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戰略發展基金會

戰略研究

概況

中國戰略發展基金會主要對國家安全與國家發展領域等人類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系統的跨學科研究,未來香港一國兩制的發展、繁榮的研究及相關工作,著力於新領域的研究,鼓勵發展新思想。與國際組織合作,從事全球化艱難競爭研究,通過研究與分析最佳化政策與決策並自主研究和發布報告。整合國際、國內資源,建立完善的情報資料庫、政策實證摸擬分析系統,為國家重大決策建言獻策,為香港、中國大陸以及全人類的發展貢獻力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戰略發展基金會,縮寫為CFSD(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根據香港《社團條例》 第151章第5A(1)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註冊的非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香港地區、中國大陸乃至世界,同樣都面臨著未來發展與挑戰的戰略選擇。中國戰略發展基金會主要對國家安全與國家發展領域等人類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系統的跨學科研究,未來香港一國兩制的發展、繁榮的研究及相關工作,著力於新領域的研究,鼓勵發展新思想。與國際組織合作,從事全球化艱難競爭研究,通過研究與分析最佳化政策與決策並自主研究和發布報告。整合國際、國內資源,建立完善的情報資料庫、政策實證摸擬分析系統,為國家重大決策建言獻策,為香港、中國大陸以及全人類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嚴格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條 本會註冊地址為香港九龍觀塘榮業街六號海濱工業大廈十二樓B1,B2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1. 國家安全與國家發展領域以及人類關注的重大問題的研究;
2. 香港一國兩制的發展、繁榮的研究;
3. 中國戰略網的建設、維護;
4.與香港各界展開合作及國際組織開展合作;
5. 全方位的與美、歐相關機構進行戰略對話及開展全球範圍內的合作與戰略論壇;
6. 從事戰略研究成果的評估、研究及展示以及相關業務;
7. 支持中國戰略發展及相關業務;
8. 中國戰略發展基金的募集與管理;
9. 加強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聯繫、溝通與交流,積極與聯合國及相關部門展開合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包括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理事必須具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並在所在領域擁有相當影響力;
3. 理事人選須經創會主席或授權副主席確認。
第八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理事會主席;
2. 根據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參加有關活動;
3. 對本會工作進行審議;
4. 除正常的辦公費外,理事不在本會領取報酬。
第九條 理事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職權是:
1. 執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及工作;
2. 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會副主席和秘書長;
3.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4. 審核資產管理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5. 決定本會發展規劃及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獲半數以上通過並經創會主席同意或授權副主席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特別事項需要理事會決定而又不宜或難以召開理事會會議。可採取書面表決辦法,根據表決結果所形成的決議經創會主席或授權副主席同意後與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檢查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 提名秘書長人選;
4. 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副主席4名。理事會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確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主席批准出任,秘書長暫由常務副主席代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全面主持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相關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設立相關部門。設立駐中國大陸代表處,其負責人由主席確定。
第十八條 對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分別委以相關職務。
第五章 監事及監事局
第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若干名,但不超過7名。監事候選人由主席副主席協商產生,經監事局選舉通過。監事局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經監事局通過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監事局選舉產生。監事局每屆任期3年,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監事局對理事會負責。監事局職權是:
1. 列席理事會會議;
2. 對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管;
3. 對發展規劃及其它重要事項提出建議;
4. 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基金和資產的管理辦法、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 本會基金和資產來源:
1. 採取國際通行的做法,在全球接受志願捐贈的私人、公司及機構夥伴合作;
2. 基金和資產增值;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和資產用於:符合本會業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項基金,並可授權建立專項基金的管理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符合國際通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行業財務管理規範,接受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監查,接受社會各界的批評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聘請政府認可的國際權威審計組織對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工作運營費用應嚴格按照本會相關規定。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制定,其修改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通過後30天內,經公證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併需要註銷、其它原因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需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用於其它慈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有中英兩種文本,在任何場合,或在某些地方兩種文本詮釋有衝突時,均以中文本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戰略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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