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CCES),成立於1912年,前身是詹天佑創建的中華工程師學會(土木工程專業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國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全國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掛靠在建設部。在建設部、交通部指導下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學科的土木工程領域學術活動。學會擁有一大批從事土木工程建設的著名專家、教授、研究員和科技人員。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截止2013年底,學會個人會員(含普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境外會員)近10萬人,團體會員近700個。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前身是創立於1912年的中國工程師學會,著名土木工程專家詹天佑任第一任會長,會員以土建工程技術人員為主體(會員487人,其中土建專業會員387人)。1930年以後相繼建立了一些專門工程學會,作為中國工程師學會的團體會員。1936年5月23日,中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在杭州成立,夏光宇任第一任會長,其活動與中國工程師學會聯合進行。新中國成立後,在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1958年改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統一籌組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於1953年9月20日在北京重新建立並恢復活動,茅以升任第一任理事長。

學會歷史沿革概況:

1912年在廣東、上海分別建立中華工程師會、中華工學會和路工同人共濟會等學術團體;

1913年三團體在漢口合併,成立中華工程師會,1915年遷址北平,更名為中華工程師學會;

1918年在美國的中國工程師建立中國工程學會,1923年遷址上海;

1931年中華工程師學會與中國工程學會聯合,於南京成立中國工程師學會;並確認1912年為創始年;

1936年中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在杭州建立,成為中國工程師學會的專門學會並聯合活動;

1953年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在北京重新建立,並加入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

1958年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性學會組織體制調整,學會組織實行掛靠制;地方分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協直接領導;

1958年~1966年學會掛靠建築工程部;

1966年~1972年學會掛靠國家建委,因“文化大革命”,活動停止;

1972年學會掛靠交通部(鐵道交通合署);

1975年~1984年學會掛靠鐵道部,1978年8月恢復活動;

1984年~2002年學會掛靠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及以後成立的建設部。

組織宗旨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團結、組織廣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嚴謹、求實的學風,促進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工程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土木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我國現代化建設服務。

主要職責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科技書刊;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對國家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接受委託開展技術服務;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舉薦與表彰獎勵優秀科技成果與人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組織刊物

學會主辦或參與協辦的期刊總計19個,其中《土木工程學報》(月刊)是學會獨立創辦的綜合性學術期刊。另外還有12個期刊是與其他學會聯合主辦,具體名單如下:《現代隧道技術》、《城市道橋與防洪》、《城市公共運輸》、《城市公交規劃與管理》、《煤氣與熱力》、《防護工程》、《給水排水》、《特種結構》、《岩土工程學報》、《建築結構》、《施工技術》、《建築科學與工程學報》、《土木工程》、《工業用水與廢水》《預應力技術與工程套用》、《隧道及地下工程》。非公開發行的有2種:《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地基處理》。

國際合作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加入了七個國際學術組織:國際橋樑及結構工程協會(IABSE)、國際土力學及岩土工程學會(ISSMFE)、國際隧道協會(ITA)、國際結構混凝土協會(fib)、國際煤氣聯盟(IGU)、國際公共運輸聯會(UITP)、國際水環境聯合會(WEF),為國家會員;還與9個國家和地區的13個學術團體簽訂雙邊合作協定;與世界上數十個學術機構和單位有友好往來。

組織結構

團體會員

凡承認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現設有個人會員(含榮譽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海外會員)和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總數近4萬人,團體會員近400多個。

機構設定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下屬十四個專業分會、五十四個專業委員會、三個技術推廣工作委員會。在三十一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均設有地方學會組織。專業分會有:橋樑及結構工程分會、遂道及地下工程分會、土力學及基礎工程分會、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分會、計算機套用分會、防護工程分會、港口工程分會、市政工程分會、給水排水分會、城市公共運輸分會、城市燃氣分會、建築市場及招標投標研究分會、住宅工程指導委員會、質量分會。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下設8個工作委員會、秘書處,12個專業分會及其50多個專業委員會。聯繫全國省、直治區、直轄市31個地方土木工程學會、土木建築學會,在業務上受學會指導。

