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大壩工程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秘書處設在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作為中國壩工技術領域的國際活動視窗,中國大壩工程學會的宗旨是通過組織全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方式,促進我國壩工建設和管理理論的不斷進步,促進大壩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促進大壩與環境的更加和諧。在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公眾之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國際和國內從業者之間,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為廣大壩工技術人員和管理者服務。作用
中國大壩工程學會自加入國際大壩委員會以來,除兩次執行會議(伊朗、南非)未參加外,中國大壩工程學會組團參加了國際大壩委員會歷年的年會與大會,並多次發表論文,且有多位專家擔任過大會論題的主席、總報告人或專家組成員,這說明中國的參與受到了國際大壩委員會的重視。1987年,中國大壩工程學會曾在北京承辦了國際大壩委員會第55屆執行會議,有51個國家參加,來賓439人;2000年又成功地承辦了國際大壩委員會第68屆年會與第20屆大會,有69個國家參加,中外來賓達2000餘人。
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大壩工程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NATIONALCOMMITTEEONLARGEDAMS”,縮寫為CHINCOLD。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中國大壩工程學會由我國與大壩業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是全國性的、學術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方針,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大壩領域,通過組織全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方式,促進我國壩工建設和管理理論的不斷進步,促進大壩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促進大壩與環境的更加和諧。在國際和國內從業者之間,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為廣大壩工技術人員和管理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大壩有關的技術交流與指導;
(二)組織與協調共性技術問題的研究與試驗;
(三)組織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研究,促進保護技術在大壩建設和運行管理中的套用;
(四)組織與大壩有關的科普宣傳;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國內壩工技術發展的需要,組織翻譯出版反映行業發展前沿及技術經驗的書籍、會議論文集及國際上與大壩有關的文集和技術公報等;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中國壩工專家參加國際上與大壩有關的學術活動;積極開展與大壩有關的各國同行間的密切合作,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與各國事業、企業單位和科研工作者之間的友好聯繫;
(七)組織與大壩相關的學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與普及;
(八)收集、介紹、交流與大壩有關的信息資料,經批准,開展中國大壩的統計與登記工作,為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各會員單位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九)實現宗旨所需開展的其它有關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在大壩建設、施工、運行和管理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一般應在20人以上)、並為本會活動做出貢獻的大壩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五)個人會員應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未按時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9月24日第二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