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是面向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和世界各地公眾的公募性基金會。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8年11月30日,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合格。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為了積極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推進我國“人才強國”戰略的深入實施,促進留學人員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於2007年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

2012年5月28日,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和領導機構,馬文普當選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

建設宗旨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爭取海內外企業、團體和人士的支持,組織募捐,接受捐贈,促進留學人員事業健康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和利用海內外人才資源與人才市場,積極吸引我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支持留學人員自主創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留學人員工作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支持海外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或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推進海內外高級專業人才培養和交流,支持國內優秀高級專業人員赴國(境)外留學、進修與培訓,提供與國際人才交流相關的諮詢中介服務;聘請國(境)外具有世界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專業人才來華工作,支持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建設,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與開發;支持和獎勵為留學人員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與個人,獎勵海外學成回國創業、為國服務並做出傑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領導成員

名譽理事長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陳 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農工黨中央主席,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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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啟德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席,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九三學社中央主席。

名譽副理事長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陳喜慶

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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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王曉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副部長,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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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陸宇澄

北京市原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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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曹衛洲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理事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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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世界各地。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爭取海內外企業、團體和人士的支持,組織募捐,接受捐贈,促進留學人員事業健康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和利用海內外人才資源與人才市場,積極吸引我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支持留學人員自主創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留學人員工作服務。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社會團體、企業與個人捐助。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央統戰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報效祖國提供多種形式的資助與服務;

(二) 鼓勵和支持留學人才為我國貧困地區的發展服務;

(三) 吸引和推薦留學人才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相關部門服務;

(四) 加強與海內外留學人員、留學人員團體和國際相關非營利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 利用海內外資源,以多種形式,促進國內所需人才的培養與交流;

(六) 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資格:

(一)有社會聲望、有代表性的金融、法律、管理專家和學者;

(二)對基金會有重要資金支持的企業家和經濟界代表人士;

(三)具有實際工作經驗、擔任相關領導職務的代表人士;

(四)有留學背景或國(境)外工作經歷的優秀人士。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基金會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改選、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參與本基金會重要決策並賦有表決權;

(二)監督基金會章程實施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於職守。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理事會,可由理事長委託一位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過半數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年度工作計畫和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經2/3理事審議通過的理事會各項決議應當場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長簽字後實施。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人分別選派,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

(二)登記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再履行理事會選舉程式。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基金會其他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除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支持;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需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每年至少向業務主管單位匯報工作一次。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海外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或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

(二)推進海內外高級專業人才培養和交流,支持國內優秀高級專業人員赴國(境)外留學、進修與培訓,提供與國際人才交流相關的諮詢與中介服務;

(三)聘請國(境)外具有世界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專家來華工作,支持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與開發;

(四)支持和獎勵為留學人員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與個人,獎勵回國創業、為國服務並作出傑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用於海內外人才培養與教育,捐助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全國性募捐及專項投資;

(二)用於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與開發,捐助額在100萬元的專項投資。

第三十九條 依法募集、使用並管理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財務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有關部門的審計,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

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

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件報導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輕創業促進中心成立

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 楊超倫)自從中央提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方針以來,“雙創”已經成為了全社會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並在全國各地得到了廣泛的推廣。作為肩負協助和促進留學歸國人才創業和就業、以及接納和引進國外先進產業和技術的社會團體,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一直竭力協助和扶持高科技創新,努力發現和發掘新興業態、新銳技術、新穎服務的成長活力,並以此帶動“雙創”在大眾群體中的落實。為此,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創立了一種名為“輕創業”的新型創業模式,並成立了“輕創業促進中心”進行全社會推廣 。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服務平台成立

2016年12月17日,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指導下,由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主辦,歐美同學會企業家聯誼會承辦的第十五屆中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論壇”在京召開。在本次論壇會議中宣布成立“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留學人員服務平台(唐唐人才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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