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二)街、路、巷、胡同、里等名稱。 (四)山、河、湖、海、海灣、灘涂、島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拼寫地名。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粵府辦[2003]74號
發布日期:2003-9-15
執行日期:2003-9-15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問題的請示》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民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問題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外交往越來越頻繁,地名作為傳遞信息的基本載體,使用頻率越來越高,不規範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的現象在對外國際交往中已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根據聯合國第三屆地名標準化會議通過的我國採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中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法的國際標準和國務院批轉《關於改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我國人名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的報告》(國發[1978]192號)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標準地名界定範圍
(一)省、市、縣、區、鄉、鎮等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自然村、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名稱。
(二)街、路、巷、胡同、里等名稱。
(三)開發區、工業區、居民區、建築物、樓盤、樓牌、門牌等名稱。
(四)山、河、湖、海、海灣、灘涂、島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鐵路、公路、橋樑、涵洞、閘口、水庫、渠道、風景區、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體育場、企事業單位等名稱。
二、標準地名拼寫要求
(一)漢字書寫地名,應使用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
(二)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漢語地名,必須按照《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的規定拼寫。
(三)少數民族語地名漢字譯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拼寫方法按照《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執行。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拼寫地名。
三、標準地名使用範圍
(一)對外簽定的協定和涉外檔案。
(二)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檔案、公告、證件等。
(三)製作各類商標、牌照、廣告、印信等。
(四)出版各類報紙雜誌、書籍、地圖及廣播、電影、電視。
(五)路、街、巷、樓、門牌;交通標誌牌、公共運輸標誌牌、景點指示標誌。
(六)辦理郵政、通信、戶籍、有效證件、營業執照、房地產證等有關事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省民政廳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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