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主任:張雁
委員:肖汝誠、萬姜林、馮大斌、張建民、徐良、姜培順、白雲、阮汝新、張、凱、何典章、孫貴祥、覃力、程惠秋、王離

學術工作委員會
主任:徐培福
副主任:李紹業(常務)
委員:何星華、曹開朗、錢七虎、牛恩宗、王俊、王夢恕、王顯民、白崇智、年福禮

教育工作委員會
主任:袁駟
副主任:江見鯨(常務)、陳以一、朱宏亮
委員:白國良、吳勝興、張素梅、范重、龔曉南、韓立群蔣永生、張永興、蔡健、徐禮華

科普工作委員會
主任:張凌
委員:張建民、張凱、馮大斌、龐俊達、田威、葉陽升、白崇智、夏禾、王武勤、張維德

外事工作委員會
主任:劉西拉
委員:徐棟、陶學康、宋二祥、劉維寧、沈餘生、王淋、袁建光

諮詢工作委員會
主任:吳之乃
副主任:孫振聲、毛志兵、鄭勇、吳濤、范慶國、胡德均、馮躍

張晉勛、葉新平
秘書長:孫振聲(兼)
副秘書長:劉洪祥、郭成華

標準與出版工作委員會
主任:袁振隆
委員:陳肇元、陶學康、陳國義、王超

住宅工程指導工作委員會
主任:譚慶璉
常務副主任:奚瑞林
副主任:童悅仲、唐美樹、竇以德、毛佳梁、林應清、楊榮良、袁倫華、唐世定、楊燕、王有為、趙冠謙
秘書長:高拯
常務委員:王明浩、毛鉞、林壽
委員:邱元華、王建軍、褚銀良、周、峰、白德懋、汪德華、趙士綺、呂俊華、開彥、張菲菲、王仲谷、蔡鎮鈺、張慶仲、朱昌廉、韓秀琦、秦、錚、張莘植、劉曉鍾、劉東衛、胡壁、方明、李耀培、賀鳳春、劉家麒、劉曉明、何建安、張玉平、劉永根、王東、彭紅年

組織章程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英文名稱: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縮寫:CCES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中國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土木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土木工程領域,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掛靠單位國家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組織領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郵政編碼:10083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與土木工程有關的如下業務: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二)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編印科普讀物,組織科普活動;
(三)編輯、出版及發行學術書籍、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四)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六)組織參與土木工程建設的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七)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的評估、審評、評標,成果的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八)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和工程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九)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推薦科技人才;組織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獎(工程大獎、優秀論文獎和優秀學生獎等)的評選;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
(十一)組織符合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十二)完成政府部門和中國科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還包括學生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
(一)會員須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師(含註冊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
2.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土木工程類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4.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
5.已畢業並從事土木工程專業工作的學生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會員入會須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或由本會委託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按會員條件推薦,報本會審查批准後,最後統一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符合會員條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申請加入本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及本會會員介紹,由本會直接審查批准後,頒發會員證。入會申請及會費交納的具體辦法,按本會港澳台地區及國外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第九條學生會員
(一)梵谷等學校土木工程類專業學滿兩年的在校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並熱心科技活動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二)學生會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教育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報本會備案並頒發學生會員證;
(三)學生會員由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的大專院校負責組織開展活動。學校應建立學生會員小組,對學生會員進行管理。具體辦法按本會學生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四)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在所在學校的領導下,進行本專業的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
(五)學生會員在校學習畢業後,如從事土木工程專業工作並提出申請,經批准轉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資深會員
(一)資深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教授、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稱,會齡在二十年以上的本會會員,並在本學科專業做出突出成績者;
2.在土木工程界有較大影響的專家。
(二)資深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理事介紹或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證書。具體辦法按本會資深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三)資深會員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受本會委託,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2.優先被推薦在港澳台地區或國外從事專業工作的職業資格認定;
3.承擔本會或專業分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一條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對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2.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外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3.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專業分會理事長,任期屆滿者。
(二)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地方學會和專業分會推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在土木工程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理事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院校應是本會團體會員。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或地方學會、專業分會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具體辦法依據本會團體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三)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會議,適當減免註冊費;
4.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5.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團體會員條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4.在本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含學生會員);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的管理
(一)個人會員由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由本會遴選、審批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會員由本會直接發展和管理;學生會員委託教育工作委員會發展和管理;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或由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協助發展和管理
(二)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反本會宗旨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新的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以及有關土木工程企事業單位所選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和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如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分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工作機構(如工作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十)監督學會會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請為顧問。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十一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工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協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建設部和中國科協撥款;
(二)有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四)會員會費;
(五)學會基金,利息;
(六)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建設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部和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和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中國科協、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6月15日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條例

