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衛生協會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是中國科協領導下的全國一級協會,由我國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具有跨學科、跨行業的特點,是發展我國心理衛生科學技術事業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團結全國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開展心理教育、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為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宣傳普及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兒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維護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會適應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預防心理疾病,預防心身疾病,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衛生從而提高全民族的心理素質。

組織結構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組織結構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專業委員會和分會:青少年心理專業委員會、心身醫學專業委員會、兒童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特殊職業群體專業委員會、老年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大學生心理諮詢專業委員會、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專業委員會、心理評估專業委員會、臨終關懷專業委員會、婦女健康與發展專業委員會、危機干預專業委員會、護理心理專業委員會、殘疾人心理衛生分會、森田療法套用專業委員會、交通分會、煤炭分會、石油石化分會、鐵道分會→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協會或學會→中國心裡衛生雜誌、中國臨床心理學雜誌、中國健康心理學雜誌、心理與健康雜誌。

會徽介紹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是關側勾像,上部為彩虹,背景為中國地圖,中心為蛇丈,下邊是橄欖枝,圖內的文學分別為本會中英文字名稱,“1985”為本會成立的年份。

業務範圍

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採取適當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會適應功能及道德品質;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圍繞心理衛生學科落實國家優生、優育、優教的三優政策。

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心理衛生學科發展。

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職和兼職心理衛生工作者。

編輯、出版、發行心理衛生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接受委託承擔心理衛生領域的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開設各類公益性的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及興辦實體。

促進民間心理衛生國際科技合作和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組織科學研究與考察。

反映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推薦心理衛生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心理衛生領域裡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舉辦其它有關心理衛生工作者的活動。

協會刊物

心理與健康中國心理衛生雜誌
協會主辦的學術期刊有"中國心理衛生雜誌""中國臨床心理學雜誌""健康心理學雜誌",科普期刊有"心理與健康"雜誌,創辦以來積極致力於增進信息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推動我國心理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績。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心理衛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其英文名稱為 CN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縮寫CAMH。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由我國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具有跨學科、跨行業的特點,是發展我國心理衛生科學技術事業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協會宗旨:團結全國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開展心理衛生教育、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為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宣傳普及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兒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維護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會適應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預防心理疾病,預防心身疾病,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衛生從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質。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北京安定醫院。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在北京市西城區安康胡同5號,郵編1000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採取適當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會適應功能及道德品質;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圍繞心理衛生學科落實國家優生、優育、優教的三優政策。

(三)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心理衛生學科發展

(四)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職和兼職心理衛生工作者。

(五)編輯、出版、發行心理衛生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六)接受委託承擔心理衛生領域的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七)開設各類公益性的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及興辦實體。

(八)促進民間心理衛生國際科技合作和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組織科學研究與考察。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推薦心理衛生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心理衛生領域裡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包括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志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院校畢業,具備有中級以上心理衛生及相關專業學科的專業技術職稱者。

2.從事心理衛生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 者。

3.其他科學技術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 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職稱,具有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熱心支持協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三)團體會員

凡熱心支持心理衛生事業的學術、科研、教育或其它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單位。

(四)外籍會員

外籍心理衛生專家,贊助本協會工作,對我國心理衛生事業有重要貢獻者,或非心理衛生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心理衛生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九條 入會程式

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本會委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心理衛生協會、系統分會按照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式,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本會備案。

資深會員由本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理事長聘任。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後發給證書,也可向本協會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會提出申請,經省級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並報本會備案。

外籍會員由本會專業委員會和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理事長授予證書。

港、澳、台地區要求加入本會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各類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

3.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外,可終身享有資深會員資格,並可免費獲取本協會年度活動計畫表,學術期刊和所在專委會論文彙編。

(三)團體會員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協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 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執行本協會決議決定;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和所在專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資深會員

參加本會組織的對心理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活動。

(三)團體會員與會員義務相同(略)。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協會統一印製。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對其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行為者,需經本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或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各類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審批新建專委會和申批申辦期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下秘書長為兼職時,設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本屆卸任理事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理事長。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名譽理事,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本協會工作有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任為名譽理事,任期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心理衛生專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分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使用“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協會專業委員會協商推薦委員組成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或委員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分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幹部,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心理衛生協會實施業務指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到民政部辦理註冊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徽外部輪廓是頭側勾像,上部為彩虹,背景為中國地圖,“1985”為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成立的年份,圖內的文字分別為中英名稱。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10 月11日經全國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相關機構

目前全國已有:天津、河南、山東、山西、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四川、甘肅、廣東、廣西、雲南、新疆、陝西、湖南、湖北、海南、貴州、上海、安徽、江西、寧夏等二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地方心理衛生協會。另有交通、鐵道、煤炭、石油石化成立了行業分會,已建立的專業委員會有兒童專業委員、青少年專業委員會、老年專業委員會、心身專業委員會、特殊職業群體專業委員會、心理評估專業委員會、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專業委員會、大學生專業委員會、危機干預專業委員會、護理專業委員會、臨終關懷專業委員會、婦女健康與發展專業委員會、殘疾人分會、森田療法專業委員會等十四個。

協會每年都組織學術活動,辦繼續教育培訓班、研討班並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形式開展科普活動,並定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為推動我國心理衛生事業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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