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履行中國地質調查局職責,推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地調局"三定"方案,參照《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對所屬單位實行歸口管理;承擔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中國地質調查局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土資源部黨組的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加強內部協調配合,提高地質工作水平,為國土資源管理的巨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質信息服務。
第三條 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規範工作程式,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四條 局機關各部室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業務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各部室間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發揮整體功能。
第二章 領導職責分工
第五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實行局長負責制。
第六條 副局長和其他局領導協助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並代表中國地質調查局進行公務活動。
第七條 局長出訪、出差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代行局長職責,主持工作。副局長和其他局領導出訪、出差期間,由局長或由局長指定的其他局領導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 局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負責本部室工作。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程式
第九條 局機關要健全完善諮詢機制和集體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工作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第十條 國家地質調查工作部署、地質調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預決算、項目重大調整、基本建設規劃與投資、規章制度頒發、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由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提交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事前要通過座談、諮詢、研討等形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主辦部室必須按規定程式,嚴格把關,嚴格審核。
第十一條 局機關各部室要根據局確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為局決策和解決重大問題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第十二條 局機關各部室、各直屬單位要按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地質調查、科研、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的進展、成果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信息。
第四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實
第十三條 局提出的地質調查工作部署、國家重大專項申請、隊伍建設、規章制度建設、黨建與精神文明建設、重大問題調研、對外合作與交流、重要會議等事項,構成局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報送國土資源部。並在每個季度末、年中和年末向國土資源部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局機關各部室、各直屬單位要根據局年度工作安排,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在每個季度末、年中和年末向局報告執行情況。局辦公室要及時通報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局機關各部室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的工作總體部署和部領導的指示精神,堅決執行局工作部署和有關工作安排,落實和執行情況應及時向局報告。辦公室負責抓好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局重要情況及時向國土資源部報告,重大緊急情況隨時向國土資源部值班室報告。
局重大事項和工作進展情況通過《局內要情》、《工作簡報》等形式,及時通報。
第五章 制度建設與執行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局頒發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
制定局規章制度應當嚴格起草、審查、徵求意見、審議、批准和公布的程式。局機關各部室根據管理職責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並徵求相關部室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召集專題會議研究,形成送審稿,以簽報形式提交局務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據規章制度行使職權、辦理公務;強化內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加大制度執行監督檢查的力度,嚴肅查處違反制度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專題會議和局機關職工大會制度。局領導工作碰頭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紀檢組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組成,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人員列席會議。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重要檔案和重要會議精神;
2、審議局地質調查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地質調查工作年度項目建議計畫和預算,地質調查項目組織實施方案,基本建設規劃、財務決算等重大事項;
3、審議以局名義頒發的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機關的重要工作;
5、通報局內外重要情況。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局黨組成員組成,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集人根據需要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落實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的決定;
2、討論修改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局重要會議的主要報告、檔案;
3、審議局年度會議、培訓、對外合作與交流等計畫;
4、研究討論並決定局重要工作以及局調研工作安排;
5、協調有關部室之間的重要工作;
6、聽取局領導調研工作情況匯報;
7、聽取局重要出國團組情況匯報。
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第二十三條 局專題會議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領導召集和主持,或由局長委託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提交議題的部門要提出出席會議人員的建議名單,由局辦公室核定後,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局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第二十四條 局機關職工大會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其他局領導主持,局機關全體職工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的精神;
2、傳達局黨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重要決定;
3、通報局內外重要情況和工作進展,部署全局性工作;
4、總結工作,表彰先進。
局機關職工大會根據需要召集。
第二十五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機關職工大會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局專題會議由會議召集人指定有關部室負責組織。
第二十六條 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局辦公室匯總,報局長確定。
涉及相關部室間橫向協調的議題,由主辦部室與有關部室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提交會議;部室之間協調不一致的,由分管局領導組織有關部室研究協調,經協調仍有分歧意見的,要說明分歧點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後,再提交會議研究。
主辦部室對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要提交有關文字材料,並經分管局領導審定。
第二十七條 會議材料應提前分發給參加會議的人員;參加會議的人員會前要認真閱讀材料,提出本部室意見,並準時參加會議。副局長、局黨組成員不能出席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的,向局長請假;部室主任不能出席局務會議的,要向主持會議的局領導請假,並指定一名副主任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如對議題有意見,應在會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由指定人員負責記錄。按照會議要求及時編寫會議紀要。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局專題會議紀要經主辦部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後,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通報;不宜公開的內容,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傳達、貫徹會議做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
第二十九條 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局機關各部室召開的直屬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各類會議均實行計畫管理,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各部室召開的小型業務會議、學術會議、座談會等由分管局領導審定,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三十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的公文處理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執行。除局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室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十一條 局收到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等上級部門來文,屬閱知性的檔案由辦公室送有關局領導及部室傳閱,屬辦理性的檔案按部室職責分送有關部室提出意見後,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批,重大問題報送局長審批。
局機關各部室的請示和報告由局辦公室按局領導分工呈送審批,重大事項報局長審批。
局直屬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請示、報告,按部室職責分工送相關部室進行辦理。重要事項呈送分管局領導或局長閱批後辦理。
第三十二條 以局名義報送國土資源部的請示、報告,由分管局領導核簽後,局長簽發。
以局名義發文(函),由分管局領導簽發。重要檔案由分管局領導核簽後,局長簽發。
以局辦公室名義的局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中,重要發文,由辦公室主任核簽後,分管局領導或局長簽發。
涉及多個部室工作的,要有部室會簽意見。
局機關各部室報送局領導審批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辦文程式,提高公文質量。要加強公文辦理的協調工作,涉及其他部室職責和業務範圍的,必須會簽。經溝通與協商仍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室列出各方理由和建議,報分管局領導協調。
公文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各負其責,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體例規範、文字精煉。
第三十四條 公文必須高效運轉。負責承辦單位要加強公文及領導批示的催查辦理,特急件要特辦,急件要急辦,特急件和急件要明確辦理的時間要求,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一般檔案也要抓緊辦理,不得拖延誤事。
第三十五條 局機關要精簡公文,充分利用現代網路技術, 推進局辦公現代化進程,努力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和質量。要做好涉密公文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作風紀律
第三十六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新情況,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局通過不定期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政治、經濟、科技、法律、現代管理和地質調查工作等方面知識。
第三十七條 局領導外出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人員隨行,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儘量減少隨行人員。
第三十八條 局外事部門提出年度對外合作與交流計畫安排,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報國土資源部。出國訪問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原則上不安排順訪。
第三十九條 局長離京公出或休假,由辦公室向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報告;副局長及其他局領導公出或休假半天以上,須向局長請假。局長、副局長及其他局領導離京公出或休假,應將前往地點、時間、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局辦公室。辦公室匯總、通報局領導一周會議、活動安排計畫。
第四十條 局機關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離京出差(出訪)或休假,要經分管局領導批准,並確定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離京前由所在部室告知局辦公室。辦公室要隨時掌握各部室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的情況,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第四十一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廉政建設的規定,廉潔自律,嚴格要求親屬和子女,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謀私利。
第四十二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局黨組的各項決定,認真落實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確定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並可在一定範圍內提出,但在行動上應執行決議;代表局發表重要講話或意見,事先需經局研究同意。
第四十三條 各級幹部要嚴格執行局各項制度,嚴格執行辦事程式,遵守辦事時限;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主義作風給工作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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