學會學術會議組織管理條例
學術會議是學會的主要活動之一。為了加強學術會議的組織與管理,提高學術會議的質量,特制定本條例。
一、總則
(一)學術會議的管理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及其所屬組織,每年召開的學術會議均須向總會申報,並納入《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年度會議計畫表》中。學術會議計畫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秘書處匯總編制後,按計畫組織實施,並報中國科協備案。總會主要管理重點學術會議。
(二)學術會議分類及主辦單位
列入《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年度會議計畫表》中的學術會議分兩類:
1.重點學術會議
(1)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和生產建設中方針政策性、綜合性或跨學科的重大課題的會議。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或專業分會提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主辦。
(2)土木工程各分會專業領域的科學技術和學科發展中的重大課題或綜合性的會議,由各專業分會提出並主辦,或與總會合辦。
(3)在國內召開的國際(含雙邊)學術會議,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或專業分會提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主辦。
2.一般學術會議
土木工程各分會專業領域內一般學術會議,由專業分會提出,專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主辦。
(三)學術會議的名稱
1.學術會議的名稱一般由三部分構成:
(1)主辦單位名稱。如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分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在會議通知、檔案和出版物中必須使用主辦組織的全稱。
(2)表示內容的主題詞。如“××混凝土外加劑技術交流會”。
(3)表示會議性質的名稱。如“年會”、“學術會議”、“學術討論會”、“學術(或技術)交流會”、“學術(或技術)研討會”等。
2.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定期召開的綜合性學術會議定名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屆年會”。每2年舉辦一次。
3.專業分會定期召開的綜合性學術會議定名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分會第×次年會”。每2-4年召開一次。
4.定期或不定期,就某一專題召開的系列性學術會議,定名為“第×屆(次)×××學術會議”。如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橋樑及結構工程分會空間結構委員會的系列會議,“第×次空間結構學術會議”。
5.一般學術會議不應冠以“全國”字樣。
二、學術會議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一)計畫的制定
1.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會議計畫包含在《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年度活動計畫表》中。包括總會、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三級召開的學術會議。
2.在制訂年度學術會議計畫時,在選題上首先應考慮以圍繞土木工程當前和長遠規劃為中心,結合土木工程科技發展方向,選擇生產建設中急待推廣或解決的重要科學技術和有關本學科發展的重要問題,同時應注意套用技術和理論問題。
3.專業分會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申報下一年度重點學術會議和一般學術會議計畫。
4.專業分會如提出在國內召開國際會議,則需在開會前l-2年向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申報。
5.學術會議應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注意質量,提倡聯合召開,會議規模不宜過大。
(二)計畫的實施
1.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或專業分會主辦的重點學術會議計畫,報中國科協備案後,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或專業分會負責實施。
2.各專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主辦的一般學術會議計畫,由專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負責實施。
3.學術會議計畫一經公布,各主辦單位應積極組織實施,落實承辦單位,保證計畫有效而順利地完成。在實施中如遇有問題或變化應及時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部。
三、會議的準備
(一)組織
學術會議的主辦單位,在會議準備階段應成立籌備組,負責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大型重點會議應成立組織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以及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二)徵文
1.學術會議一般需公開徵文。徵文通知要明確會議的日期,會議主題,徵文專業範圍和內容以及提交論文摘要和全文的期限。
2.徵文通知應發至:
(1)會議主辦單位的成員(理事、委員);
(2)與會議內容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校、生產及管理單位;
(3)各省土建學會及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有關團體會員單位;
(4)有關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5)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部。
3.根據會議需要,可對重點單位和主要專家特約徵文。學術會議應專門組織與會議主題有關的綜合性報告,介紹該主題的當前發展水平和國內外動向。
(三)論文的審查
1.會議籌備組或學術委員會應要求作者先寫論文摘要或全文,並組織專家對論文進行認真審查。論文審查後是否採用,應及時通知作者。
2.評選論文應認真篩選、嚴格把關。
(四)會議論文資料及論文集的準備
