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節能協會

中國建築節能協會

中國建築節能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縮寫:CABEE)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建築節能協會是由建築用能和生產建築用能產品的企業以及從事建築能源管理、科研、設計、施工、諮詢、節能服務、教育、信息等單位及有志於建築節能工作的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概況

中國建築節能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建築節能協會是由建築用能和生產建築用能產品的企業以及從事建築能源管理、科研、設計、施工、諮詢、節能服務、教育、信息等單位及有志於建築節能工作的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組織機構

會長:

鄭坤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副會長:

李秉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科技委常務副主任)

王有為(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顧問總工程師)

楊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主任)

林海燕(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中國建築節能協會中國建築節能協會

江億(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建築學院副院長)

黃健之(上海市建設交通委原副主任,上海市裝飾協會會長)

李迅(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沈迪(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副總裁兼總建築師)

吳志強(同濟大學校長助理)

葉青(深圳建築科學研究院院長)

張燕平(上海建築科學研究院院長)

顧端青(上海青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冰(山東秦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韓繼深(新奧能源服務有限公司CEO)

馬寧(山東亞特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葛亞飛(浙江盾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炳江(環境保護部總量司副司長)

秘書長:

王有為(兼任,法定代表人)(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顧問總工程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建築節能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縮寫:CABE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建築能源節約管理、研究、技術開發、生產、套用、信息等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國城鄉建設發展和節能減排的戰略目標,遵循國家“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的能源資源節約工作方針,以國家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為中心開展調查、研究、諮詢、宣傳、培訓,組織建築節能技術開發及推廣套用,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為國家技術創新和建築節能減排管理服務,為建設行業節能減排技術發展和套用服務,為企業建築節能減排技術發展套用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對我國建築節能減排開發和利用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套用、建築節能管理、建築節能技術進步以及國內外發展現狀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和行業發展提供建議,為企業發展提供諮詢;

(二) 組織蒐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建築節能減排、建築建造和原材料節約等先進技術文獻資料,不斷開拓節能信息渠道;

(三) 宣傳黨和政府的建築節能減排方針政策,編輯出版與本協會任務有關的出版物;

(四) 組織建築節能減排技術和新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建築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新產品,開展有關技術服務;

(五) 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建築節能減排管理與技術人員,提高建設企業的技術素質、利用和管理水平;

(六) 協助政府部門對企業建設節能產品質量和用能設備進行評價診斷服務;

(七)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建築節能減排產品全國性展覽(銷)會,並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建築節能減排產品出國展覽和來華展覽會,組織進行技術交流;

(八) 積極進行與國外同行的技術合作,向主管部門提出產品、技術與勞務出口以及引進國外建築節能減排產品與技術的建議;

(九)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建築節能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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