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促進中國光伏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建設完整的產業鏈和成熟的市場,提升行業的整體競爭力,我國光伏產業內部加強合作與交流的呼聲日益強烈。2010年5月17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國內22家光伏企事業單位作為發起單位,在江蘇常州正式宣布成立中國光伏產業聯盟並舉行了成立大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司、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常州市等部委及地方有關領導出席大會並致辭表示祝賀。
在成立大會上,晶龍實業集團公司靳保芳董事長作為聯盟聯合主席之一,代表聯盟宣讀成立宣言,向社會承諾聯盟將致力於促進產業內以及跨行業的資源整合與共享,推動建設完善的標準和智慧財產權體系,搭建信息交流、技術合作、市場套用的公共服務平台,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相關產業界的充分溝通,支撐光伏市場的健康發展,開展有益於社會發展的公益事業。
性質
中國光伏產業聯盟是由積極投身於光伏產業,從事光伏產品及套用的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內容
22家發起單位涵蓋了多晶矽及矽片、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套用系統及專用設備在內的產業鏈骨幹企業,多晶矽總產量占到全國的70%以上,太陽能電池總產量占到全國的50%以上,其中四家企業為2009年全球光伏十強企業,在行業內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極高的影響力。
條件
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光伏產業的研發、製造、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承認光伏聯盟章程,均可向聯盟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為聯盟正式成員。聯盟成員能夠享受參加聯盟組織的交流、培訓、國際合作等活動,參加聯盟各工作組的活動,獲得聯盟提供的有關技術等相關資料的服務。聯盟將以促進資源有效整合與共享、加強企業與政府層面溝通、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目標,開展一系列工作,為中國光伏產業加強合作,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做出貢獻。
重要意義
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的成立,是中國光伏產業發展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必將為中國乃至全球光伏產業的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發起單位
1、尚德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2、晶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3、英利集團有限公司
4、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5、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6、蘇州阿特斯陽光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7、洛陽中矽高科技有限公司
8、重慶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9、四川新光矽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10、福建鈞石能源有限公司
11、峨嵋半導體材料廠
12、賽維LDK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13、陝西天宏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14、江蘇順大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5、宜昌南玻矽材料有限公司
16、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
17、北京七星華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8、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北京京運通科技有限公司
20、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
21、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
22、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
成立宣言
為促進中國光伏產業的合作與發展,推動建設完整的產業鏈和健康、成熟的市場,提升產業的整體競爭力,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今天,我們22家光伏企事業單位宣布自發成立“中國光伏產業聯盟”。
聯盟將致力於促進產業內以及跨行業的資源整合與共享,推動建設完善的標準和智慧財產權體系,搭建信息交流、技術合作、市場套用的公共服務平台,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相關產業界的充分溝通,支撐光伏市場的健康發展,開展有益於社會發展的公益事業。在此我們鄭重承諾: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聯盟章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光伏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
2、遵循公平競爭、合作共贏的理念,加強行業自律,營造規範、和諧的市場秩序,維護產業利益及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3、以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己任,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以實際行動努力推動全球綠色經濟發展。
4、立足自主創新,加強產業協作,打造中國完整的光伏產業鏈,展現“中國創造”的整體形象。
5、集中優勢資源,提高行業影響,推動國內市場套用,擴大海外市場份額,積極應對國際產業競爭。
6、堅持開放與合作,熱忱歡迎社會各界加盟,共同推動全球光伏產業的持續發展。
聯盟架構
聯盟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聯盟的決策機構,對聯盟大會負責,現理事會設立五家聯合主席單位,四家副主席單位。秘書處是聯盟的執行機構,負責聯盟的日常事務。聯盟目前設立了技術工作組、標準工作組、智慧財產權工作組和產業推進工作組等四個工作組。
重要影響
未來企業之間的競爭,將核心體現在產業園區、產業集群之間。 隨著光伏產業發展不斷深入,產業逐漸進入微利時代,光伏產品的生產成本將成為企業的主要競爭力之一。
光伏產業園作為光伏產業發展的載體,通過產業集群效應,促使光伏產業鏈各環節企業集中在一起分工合作,以實現規模效應、資源和信息的優勢互補,可有效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未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將體現在產業園區間或是產業集群間的競爭。安陽市緊抓光伏產業大發展的機遇,以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為契機,及時出台相關優惠政策,高規格建設光伏產業園,引進和培育了一批優勢光伏企業,為該地區光伏產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但光伏產業作為新興產業,發展速度迅猛,園區也應做好隨時應對挑戰的準備。