1.重點學術會議一般應編印正式出版發行的論文集。
2.一般學術會議,應編印論文集或交流資料。
(五)開會通知
1.在會前一個月發出。會議如需收取註冊費,應在通知中列出項目及金額,其數額不應過高。
2.通知發放範圍應包括:
(1)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部;
(2)論文作者;
(3)會議主辦單位成員(理事、委員);
(4)與會議內容有關的科研、設計、生產、管理及教學單位;
(5)有關的專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
(6)有關的省土建學會及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團體會員單位;
(7)會議特邀代表;
(8)會議贊助單位;
(9)會議所在地的省市土建學會。
四、會議的召開
(一)會議的主持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或專業分會主辦的會議,分別由其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專業委員會召開的會議由其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
(二)論文的宣讀
凡確定為宣讀的論文,應通知論文作者會前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優秀論文評選和獎勵
1.重點學術會議或具備條件的一般學術會議,可評選優秀論文,並給予表彰或獎勵。評選工作應嚴肅認真,做到寧缺勿濫。
2.優秀論文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獎狀或證書中應註明授予單位的全稱、學術會議的全稱和時間。
3.評選出的優秀論文中水平較高的,可推薦給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參加《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優秀論文獎》的評獎。也可選送給有關學術刊物發表。
(四)其他活動
會議期間可結合會議內容組織小型技術展覽、技術講座、技術諮詢以及技術參觀等活動。
五、會議的總結
(一)會議總結方式及要求
1.各類學術會議均應認真做好總結。總結可採取會議紀要、總結報告、簡報等形式。
2.總結內容應包括:會議簡況、會議的收穫、學科的進展、推薦優秀論文情況以及重要的決議或建議等。
(二)會議檔案及論文資料的歸檔及上報
1.會議檔案
會議檔案應由會議主辦單位整理存檔,並報送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部(一式二份)。檔案包括:
(1)徵文通知;
(2)開會通知;
(3)會議日程表;
(4)代表名冊;
(5)會議紀要、總結報告或綜合簡報等;
(6)會議重要決議或專家建議;
(7)評選優秀論文等。
2.會議論文資料
會議的論文資料(如論文集)上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部三套
六、在國內舉辦的國際(含雙邊)學術會議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均列為總會重點學術會議,其具體組織管理細則詳見附錄。
七、會議財務管理
(一)應本著勤儉辦會的原則召開會議。會議的各項收支,必須遵守有關財務規定。
(二)專業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可通過正當途逕自籌經費,補助學術會議的需要。
(三)凡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主辦的會議,由我會負責財務管理;凡由專業分會、專業委員會主辦的會議,由有關的掛靠單位、會議承辦單位負責財務管理。
八、附則
本條例經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八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03年8月實施。本條例解釋權屬總會。
附錄: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管理細則
一、計畫的審批
(一)在國內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必須以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名義主辦或受國際組織委託與其聯合主辦,也可與某一國家的學術團體聯合主辦。凡我會已經加入的國際組織,可在條件與允許的情況下,爭取這些組織的年會或國際大會在中國召開。
(二)凡在國內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應提前一至二年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會議的背景、主題和交流議題,對我國科技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意義,國內這一專業領域的現狀,能否提供一定水平的論文,會議的名稱、時間、地點,會議的發起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支持單位、會議規模,會議是否附設展覽等。
(三)凡在國內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應列入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會議計畫,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主辦,並統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核准。
二、會議的籌備與召開
(一)舉辦國際會議的報告一經批准,由總會組織成立會議組織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分別負責領導會議的組織和學術論文的準備工作。
(二)計畫一經批准,應儘快發出會議第一輪通知(徵文通知)。會議第二輪通知不應遲於會前3-6個月發出。
(三)對國內論文徵文、評選工作,按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有關規定進行,遵照國家保密的有關規定。會前必須完成論文集(英文)的出版工作。國內與國外論文要有適當比例。
(四)在國內召開國際學術會議,對外聯絡及外國代表接待工作原則上由總會負責;學術論文及交流活動由專業分會具體負責;國內代表接待及會務工作由總會或委託有關單位承辦。
(五)大會及分組會由大會主席及分組會主席主持,應配備學術秘書協助工作,嚴格掌握報告及討論時間。
三、會議註冊費及其他
(一)根據財政部和中國科協的規定,在國內召開國際會議,對與會中外代表一律收取註冊費。其中外國代表收費標準參照國際上同類會議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擬定;國內代表收費標準按照會議有關活動開銷費用擬定。
