家允許的原則下,建立社團經營實體,積極開展與游泳運動有關的多種經營活動,創收資金,補充游泳事業經營的不足。定期向江蘇省體育總會匯報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江蘇省游泳運動協會(含跳水、水上芭蕾)
第二條 本協會是江蘇省體育總會領導下的民眾性體育團體,是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也是中國游泳協會的團體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民眾性體育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接受省體育總會的領導
和中國游泳協會的業務指導,團結全省游泳工作者和游泳運動愛好者,為推動全省民眾性游泳運動的開展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為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增進與各國、地區、各省游泳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及業務交流,為促進江蘇游泳事業的發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體育總會、社團登記的管理機關
是江蘇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江蘇省體育局(體育總會),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在其業務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協會地址:南京市孝陵衛靈谷寺路8號江蘇省游泳運動管理中心。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大力宣傳、周密組織各界人士積極開展民眾性游泳活動,增強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努力推進“奧運爭光計畫”和“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
(二)協助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辦好全省各類、各級的游泳、跳水、水上芭蕾競賽和國內外的比賽以及專項學術等交流活動。
(三)舉辦和組織教練員、裁判員、水上救生員,普及游泳教員的業務學習、培訓、進級考核工作。
(四)建立專項學術交流活動,加強游泳項目專項理論的研究和探討,提高管理人員,教練等的宗和素質。
(五)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社會和各大系統的廣泛聯繫,增進團結,爭取全社會的支持。
(六)加大協會造血功能的力度在國家允許的原則下,建立社團經營實體,積極開展與游泳運動有關的多種經營活動,創收資金,補充游泳事業經營的不足。
(七)定期向江蘇省體育總會匯報工作。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吸收全省各地、市的游泳協會為團體會員;凡從事、愛好游泳事業的個人,經申請可批准為江蘇游泳運動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江蘇省游泳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游泳事業,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江蘇省游泳運動協會的意;
(三)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參加江蘇游泳運動協會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並完成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江蘇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查決議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一)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江蘇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