光伏產業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具有高收益增長空間,已成為企業戰略轉型的首選。特別是2010年光伏行業的高回報率,使得我國已有的光伏企業紛紛加大產能,部分企業產能已經達到GW級,我國一些大型企業也紛紛將業務向光伏領域轉移。
同時,2011年也是中國“十二五”規劃元年,基於光伏產業為朝陽產業,且對地方GDP具有顯著的拉動作用,很多地方政府將光伏產業列為該地區“十二五”期間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之一,建設產業園築巢引鳳,出台諸多優惠政策,吸引企業落戶。
目前已有近20個地區將在“十二五”期間打造千億元光伏產業園,企業和各地方政府對光伏產業的持續投入,不可避免地要引發一些問題:企業產能將會持續增大,競爭將會加劇。
另一方面,今年由於全球最大的兩個光伏市場——德國和義大利政策的不穩定,德國將其光伏補貼的調整與3~5月份的裝機量掛鈎,義大利的光伏政策一直搖擺不定,再加上美國和歐洲爆發債務危機,使得光伏電站投資的融資成本高企,全球光伏市場需求不旺,而光伏產品供給卻快速增長,後果即是光伏產品價格大幅下跌,光伏企業訂單大幅減少,企業面臨斷糧危機。產業發展也正處於一個十字路口。
此外,國外貿易保護主義者對我國光伏產業虎視眈眈,隨時可能給中國光伏產品出口製造貿易壁壘。
行業整合
受到全球經濟振盪、歐債危機惡化及多數國家調整光伏補貼政策等因素影響,全球光伏市場增速放緩,市場供需失衡較為嚴重,庫存大量積壓,產品價格快速下跌,企業生產經營急劇惡化,部分企業減產、停產甚至倒閉,產業發展形勢嚴峻。
歐美國家已有部分企業宣布破產。而我國情況則更加糟糕,據調查顯示,我國半數以上的中小電池組件企業已經停產,30%大幅減產,10-20%小副減產或努力維持,並已開始不同程度裁員。部分上市企業二、三季度業務普遍出現虧損,四季度的情況仍然不容樂觀。
值得指出的是:光伏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在高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產業的整合或淘汰應該是市場發展規律中的必然現象。值得玩味的是,SolarWorld美國分公司等把幾家美國公司的破產歸咎於來自中國產品的衝擊,實際上這幾家破產的企業無論從技術方向還是破產理由來看,都與中國光伏企業的發展沒有必然的聯繫。一些技術落後、成本不具有競爭力的技術或企業被市場淘汰,對任何一個產業而言都是正常現象,並不僅局限於太陽能光伏電池產業,而且同樣的情況也正在中國發生。只有繼續保持開放的市場,消除貿易壁壘、反對不正當競爭,才能鼓勵技術之間和企業之間的競爭、激勵創新、降低成本、刺激需求。
解決當前光伏產業發展的困境主要還在於加快啟動國內光伏市場和推動行業整合。隨著國家金太陽工程、特許權招標項目的相繼出台與實施,我國光伏市場啟動速度正在逐步加快,2010年我國新增光伏裝機容量500MW,累計裝機容量達到800MW,同比增長了近1倍。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並實施了針對光伏發電的上網電價補貼政策,光伏市場大幅增長。據統計,僅青海和寧夏的裝機量就可達到1.6GW,加上其他西部省(區)和金太陽示範工程,預計2011年我國新增光伏裝機量有可能達到2.5GW,同比增長400%,據諮詢公司披露數據,中國2011年裝機量將超過美國,位居全球前三。另據媒體報導,中國“十二五”相關規劃也將2015年的光伏裝機目標從10GW上調到15GW,2020年將達到50GW。種種利好訊息表明,我國光伏市場正在將會加速擴大,對國內光伏產能的消化能力將不斷增強。與此同時,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等行業機構正在呼籲政府擇機建立光伏行業準入門檻,淘汰落後產能,加強行業整合,實現供需匹配,中國光伏產業國內市場的占有率將會迅速提高,國外市場對中國產品的過度擔憂完全沒有必要。
調整戰略
在機遇和挑戰面前,光伏產業園區需及時調整戰略,做好應對如下準備。
一是要立足地區優勢,分析光伏產業發展趨勢,找準產業發展空白點,引導園區使優勢企業做強、專業企業做精、配套企業做足,增強園區企業競爭力,避免一味做大而導致低水平重複建設,加劇產業發展負擔。
二是強化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協調引導園區光伏企業抱團,利用園區內優勢企業的品牌、渠道等優勢,發揮園區內產業集群優勢,以大帶小的模式,優勢互補,共同度過這個寒冬,避免企業單打獨鬥,擾亂市場。
三是立足根本,鼓勵企業創新,通過技術進步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高光伏產品質量,以有效降低光伏產品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聯盟的名稱:中國光伏產業聯盟,英文名稱為ChinaPhotovoltaicIndustryAlliance(簡稱光伏聯盟或CPIA)。
第二條聯盟的性質:中國光伏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積極投身於光伏產業,從事光伏產品及套用的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聯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光伏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協助政府提升產業整體的技術研發水平及製造水平,促進在中國建設完整的產業鏈和成熟健康的市場,維護產業和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聯盟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聯盟內部實行民主管理。
第六條聯盟總部(即聯盟秘書處所在地)設在中國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聯盟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光伏產業內部及與其他產業在技術、經濟、管理、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合作,協調聯盟成員之間的關係,建立並完善光伏產業鏈;
(二)推動制定光伏產業的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使其在本行業和其他相關行業中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推廣,推動產品認證、質量檢測等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開展對產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計、研究,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本產業發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反映成員的願望和訴求,提出產業發展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聯盟成員推動光伏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的產業環境和輿論氛圍;
(五)搭建光伏產業共享信息、培訓交流的平台,促進產業資源有效利用,對外開展諮詢服務和人才培訓等活動;
(六)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企業的聯繫和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中國光伏行業利益、形象;
(七)組織聯盟成員防止行業不正當競爭,積極應對國際糾紛;
(八)開展有益於光伏產業發展的公益事業。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或準備從事光伏產業的研發、製造、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向聯盟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為聯盟正式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
第九條成員分為理事會成員(簡稱理事)和非理事會成員(簡稱成員)。
(一)理事會成員:
聯盟發起人(聯盟發起人是指積極參加聯盟成立初期的活動,並自願作為發起人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組織)為當然的理事會成員;
承認本章程的非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
(二)非理事會成員:
承認本章程,向聯盟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成員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聯盟非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
1、為聯盟成員;
2、對光伏產業有重要貢獻和影響力;
3、遵守適用於理事會成員的有關規定;
4、由理事會決議,並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請成為非理事會成員:
1、承認聯盟章程;
2、有加入聯盟的意願;
3、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4、遵守聯盟智慧財產權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
5、由理事會決議,並經全體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條加入聯盟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經理事會成員提名;
(二)提交加入聯盟的下列書面材料:
1、加入聯盟的申請;
2、申請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證件複印件;
3、申請單位的光伏產業發展計畫和已經開展的工作。
(三)聯盟秘書處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將意見提交理事會;
(四)理事會討論並做出決議;
(五)聯盟秘書處向獲得同意並已繳納相關費用的申請單位頒發成員證書。
第十二條成員退出聯盟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向聯盟理事會提交書面退出聲明,並交回成員證書;
(二)自提交退出聲明日三十日後退出聯盟。成員退出後,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三)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成員違反聯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於聯盟的行為,並在接到理事會發出書面警告六十日內無改正行為,予以除名。成員除名後,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成員被聯盟除名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聯盟。
第十四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非理事會成員:
1、有權參加聯盟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交流、培訓、國際合作等活動;
3、有權參加聯盟組織的各工作組的活動;
4、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有關技術等相關資料;
5、有權獲得聯盟提供的服務;
6、有權向聯盟提出建議和議案;
7、有權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
8、有權退出聯盟。
(二)理事會成員:
1、非理事會成員享有的權利;
2、參加理事會會議,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優先獲得聯盟服務的權利;
4、向秘書長提議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5、委派代表參加秘書處;
6、對聯盟財務收支進行查詢;
7、有權向理事會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議案;
8、有權退出理事會或聯盟。
第十五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非理事會成員:
1、遵守聯盟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聯盟的決議;
2、積極承擔和配合聯盟委託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4、維護聯盟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5、按聯盟規定繳納會費;
6、設立一名聯絡員,向聯盟及時反映本單位的信息,提供成員的資料和變化情況;
7、保守聯盟商業秘密。
(二)理事會成員:
1、非理事會成員的義務;
2、按時參加理事會的活動;
3、積極完成理事會指定的任務;
4、應秘書處的要求派代表參加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六條附屬機構:成員公司擁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屬機構50%以上的股權,並且附屬機構與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產品經營領域,那么附屬機構的成員資格應包含在母公司內。母公司應代表附屬機構在理事會會議、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上進行投票。與成員單位有關聯的公司(除了其附屬機構外)應交納各自的會費,並且其在會議中有獨立的一票表決權。附屬機構也可以自願成為獨立的成員,交納一份成員費,但是附屬機構的投票權和工作組的成員資格應由母公司來代理,除非理事會考慮到此附屬機構已很大程度上獨立於母公司等因素,並批准該附屬機構可在理事會會議、聯盟大會和工作組會議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大會。聯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聯盟秘書長召集。聯盟大會須有聯盟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聯盟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聯盟大會臨時會議。
聯盟大會的職權:
(一)審批理事會做出的聯盟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批准和修改聯盟章程;
(四)換屆選舉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終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須經聯盟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聯盟的決策機構,對聯盟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首屆理事會由聯盟發起人組成。
理事會設立聯合主席不超過五個,副主席若干,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聯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聯盟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籌備並組織召開聯盟大會;
(三)通過提請聯盟大會審議修改章程的決議;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和聯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決定聯盟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決定各工作組組長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審議批准聯盟機構的設定和變動,領導聯盟秘書處及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准各工作組提交的有關提案;
(十)制定聯盟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和報告;
