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三、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二、本罪主觀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對被他人騙取、丟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證,應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為人在出具票證時應以明知為特徵。因為保函和證明的效力是誰知曉的。
三、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