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齊愛民,別號泊寧叟(BurningSoul),男,1970年生,河北晉州人,法學博士、博士後。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熱愛探究信息法、電子商務法和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原理,力圖勾勒它們未曾呈現的真實。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項目近10項,出版著作10餘部,發表論文60餘篇。曾出席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工作組第四十屆大會,參與《聯合國國際契約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的締結,受美國商務部的邀請為《APEC隱私權保護框架》的形成與實施提意見。2007年始,擔任中國歐盟信息社會項目中方高級諮詢官。2008年被確定為重慶市法學學科帶頭人。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國信息立法總論——社會信息化轉型與信息法的形成
第一節 社會信息化轉型與信息立法之必要性
一、社會信息化轉型概述
二、世界各國的社會信息化及其戰略
三、我國社會信息化概況與國家信息化戰略
四、我國信息立法的必要性
五、我國信息立法現狀
第二節 法律意義上的信息
一、法律意義上的信息概念
二、信息的法律特徵
第三節 社會形態更迭與信息法的產生
一、農業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法則——土地法
二、工業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法則——動產法
三、信息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核心法則——信息法
第四節 信息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信息法的形成
二、信息法的概念
三、信息法的調整對象:信息關係
四、信息法的地位
第五節 信息法的體系
一、概述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
三、政府信息公開法
四、計算機信息權屬法
五、計算機信息交易法
六、信息安全法
第二章 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一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形成
一、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法形成的四大因素
二、複雜的要求導致的立法遲緩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問世
四、歐洲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流變
第二節 全球性應對策略與我國立法
一、主要國家立法概況,
二、主要國際組織立法概況
三、我國立法概況
第三節 立法視野中的“個人信息”
一、立法上的個人信息概念
二、個人信息的立法界定
第四節 保護個人信息的立法模式
一、統一立法模式
二、分散立法模式
三、安全港模式
四、我國立法模式之選擇
第五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宗旨與基本功能
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宗旨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功能
第六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內外信息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
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七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效力和適用範圍
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效力層次
二、適用例外
三、域外效力
第三章 計算機信息專有權法
第四章 計算機信息交易法
第五章 信息安全法
精彩書摘
第一章 中國信息立法總論——社會信息化轉型與信息法的形成
第一節 社會信息化轉型與信息立法之必要性
20世紀中葉以來,以計算機為代表的具有一定程度智慧型化的高效率信息處理的信息技術的興起和信息設備的套用,使人類社會的信息生產、存儲與傳遞能力成倍增長,實現了從生產、辦公室到家庭的全社會的信息化過程,推動了人類社會的信息化轉型。人類社會正經歷著從工業化社會向信息化社會轉型的巨大改變。
一、社會信息化轉型概述
俄羅斯聯邦杜馬1995年1月25日通過國家杜馬審議,1995年2月20日頒布了《俄羅斯信息、信息化與信息保護法》,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信息是指關於人、物、事實、事件、現象和過程的與表現形式無關的知識;而信息化——是在信息資源形成與使用的基礎上,為滿足國家權力機構、地方自治機構、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的信息需求與權利實現而建立最佳條件的有組織的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進程;社會信息化指的是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成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社會歷史進程。“信息化”與工業化、現代化一樣,是一個動態變化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包含三個層面和六大要素。所謂三個層面,一是信息技術的開發和套用過程,是信息化建設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