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中國毒理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毒理學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
學術交流
全國學術會議
中國毒理學會第一屆全國學術會議(1993年,北京)、第二屆全國學術會議(1997年,西安)、第三屆全國學術會議(2001年,南京)、第四屆全國學術會議(2005年,瀋陽)、第五屆全國學術會議(2009年,貴陽)。
中國毒理學會第一屆全國中青年學者科技論壇(2004年,海口)、第二屆全國中青年學者科技論壇(2007年,杭州)、第三屆全國中青年學者科技論壇(2011年5月,上海)。
各專業委員會每2年舉辦(或聯合舉辦)1~2次相應專業的全國學術會議。
國際學術會議
中-日聯合毒理學與藥理學研討會(C-JJCTP,2002年,深圳)、第五屆開發中國家毒理學國際會議(CTDC-V,2003年,桂林,)、第四屆亞洲毒理學國際會議(ASIATOX-1V,2006,珠海)第六屆納米毒理學國際大會(2012,北京)
出版刊物
《中國藥理學與毒理學雜誌》(主辦單位之一)、《中國藥物依賴性雜誌》(主辦單位之一)、《中國毒理學通訊》(內部刊物)
組織結構
團體會員
國際學術組織成員:國際毒理學聯合會(IUTOX)團體會員,亞洲毒理學會(ASIATOX)團體會員專業委員會
工業毒理、食品毒理、藥物依賴性毒理、臨床毒理、生化與分子毒理、飼料毒理、遺傳毒理、免疫毒理、生殖毒理、環境與生態毒理、生物毒素毒理、分析毒理、獸醫毒理、軍事毒理、放射毒理、毒理學史、管理毒理、中毒與救治、藥物毒理與安全性評價、毒理研究質量保證專業委員會等20個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榮譽理事長:吳德昌、陳君石、孟 偉、莊志雄、王心如、王 捷、廖明陽理事長:周平坤副理事長:付立傑、江桂斌、鄭玉新、孫祖越、楊杏芬、周建偉、廖明陽 彭雙清、陳景元秘書長:付立傑副秘書長:(以漢語拼音排序)陳 雯、關 華、劉 超、馬 璟、王漢斌、吳純啟、襲著革常務理事:(以漢語拼音排序)卜風賢、曹立亞、陳景元、陳君石、陳 雯、丁日高、付立傑、關 華海春旭、韓 玲、江桂斌、李 樺、李 寧、廖明陽、劉家發、劉 超劉征濤、樓宜嘉、陸 林、馬 璟、孟 偉、牛 僑、彭瑞雲、彭雙清邱澤武、沈建忠、蘇曉鷗、孫祖越、陶傳江、王漢斌、王秀文、吳逸明吳永寧、吳純啟、襲著革、許彥芳、楊杏芬、姚慶強、袁伯俊、張天寶張 雲、趙宇亮、鄭玉新、周建偉、周平坤、朱茂祥理 事:(以漢語拼音排序)卜風賢、蔡 厡、曹建平、曹立亞、曹 鈺、岑小波、陳春英、陳會明、陳 傑、陳景元、陳君石、陳 雯、陳曉萍、陳曉倩、戴宇飛、單正軍、丁日高、段明郁、樊飛躍、房彤宇、馮宇霞、付立傑、高冬梅、高木珍高映新、高 月、高志賢、關 華、郭國禎、海春旭、韓 峰、韓 玲、郝衛東、何 雲、胡建安、胡餘明、黃俊明、黃振烈、暨荀鶴、賈旭東、菅向東、江桂斌、姜德建、姜岳明、蔣義國、康維鈞、李 樺、李 斌、李 波、李國君、李見明、李敬光、李 寧、李 岩、李一石、廖明陽、林忠寧、劉純新、劉家發、劉建軍、劉晉禕、劉 晶、劉 超、劉征濤、劉志峰、樓宜嘉、陸 林、駱文靜、馬 璟、孟 偉、孟紫強、閔 暘、牛 僑、彭瑞雲、彭雙清、朴豐源、邱澤武、屈衛東、邵春林、沈建忠、時 傑、史志誠、蘇曉鷗、粟永萍、孫祖越、唐 萌、唐小江、陶傳江、滕脈坤、汪巨峰、王伯良、王海學、王漢斌、王 慧、王京昆、王慶利、王守林、王秀文、王以美、王 茵、王永安、王佑春、王元書、魏金鋒、聞建華、吳逸明、吳永寧、吳純啟、襲著革、夏昭林、肖希龍、謝克勤、邢更妹、徐海濱、徐景宏、徐雅娟、許 暉、許彥芳、閻水忠、楊惠芳、楊 威、楊祥良、楊杏芬、姚慶強、姚 武、葉 林、尹立紅、袁伯俊、曾振靈、張愛華、張愛茜、張崇華、張立實、張天寶、張 霞、張雪峰、張智軍、張 雲、張宗鵬、趙 敏、趙效國、趙宇亮、趙志輝、鄭 剛、鄭永權、鄭玉新、鍾才高、周 莉、周建偉、周平坤、周志俊、周忠光、朱江波、朱 琳、朱茂祥、朱 偉、左從林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毒理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Toxicology,縮寫:CST。
第二條 本團體是毒理學工作者或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中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廣大毒理學科技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踐行科學發展觀,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太平路27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學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表彰獎勵、成果鑑定和認證等工作。
(九)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科技人才、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參與技術標準制定。
(十)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組織的主體,包括榮譽會員、高級會員、普通會員、青年會員和外籍會員。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教育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對本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卸任正、副理事長;曾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卸任後仍從事毒理學領域工作,並發揮重要作用的專家,經本學會兩名以上常務理事或本學會專業委員會推薦,本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年齡應不低於65歲。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
在讀碩士研究生以上者,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
(二)單位會員。凡與本學科專業範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秘書處按程式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學會推薦,申請有關資助,參加學會組織或組團的國際學術會議或專業培訓班;
(七)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外籍會員不享有第一項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舉辦學術活動和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審議、監督本會經費收支情況;
(十二)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08 月13 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