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成立於1989年,是由中央幾十家新聞媒體、有關部委組成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會長為原人民日報社社長、現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范敬宜,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為第一副會長,原人民日報社國內政治部主任吳昊為常務副會長。

學會簡介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成立於1989年,是由中央幾十家新聞媒體、有關部委組成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會長為原人民日報社社長、現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范敬宜,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為第一副會長,原人民日報社國內政治部主任吳昊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為中宣部辦公廳副主任鄭宏范、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李東東、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社副總編江紹高、原新華社副總編閔凡路、國務院所屬經濟日報社總編輯庹震和原總編輯艾豐、團中央所屬中國青年報社總編輯陳小川、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屬檢察日報社副社長王冀平、公安部所屬人民公安報社社長孫曉陽、國家質量監督局所屬中國質量報社社長張鳳山、全國總工會所屬工人日報社副社長吳新民、新華社所屬環球時報社副總編徐衛東等。

學會宗旨

在黨的路線指導下,以新聞文化研究為中心,總結黨的新聞事業與其他事業的關係,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團結新聞事業的廣大同仁,開展理論研究、文化交流、業務培訓、專業展覽、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各種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ChinaMediaCulture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MCPA)。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新聞界有關團體和人士為主體組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遵循黨的“百家爭鳴”方針,從交叉科學的角度,對新聞文化進行理論研究,為促進我國新聞文化事業發展而開展相關的教育和其它工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為改革開放的大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組織、支持、協調和促進本會會員和社會人士對新聞文化的科學研究;
2、向新聞機構及黨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服務,確定新聞文化學科的地位並推動其發展,發揮新聞文化理論的超前作用和指導作用;
3、普及新聞文化科學知識,出版、發行本會主辦的出版物;
4、發揮交叉學科和橫向聯合的社團優勢,組織本行業與其它行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探討完善企業文化建設;通過多種活動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5、培訓新聞文化相關人員,進行經驗交流,促進新聞文化學科專業隊伍的建設;
6、發展行業公益事業,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內外新聞文化交流與合作;
7、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宜;
8、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參加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個人會員須在新聞界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新聞文化領域已取得一定成果者;
4、團體會員需以新聞機構的單位名義進行申請並按時繳納會費者,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會長可以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行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度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
辦公室
組織部
財務部
信息部
公關部
培訓部
法律新聞部
國際交流部
編輯出版部
事業發展部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營造京水源頭裡組委會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醫藥新聞工作委員會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書畫新聞工作委員會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經濟新聞工作委員會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廣州辦事處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傳播學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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