(二)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應努力做到收支平衡。會議的主要經費來源是代表註冊費。國內外代表應有足夠數量,國內代表與外國代表人數也要有適當比例。
(三)由分會或其他單位參與舉辦的國際會議,如有盈利,按協定分成。[6]
學會專業分會組織管理條例
第一條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以下簡稱“總會”)為推動學科的發展,組織各專業的會員,開展國內外專業學術交流活動。按照總會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理事會決定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專業分會。
第二條專業分會是總會的二級專業學術組織,其名稱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分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受總會直接領導。
專業分會不另訂章程,應遵照總會章程,以該專業領域的會員為其基本隊伍開展活動。
第三條專業分會的任務
一、制定本專業領域學術活動計畫;
二、按照總會“學術會議組織管理條例”舉辦學術會議,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評審本專業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評審並獎勵本專業優秀科技工作者等;
四、編輯出版本專業領域的科技書刊;
五、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科技動態,並就重大科技決策、科技發展規劃等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評審、鑑定和推廣本專業科技新成果,及開展諮詢工作;
七、組織本專業的繼續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
八、與地方學會的相應學術組織進行學術上的合作與交流
九、受總會委託,協助總會發展和管理會員,並向總會推薦榮譽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以及港澳台地區和國外會員;
十、承辦總會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專業分會的組織
一、專業分會理事會的理事一般不超過60名,少數專業隊伍比較大、學科範圍比較寬的專業分會經總會批准可酌情增加,但不應超過90名;
二、專業分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至6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總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專業分會的日常工作。
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只設一名)和秘書長原則上在專業分會掛靠單位的高級專家、學者中產生。任期內年齡不應超過70歲。
專業分會可設副秘書長1至2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
三、專業分會每屆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四、專業分會的理事所在單位應是總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專業分會換屆改選辦法及有關規定
一、專業分會的換屆改選,由本屆專業分會常務理事會組織實施。本屆專業分會應在換屆改選前二個月向總會提出書面改選方案,包括理事名單、人數、名額分配、更新比例和連任人數等。經總會同意後,應召開本屆專業分會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協商、醞釀、推薦產生全部理事,報總會批准後,組成下屆理事會,同時協商推薦產生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候選人;
二、召開理事會(新老理事出席),由本屆理事會做工作報告,並進行審議;
三、專業分會的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總會核准,並由總會發給證書;
四、專業分會的理事由專業分會核准後,由專業分會發給證書;
五、專業分會的理事人選應是本專業中水平較高、學風正派、能聯繫和團結科技工作者、熱心承擔學會工作的總會會員。正、副理事長應由本專業中具有上述條件並有聲望者擔任;
六、理事名額分配應注意分會各主要學術領域的需要,適當照顧地區、部門、單位,但不平均分配;
七、每屆理事會改選,理事更新不應少於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歲以下)在理事會中的比例不應少於三分之一。新增選的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理事長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六條專業分會的名譽職務
凡本屆卸任的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少數有一定威望、對本專業貢獻較大的理事,可由下屆理事會的常務理事會推薦,並報總會批准,可分別聘為專業分會的名譽理事或顧問,其人數不應超過理事會理事總數的10%。
第七條專業分會應掛靠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科技水平、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能提供人力、物力、財力和辦公條件支持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專業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總會的科技活動補助費;
二、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三、舉辦各種事業和科技活動的收入;
四、技術諮詢服務收入;
五、協助總會發展會員的會費留成。
專業分會常務理事會應有專人分工管理經費,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加強民主管理與監督,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
第九條專業分會的成立與撤銷,由總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批准。
第十條本條例經總會第八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03年8月起實施,並報中國科協備案。本條例的解釋權屬總會。[7]
學會團體會員條例
