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口岸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簡介:

中國口岸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由海關總署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綜合性社團法人。黨和國家領導人李鵬、李嵐清、田紀雲、吳儀等領導對協會非常關心和支持,先後給協會題詞、發賀信,勉勵協會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口岸事業的健康發展作貢獻。

業務範圍

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會的宗旨是為政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服務,為促進國際貿易和發展國際交往服務。

協會成員

協會的領導成員,由口岸單位的主管部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主要口岸委、辦、局等有關人員組成。
協會會長由海關總署領導葉劍兼任;專、兼職副會長共有13名。協會理事會有理事219名,常務理事70名。協會現有單位會員100多個;個人會員400餘人。
協會名譽會長為全國政協委員、原鐵道部副部長石希玉;高級顧問為(以姓氏筆畫為序):李克農(海關總署副署長)、趙永吉(公安部副部長)、趙維臣(全國政協常委、原國家經貿委副主任)、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長兼海事局局長)、錢永昌(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會長、原交通部部長)、葛志榮(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鮑培德(國家民航總局副局長)、戴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原海關總署署長)。另聘請顧問28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口岸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PORT-OF-ENTRY(簡稱CAOP)。
第二條 本會地址設在北京市。
第三條 本會是全國口岸工作單位和個人共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社團法人。本會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和團結全國口岸工作單位和口岸工作者,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服務,為口岸有效監管和文明高效服務,為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和國際交往服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一)研究和探索口岸管理的發展戰略以及口岸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國家制定政策提供建議;
(二)接受國家口岸主管部門委託,研究口岸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研究口岸發展規劃、資源整合和管理模式以及相關問題,協助國家口岸主管部門開展工作交流;
(三)蒐集、整理國內外(含港、澳、台地區)口岸管理信息,編輯出版刊物;
(四)運用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友好交流和考察活動;
(五)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
(六)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
(七)組織與業務相關的論壇、研討會、諮詢會、展示會,開展諮詢服務;
(八)承擔主管部門和口岸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為本會會員:
(一)全國各級口岸綜合管理單位的工作者;
(二)口岸查驗管理、口岸相關管理單位的工作者;
(三)口岸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者;
(四)熱心口岸工作或有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還需附具本會會員的推薦材料或所在單位的推薦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退會的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組織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派代表出席,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如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一)、(四)至(七)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派代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在協會擔任理事及理事以上職務的會員,離開口岸相關單位後,原單位應另行推薦人員接替,報理事會認可。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並負責如下事項:
(一)審定工作計畫並督促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審定工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決定表彰、獎勵和懲處。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兼職副會長、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和部門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 堅持黨的路線,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口岸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長辦公會決議、紀要和工作計畫;
(二)負責提出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部門負責人人選和決定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負責提出工作規則、制度和工作規劃、計畫、方案;
(四)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與地區口岸協會的關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重要口岸城市的地區性口岸協會,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接受業務指導;或接受本會委託,執行各項事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個人會員的會費,可以在一個單位內集中後集體交納。交納的標準,可以按照單位會員的標準交納,也可以按照個人會員實際數交納。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暫時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按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0日內,向主管部門和民政部報備。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口岸相關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11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