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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曉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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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國刑法罪刑適用(第3版)》由一些思想活躍、努力探索、敢於直言、勇於創新的中青年學者撰寫,是一部頗具特點的學術力作。主要表現在(1)理論體系上的新穎性。該書一改單一解釋刑法的傳統體系,堅持理論刑法與解釋刑法並重的原則,在吸收近些年來最新刑法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構架了包括罪刑適用緒論、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內容體系。顯然,這一體系不僅在理論上有所創新,而且在內容上有其特定的嚴密的內在邏輯關係。(2)罪名體系上的科學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則罪名體系基本分類(特別是節的分類)的基礎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標準進行罪名類別劃分,具體設計出了我國刑法罪名新體系。尤其區分了各章節的重點罪名與非重點罪名,增加了罪之比較及量刑適用、典型案例適用等新的內容和體例,不但使重點罪名相對突出,而且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合理。(3)具體操作上的實用性。特別在罪名闡釋及量刑適用上,加大了認定力度和具體適用的規範性,不僅將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釋全部吸收到《中國刑法罪刑適用(第3版)》中,而且將全部罪名逐一在目錄中列出,使《中國刑法罪刑適用(第3版)》更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簡介
李曉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學碩士。現任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預防犯罪專業委員會委員副主任,江蘇省刑法法研究會副會長等學術職務。分別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法律科學》、《法學評論》等刊物發表論文,主要著作有《中國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學導論》、《經濟刑法學》、《中國犯罪學論綱》、《經濟犯罪學》和《中國保全學》等。先後兩次承擔國家“九五”社科規劃重點課題,主持完成全國教育科學“十五”規劃重點課題,正在主持中國法學會重大課題和法務部重點課題。1997年被評為河北省社科“優秀青年專家”,同年被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管優秀專家”,享受政府津貼。2000年被評為江蘇省中青年法學家,2001入選江蘇省“333工程”重點培養對象,2002年獲蘇州大學“北美校友會傑出成就獎”,2004年在英國伯明罕大學法學院訪學,2005年至2007年在美國波士頓學院法學院和東北大學法學院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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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編 罪刑適用緒論
第一章 罪刑適用中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罪刑適用與刑法適用的關係
第二節 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的關係
第三節 刑法典、單行刑法及刑法解釋的關係
第二章 法條結構
第一節 罪名
第二節 罪狀
第三節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條競合
第一節 法條競合的概念
第二節 法條競合的分類
第三節 競合法條的適用原則
第四章 罪名體系
第一節 外國刑法的罪名體系
第二節 我國刑法的罪名體系
第三節 罪名體系的重新整合
第二編 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故意殺人罪
第二節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節 故意傷害罪
第四節 強姦罪
第五節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六節 非法拘禁罪
第七節 綁架罪
第八節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九節 誣告陷害罪
第十節 非法搜查罪
第十一節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二節 侮辱罪
第十三節 誹謗罪
第十四節 刑訊逼供罪
第十五節 暴力取證罪
第十六節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十七節 報復陷害罪
第十八節 破壞選舉罪
第十九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十節 重婚罪
第二十一節 虐待罪
第二十二節 遺棄罪
第二十三節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四節 罪之比較與適用
第六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搶劫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詐欺罪
第四節 侵占罪
第五節 職務侵占罪
第六節 挪用資金罪
第七節 敲詐勒索罪
第八節 其他侵犯財產罪
第九節 罪之比較與適用
第三編 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爆炸罪
第二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節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四節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五節 劫持航空器罪
第六節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第七節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八節 交通肇事罪
第九節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十節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節 罪之比較與適用
第八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二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第三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四節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五節 其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六節 罪之比較與適用
第九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二節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節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四節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五節 其他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罪之比較與適用
第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
第二節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三節 高利轉貸罪
第四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五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六節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七節 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第八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九節 逃匯罪
第十節 騙購外匯罪
第十一節 洗錢罪
……
第十一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金融詐欺罪
第十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5):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十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6):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十四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1):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2):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十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3):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十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4):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秩序罪(7):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四編 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走私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八章 瀆職罪
第二十九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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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就刑法的類型而言,從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如根據刑法規定範圍的大小可將其劃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前者是指規定犯罪及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一切刑法規範之總和,具體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等形式。後者是指把規定犯罪及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刑法規範加以條理化和系統化,並以專書或法典表現出來的刑法,也即刑法典。根據刑法適用範圍的大小可將其劃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效力的刑法,也即其效力及於一國領域內任何地區和個人的刑法規範,通常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但也有人認為,作為刑法典補充的並具有相同效力範圍的單行刑法也屬於普通刑法的範圍。特別刑法是指適用於特定人員、特定時間、特定地域和特定事項的刑法。根據刑法形式上的獨立與否可將其劃分為單獨刑法和附屬刑法。前者是指其法律規範全部是由單一的刑法內容構成的規範性檔案,具體包括刑法典和單行刑法。而後者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這些附屬刑法在法律中不是主體部分,始終處於一種附屬地位,故稱其為附屬刑法。根據刑法規範是否完備可將其劃分為完備刑法和空白刑法。前者是指刑法條文對於犯罪成立要件等法律規範有明確、完備的規定,適用時不需要再參照其他法律的刑法。後者是指刑法條文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等法律規範沒有作出完備的規定,適用時需要參照其他法律或委任其他法律作出規定的刑法。刑法典和單行刑法大多是完備刑法,附屬刑法大多是空白刑法,當然也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