第一條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是中國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為了建立本會與從事土木工程工作的單位之間直接固定的聯繫渠道,積極實現本會的宗旨,同時取得這些單位對本會的支持,按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從事土木工程工作,願與本會建立聯繫並能積極支持本會活動,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管理等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團體會員。本會和專業分會的理事所在單位應是團體會員。
第三條由申請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由地方學會、專業分會推薦,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經本會審查批准後,即發給團體會員證,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本會秘書處負責團體會員有關組織方面的具體管理工作。各團體會員單位應有一位領導分管團體會員工作,並設聯繫人一至二名,負責本單位與本會的聯繫,反映本單位對本會活動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得到本會學術活動計畫,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有關國際交流與考察活動;
3.凡參加本會主辦的年會和國際學術會議者,會議註冊費給予優惠;
4.免費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刊物《土木工程學報》,優惠獲取其他學術資料;
5.可向本會推薦"詹天佑土木工程大獎"等的參選工程;
6.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7.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8.優先獲得與本會建立聯繫的國際學術組織及國家的學術活動信息;
9.優惠在《土木工程學報》(限一個頁碼)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網站上刊登團體會員單位的概況;
10.優先參加中國科協統一組織的科技聯誼活動;
11.可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12.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諮詢、科普及外事活動;
3.協助本會在本單位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含學生會員);
4.反映本單位科技人員對本會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5.按時繳納會費(每年會費的標準為2千元,團體會員入會後應及時繳納本年度會費,以後每年六月底之前繳納當年會費,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
6.積極參與和做好學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會費的使用
1.用於本會學術活動和其他公益事業活動;
2.用於舉辦各種類型的專題講座,開展科普等活動;
3.用於有關資料和簡報的印刷費、郵寄費等;
4.用於本會為團體會員服務的聯絡、管理、辦公等費用。
第八條本條例經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八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03年8月起開始實施。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8]
學會港澳台地區及國外會員條例
第一條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是學術性社會團體。本會在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發展會員的宗旨是:加強與世界各地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土木工程的技術進步與發展。按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承認本會會員條例,並具備下列條列之一的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
1、已取得工程師資格者;
2、具有研究生學歷者;
3、具有大學學歷,從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第三條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一般需由本會會員介紹及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申請表》一式兩份,經本會批准,即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四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2、免費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土木工程學報》和優惠取得本會編印的學術資料;
3、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土木工程學報》上發表學術論文;
4、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第五條會員應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
4、介紹發展本會會員;
5、每年三月底以前繳納會費80美元。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時由本人書面通知本會。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本條例經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八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03年8月起實施,本條例解釋權屬本會。[9]
學會學生會員條例
第一條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發展學生會員的宗旨是進一步提高土木工程類專業在校學生的理論知識和工程實踐能力,推動教育與工程實踐相結合,加強學生之間的友誼與合作,促進青年學生的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按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九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梵谷等學校土木工程類專業,學滿一年的註冊學生(含研究生),學習成績優秀,並熱心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第三條申請手續及會籍管理
