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社會

中國社會觀念的長期影響,民間組織這一公民社會的重要載體得不到重視。 1、高度重視民間組織在培育公民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架設政府與社會的橋樑。 沒有健全的公民社會自治組織,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自治。

簡介

中國,由於翻譯的原因,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這個詞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團體而非社會。因此,翻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會更為便於理解。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領域正經歷一場廣泛而深刻的歷史性變革,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的歷史性轉型。這一轉型表明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崛起

概況

中國公民社會又被稱為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包括公民的維權組織、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相對於政經等方面,中國公民社會領域的變革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並不太為人關注。它的變革似乎更多是在悄然進行的,進入新世紀以後,中國公民社會迅速發展(尤其是汶川地震北京奧運),上百萬志願者們的身影才提醒人們,中國公民社會的星星之火業已形成燎原之勢。

歷程

1、中國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轉型。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為獲得地位和財富的依據,身份社會中身份是對個人擁有地位和財富合法性的確認。所有傳統或農耕社會都可以稱之為身份社會。身份社會不僅將個人束縛在狹隘的社會關係中,而且形成了等級森嚴、缺乏社會流動的社會生活封閉格局。身份社會的典型政治特性是人治。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是一個身份社會。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單一的編制制度將人口嚴格固定在某個社會位置上,這種凝固的地位安排嚴重窒息了個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制約了社會發展的生機和活力。
2、中國從單位社會向個體社會轉型。中國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建立了高度整合的總體性社會。社會結構的細胞是單位,相對於以自由的個人為細胞的個體社會來說,就是單位社會。個人都屬於單位,並且專屬於特定的單位——在城市是黨政機關和企事業機構,在農村是社隊。功能齊全的單位就是一個小社會,成員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由單位包辦。單位外面是另外的單位,在全部單位的外面,幾乎沒有政府監控不了的死角,以多樣性和靈活性為特徵的社會的空間被限制。
3、進入新世紀,中國公民社會呈現出多元發展的大趨勢。不但政府有關部門認可了有關NGO的作用,國家關於和諧社會的戰略事實上也支持了公民社會組織的發展。公民意識的普遍覺醒使得民眾參與公民社會組織及其集體行動的熱情逐漸積累,這種積累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緊急救災中得到充分展現。公民社會組織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專業人士、官員等主流階層加入。非公募基金會的興起、NGO之間的合作、社會企業的倡導以及志願者的主流化都標誌著公民社會已經成為一股潮流,逐漸形成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三元合作和制衡的局面。

組成部分

中國公民社會當作是國家或政府系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係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包括公民的維權組織、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等等。它既不屬於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又不屬於市場系統(第二部門),是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

存在問題

中國公民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處於轉型之中,因而中國公民社會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具有過渡性、多變性和不成熟性,仍然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中國公民社會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認識和制度兩方面。
1、認識偏差,中國公民社會對政府來說是一把雙刃劍,處理得好更加有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處理的不好勢必產生很多不穩定因素。作為公民社會的載體——民間組織的發展壯大,勢必會削弱政府對社會的領導能力和管理能力,是中國公民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慣性思維。長期以來,中國社會受計畫經濟的影響,民間組織大都是政府部門的附屬單位,因此中國的民間組織官方和半官方的居多。官辦的民間組織與政府幾乎融為了一體,負責人擁有相應的行政級別並享有同等待遇,辦事方式與政府幾乎無異,實際上影響了民間組織功能的充分發揮。
3、漠視心理。中國社會觀念的長期影響,民間組織這一公民社會的重要載體得不到重視。事實上,民間組織走出道德高端或社會角落,回歸常態,對社會轉型是十分重要。
4、制度缺陷。制度環境缺陷構成公民社會發展的瓶頸已經獲得共識。主要是在公民社會的組織載體——民間組織的管理方面,“制度匱乏”與“制度剩餘”同時並存。缺乏民間組織管理的一般性法律,缺乏針對行業協會、專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以及志願者工作的分門別類的管理法規。制度匱乏從而造成對民間組織的監管缺失和支持不足。各種規章制度缺乏統一性、系統性,導致了民間組織管理的“制度剩餘”。

發展重點

1、高度重視民間組織在培育公民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架設政府與社會的橋樑。民間組織是政府與社會之間構建良性互動關係的中介和橋樑。民間組織能在國家與社會之間起一種紐帶作用,使政府體系能夠通過與民間組織的信息與能量交換,不斷吸收新的政治資源,形成自我發展與更新的機制,從而達到政治輸入與輸出的動態平衡,推進政府體系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實現善治的理想。善治的本質,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過程,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是兩者的最佳狀態。推進社會自治,社會自治是人民民眾的自我管理,這種自我管理不是無組織的,而是有組織地實現的。民間組織的主要功能是:一是提供了社會自治的組織載體。社會自治的組織載體,主要就是這種民間組織,而不應當是政府組織。沒有健全的公民社會自治組織,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自治。二是提高了社會自治的公共服務質量。現代政府的發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政府既要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又要降低成本,最有效的辦法之一,便是將更多的事務特別是某些公共服務職能交由民間組織去管理,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社會自治功能。政府可以讓合格的民間組織通過競爭性的方式,分包或獨自承擔部分公共服務,這樣既可以減輕政府自己的負擔,還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務的成本,從而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2、高度重視政治參與在培育公民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政治參與是邁進現代文明社會的階梯,政治參與是實現主權在民的必要條件。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和水平的高低,既是評價一個國家政治民主化、現代化的主要標準,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的公民民主意識、政治素質高低的客觀尺度。公民政治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
中國公民社會發展已初步形成,增強全社會每一個人的公民意識,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理念,更有利於中國加快公民社會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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