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中國民間組織國際交流促進會(簡稱中促會)成立於2005年10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主要由從事和平裁軍、社會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藝術、醫療衛生、生態環保、民主人權、民族宗教、政治司法、企業工商、公益慈善、扶貧助殘和婦女青年等領域工作和研究的社會團體及人士組成。 中促會現有45家團體會員,集中了一批在各領域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並具有廣泛國內外影響的社會團體,其中25家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作為專門從事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民間組織聯合體,中促會致力於廣泛聯繫國際國內有關民間組織和人 士,推動中國民間組織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
中促會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全面咨商地位,是聯合國新聞部聯繫夥伴。
中促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相關職權。
領導機構
中促會現任會長是全國政協副主席孫家正,常務副會長為李進軍,副會長為孟曉駟、李小林、程東紅、黃承祥。中促會現任秘書長是尤建華。
會員
1、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2、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3、中華醫學會 4、中華環保基金會 5、中華環保聯合會 6、中華預防醫學會 7、中華職業教育社 8、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9、中國人民爭取和平與裁軍協會 10、中國人權研究會 11、中國女企業家協會 12、中國女醫師協會 13、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 14、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5、中國計畫生育協會 16、中國長城協會 17、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18、中國亞非學會 19、中國企業聯合會 20、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21、中國關愛協會 22、中國軍控與裁軍協會 23、中國紅十字會 24、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 25、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26、中國國際交流協會27、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 28、中國法學會 29、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30、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31、中國非洲史研究會 32、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33、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3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35、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36、中國綠化基金會 37、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 38、中國就業促進會39、中國聯合國協會40、北京市民間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41、遼寧省民間組織國際交流促進會 42、當代基層民主促進中心 43、愛德基金會 44、中國經濟聯絡中心 45、太湖文化論壇
中促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民間組織國際交流促進會(簡稱中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GO Network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s”(縮寫"CNIE")。
第二條 本會由和平裁軍、社會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藝術、醫療衛生、生態環保、民主人權、民族宗教、政治司法、工商企業、扶貧助殘、婦女青年等領域有開展國際交流和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能力的社會團體和人士組成,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國際國內有關民間組織和人士,促進和推動中國民間組織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論壇和展覽會等活動;
(二)支持和組織會員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參加雙邊或多邊國際交流活動,並同有關組織和機構建立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
(三)提供與非政府組織有關的信息諮詢服務,並組織涉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民間組織參與國際活動的水平和能力,規範自我管理及交流行為,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四)不定期編印會刊和期刊等刊物,並負責網站的更新與維護。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和個人,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接受本會對與本會相關工作的協調;
(六)向本會提供有關資訊,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經常參加本會活動,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勸退。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根據理事會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確定或調整理事人選;
(七)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其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其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等;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主持);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提出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調整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助會長組織研究、解決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根據自身的社會影響和特長發揮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日常事務的辦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置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單位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政府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