1.本會僅在學校(團體會員單位)發展學生會員。
2.發展學生會員的學校,需建立學生會員小組(三人以上)。組長、副組長由學生會員擔任,由學校委派指導教師一人。學生會員小組須報我會教育工作委員會註冊。
3.學生會員小組的任務是:
(1)推薦與發展學生會員。
(2)組織與領導本校學生會員開展活動。
4.學生入會,需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有關表格,經所在學校學生會員小組推薦,報本會教育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登記並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備案後,即可成為本會的學生會員,並頒發學生會員證。
第四條學生會員的權利
1.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4.有退會自由。
第五條學生會員的義務
1.接受所在學校的領導;
2.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教育工作委員會指導;
3.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六條學生會員在畢業後從事土木工程工作滿兩年,由個人申請,經學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七條本條例經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八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03年8月起實施。本條例解釋權屬本會。[10]
詹天佑獎評選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科技創新戰略,提高工程建設水平,促進先進科技成果套用於工程實踐,創造優秀的土木建築工程,特設立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
第二條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為“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獎”的主要獎項。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獎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和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設立,於2001年3月經國家科技部首批核准,國家建設部認定為全國建設系統工程獎勵項目。
第三條本獎項是我國土木工程領域工程建設項目科技創新的最高榮譽獎(國家創新工程);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和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頒發;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建設主管部門支持與指導下進行。
第四條本獎項的獎勵對象是:在科技創新(尤其是自主創新)和科技套用方面,成績顯著的優秀土木工程建設項目。本獎項應充分體現“創新性”、“先進性”和“權威性”。
第五條本獎項評選始於1999年,每兩年評選一次,自2003年起本獎改為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獲獎工程30項左右,必要時可設“特別獎”。
第二章評選工程範圍及申報條件
第一條本獎評選範圍包括下列各類工程:
一、建築工程(含高層建築、大跨度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住宅小區工程等);
二、橋樑工程(含公路、鐵路及城市橋樑);
三、鐵路工程;
四、隧道及地下工程、岩土工程;
五、公路及場道工程;
六、水利、水電工程;
七、水運、港工及海洋工程;
八、市政工程(含給排水、燃氣熱力工程);
九、特種工程(含防護工程、核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塔桅工程、管道工程等)。
第二條申報條件
申報本獎項的單位必須是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團體會員。申報本獎項的工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在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創新),整體水平達到國內同類工程領先水平。
二、必須突出體現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一定的規模和代表性。
三、必須貫徹執行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以及環境保護等可持續發展方針。
四、工程質量必須合格。
五、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對建築、市政等實行一次性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是已經完成竣工驗收並經過一年以上使用核驗的工程;對鐵路、公路、港口、水利等實行“交工驗收或初驗”與“正式竣工驗收”兩階段驗收的工程,必須是已經完成竣工驗收的工程。
第三章參選工程的推薦與申報
第三條提名推薦
根據本條例第二章所列的評選工程範圍及申報條件,由下述三個推薦渠道的各相關單位,組織對所屬專業(地區)領域的工程項目進行遴選後推薦,每家推薦單位最多可以推薦參選工程3項。
一、建設、鐵道、交通、水利等有關部委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木工程或土木建築學會(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港澳台地區受委託的相應組織;
三、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專業分會(委員會)。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團體會員單位可以自薦參選工程1項,但須報經上述三個推薦渠道之一進行認定。
第四條申報
一、在推薦單位同意推薦(或認定)的條件下,由參選工程的主要完成單位(報獎單位)共同協商填報“參選工程推薦申報書”(附屬檔案1),並提交相關的申報附屬檔案材料(附屬檔案2)。推薦申報書及相關申報附屬檔案材料由第一報獎單位(即申報單位)負責協調並提交。
二、參選工程的報獎單位應為該工程項目在技術創新與先進科技成果套用方面的主要完成單位(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科研和建設、監理單位等);每項工程的報獎單位原則上限報5家單位,對特大型工程可適當增加。