(十二)決定成員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員的獎勵和懲戒;
(十三)通過提請聯盟大會審議變更、終止聯盟等重大決議;
(十四)解釋聯盟章程;
(十五)決定聯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下設聯盟秘書處,負責聯盟的日常事務。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根據需要設定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
秘書長或經理事會認可的副秘書長為聯盟法定代表人,向聯盟大會及理事會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聯盟秘書處的職責:
(一)執行聯盟大會及理事會決議,協調管理聯盟內各工作組及成員的活動;
(二)負責籌備聯盟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的召開;
(三)起草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四)起草聯盟年度工作總結和報告;
(五)負責受理企業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實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核;
(六)依據聯盟有關制度,提議除名違規成員及受理成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七)負責聯盟大會和理事會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條聯盟大會及理事會聯合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光伏產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本職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聯盟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組,工作組相關規則另行確定。
各工作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長及副組長人選由工作組推薦,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每屆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各工作組在聯盟理事會及秘書長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各工作組的組員會議由各組組長負責召集。
工作組組員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的年度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協調本工作組中成員單位之間的關係,促進成員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三)推薦組長和副組長人選;
(四)討論和決定本工作組內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確定與聯盟有關工作機構相對應的代表人員和聯繫人,以便加強聯繫,使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章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聯盟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成員單位按聯盟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聯盟舉辦的各類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聯盟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聯盟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聯盟的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包括成員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聯盟理事會每年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獨立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表決通過後報聯盟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聯盟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三條聯盟終止動議須經聯盟大會表決通過,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聯盟終止前,須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任何在聯盟內或由聯盟討論的內容,包括聯盟大會、理事會會議、工作組會議議題和內容僅在成員內部是公開的。任何成員都應該遵守聯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條聯盟所從事的所有活動均嚴格遵從所有現行的法律法規。特別地,成員應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業規則互相競爭,他們的行為不能違反任何現行的反壟斷法律和法規。每位聯盟成員應積極地鼓勵和促進光伏產業的競爭環境。成員應確認他們不會在競爭者之間談論有關產品成本、產品定價、銷售渠道、市場分區或客戶配售等問題。因此,每位成員有責任為其參加聯盟活動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會議或非正式聚會等場合談論關於聯盟目標宗旨的重要問題上提供相應法律的建議和忠告。每個成員還應知悉在符合聯盟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發競爭性的技術和標準以及將該成員的專利權許可給第三方以使競爭技術和標準進行運作的行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條智慧財產權:任何成員不得因參加聯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視為授予該聯盟或其他成員關於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或該成員擁有或控制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權利或許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
未經其他成員的明示書面許可,任何成員不得以任何公開方式使用其他成員的名稱,但是任何成員均可以披露和公開其在聯盟的成員身份,並且聯盟也可以披露和公開任何成員的成員身份,除非該成員以書面形式明示請求聯盟不披露或公開其在聯盟的成員身份。
第三十九條此章程不是為了(也不應該被理解為)在成員之間建立一個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代理關係等實體。任何成員在沒有得到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書面授權時,都沒有權利代表其他成員或聯盟簽訂協定或承擔義務。成員不應承擔由其他成員或聯盟的未授權行為帶來的責任、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聯盟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聯盟的官方語言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譯為其他語言,仍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聯盟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