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國際上大致有三類地震烈度區劃圖:
①第一類,以前蘇聯戈爾什可夫編制的前蘇聯區劃圖為代表,它以巨觀烈度為區劃標誌,根據歷史地震和地震地質資料編制;
②第二類,以日本河角廣編制的日本地震烈度區劃圖為代表,它以歷史地震資料為依據,考慮地震發生頻率,用地面加速度峰值等值線勾繪;
③第三類,用科內爾提出的地震危險性分析方法,以阿爾傑米森和珀金斯編制的美國地震區劃圖為代表。
分布
我國地處歐亞板塊的東南部,受環太平洋地震帶和歐亞地震帶的影響,是個多地震的國家,據統計,我國大陸7級以上的地震占全球大陸7級以上地震的1/3,因地震死亡人數占全球的1/2; 我國有41%的國土、一半以上的城市位於地震基本烈度7度或7度以上地區,6度及6度以上地區占國土面積的79%。我國幾個 地震活動較為強烈的地區是:青藏高原和雲南、四川西部,華北太行山和京津唐地區,新疆及甘肅、寧夏,福建和廣東沿海,台灣地區等。
編制
中國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作地震區劃工作。新中國建立以來,曾三次(1956年、1977年、1990年)編制全國性的地震烈度區劃圖。
現行的1∶400萬《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年)的編制採用當前國際上通用的地震危險性分析的綜合機率法,並作了重要的改進。
1992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地震局和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衛部 聯合頒布使用。圖上所標示的地震烈度值系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土條件下、可能遭遇的地震事件中超越機率為10%所對應的烈度值(50年期限內超越機率為10%的風險水平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一般建築物抗震設計標準)。
因此 這張圖可以作為中小工程(不包括大型工程)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依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國土利用規劃的基礎資料,同時也是制定減輕和防禦地震災害對策的依據。
規定
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保證準確地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上所標示的地震烈度值,系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機率為10%的烈度值。該烈度值稱為地震基本烈度。
第三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系國家經濟建設中地震設防的法規圖件。在其適用範圍內,建設項目的抗震設計和已建項目的抗震加固,均應遵照執行。
第四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國家經濟建設和國土利用規劃的基礎資料;
(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地震設防依據;
(三)制定減輕和防禦地震災害對策的依據。
第五條 在本地震烈度區劃圖的基礎上,應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和地區有:
(一)地震設防要求高於本地震烈度區劃圖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位於地震烈度區分界線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
(四)占地範圍較大,跨著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設開發區。
第六條 對進行過專門的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小區劃等工作的工程和地區,凡其結果經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均有效。
第七條 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由國家地震局會同建設部等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成。
第八條 對不執行本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或單位應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自國務院批准頒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77)和原省級地震烈度區劃圖停止使用。
第十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及使用規定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