三、凡申報的參選工程項目,將在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評選
第五條評選機構
一、評選委員會由各專業的土木工程資深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建立評審專家庫,每屆選取部分專家組成)。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聘任。
二、設大獎指導委員會負責工程評選的指導和監督。大獎指導委員會由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等有關部門及學會和基金會的領導組成。
第六條專業預選
一、根據參選工程類型,按相近專業分成若干專業組,由預選評審組進行專業預選,提出候選工程報評選委員會。發揮專業專家的技術把關作用。
二、預選由專業分會協辦;預選評審組原則上以分會(或相近專業分會聯合)為基礎,聘請有關專家組成。
三、必要時,對於選出的工程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第七條評選
一、評選工作要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建立迴避制和監督制;堅持科學公開、嚴格篩選,寧缺毋濫。
二、評審由評選委員會組織進行。評選委員會對預選評審組提出的候選工程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獲獎工程。
第八條網上公示及通告
一、對評選委員會評選出的獲獎工程名單,在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網站上進行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有重點地對某些候選工程組織核查。
二、將評選委員會評選出的“獲獎工程”書面通告各報獎(即獲獎)單位,同時提供必要的補充材料及交納宣傳費(對不願交承擔宣傳費的項目可暫緩授獎)。
第九條終審
一、在大獎指導委員會會同評選委員會負責人的聯席會議上對最後評選結果進行終審,做出評選結果的決定。
二、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國計民生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的國家特大型工程授予“特別獎”。
第五章獎勵與頒獎
第十條獎勵
一、對每項獲獎工程,頒發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獎牌(要求鑲嵌在工程顯要位置)。
二、對獲獎工程的每個主要完成單位(報獎單位),授予“詹天佑鑄像”獎盃、紀念獎牌及榮譽證書。
三、在科技、建設及學術報刊以及學會網站上,公告獲獎名單,在新聞媒體上介紹獲獎工程,展示科技創新成果。
四、對每屆獲獎工程組織編輯出版《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獲獎工程集錦》大型圖集等宣傳材料。
第十一條頒獎
在評獎年度(或次年初)隆重舉行頒獎儀式。
第六章附則
本條例經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及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八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06年起實施。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中國土木工程學會。[11]
學會優秀論文獎評選條例
第一條為了鼓勵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及廣大科技工作者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設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優秀論文獎”。按照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獎項是本會學術論文的最高榮譽獎。本獎每兩年評選和頒發一次。獲獎者由本會頒發獎牌及獎金。在本會刊物及網站上公布獲獎者名單並通知獲獎者所在單位。有的獲獎論文將被推薦到相關的國際組織。
第三條本獎項獎金由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提供。
第四條優秀論文獎的論文評選範圍是:評獎年度前二年內在本會及專業分會(含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學術會議上(含國際會議)發表的論文;本會及專業分會主辦的正式刊物上發表的論文;省級土建學會評選的優秀論文;團體會員單位評選的優秀論文;以及本會會員在其它正式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第五條優秀論文獎分為下列三等:
等級獎勵
一等獎獎牌及證書在學報及網站上公布作者簡介獎金3000元
二等獎獎牌在學報及網站上公布作者名單獎金2000元
三等獎獎牌在學報及網站上公布作者名單獎金1000元
第六條申請優秀論文獎的論文作者必須是本會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優秀論文獎:
1.在理論上或技術上有創新和發展,處於國內先進水平。
2.對生產實踐有指導作用,或對促進本學科的發展有意義。
3.解決了技術難點,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七條申請程式及要求
1.由專業分會、專業委員會、本會學報編輯部、省級學會、團體會員單位,在符合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和第六條條件的論文中推薦。會員個人申報需通過專業分會審查。
2.申請優秀論文獎,需按規定內容填寫《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優秀論文獎推薦申請書》。推薦部門應對所報論文進行嚴格審查,並簽署推薦意見。
3.申請時,需交論文一式三份並交納評審費200元,匯寄至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學術部。
第八條評審程式
1.申報工作完成後,對收到的推薦論文按專業聘請有關專家提出初審意見。
2.本會學術工作委員會根據推薦和初審意見進行綜合複審,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審定。
第九條本條例經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八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自2012年6月15起實施。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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