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09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修訂)
一、中國人名分漢語姓名和少數民族語姓名。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姓名,漢語姓名按照國語拼寫,少數民族語姓名按照民族語拼寫。
二、漢語姓名拼寫法如下:
(一)漢語姓名分姓氏和名字兩部分。姓氏和名字分寫。(楊/立,楊/為民)
(二)複姓連寫。(歐陽/文)
(三)筆名(化名)當作真姓名拼寫。
(四)原來有慣用的拉丁字母拼寫法、並在書刊上常見的,必要時可以附註在括弧中或注釋中。
三、少數民族語姓名按照民族語,用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分連次序依民族習慣。
《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可以適用於人名的音譯轉寫。
四、姓名的各個連寫部分,開頭都用大寫字母。
五、漢語姓名在對外的檔案書刊中可以省略調號。
國務院批轉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於改用漢語拼音方案
作為我國人名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的報告的通知
(1978-09-16)
現將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國家測繪總局、中國地名委員會《關於改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我國人名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改用漢語拼音字母作為我國人名地名羅馬字母拼法,是取代威妥瑪式等各種舊拼法,消除我國人名地名在羅馬字母拼寫法方面長期存在混亂現象的重要措施,望各部門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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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路、巷、胡同、里等名稱。 (四)山、河、湖、海、海灣、灘涂、島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拼寫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