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品促會會長:褚懷宇
協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為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文化傳媒、高新科技、影視娛樂和實體商貿企業、組織的健康、和諧發展。組織架構
中國品促會組織架構
會員服務
一、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遇到經營困難、矛盾有獲得本會支持、幫助和法律援助的權利;
(七)享有本會幫助提升會員單位品牌影響力的權利。
三、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品牌(文化藝術與高新科技)傳播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brand(cultureandartandhightechnology)CommunicationDevelopmentPromotionAssociation縮寫:PCH。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品牌持有者(商貿公司、實體企業)組成的甲方和由全案策劃、公關執行、製作發布、影視傳媒、文化娛樂、明星代言、高新科技、等品牌元素提供商組成的乙方,共同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商業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為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文化傳媒、高新科技、影視娛樂和實體商貿企業、組織的健康、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提供服務、規範行為、資源互補、合作共贏”是本會的主要職能,本會緊密圍繞職能開展業務工作。
(一)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廣告管理法規、規章,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政府與行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廣告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積極參與廣告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託參與制訂、修訂廣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準入條件,完善廣告行業管理,促進廣告行業發展。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廣告業企業資質認定工作,促進企業向專業化、集約化、品牌化、規模化發展,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四)拓展信息資源渠道,建立信息網路。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分析、整理、發布,收集與廣告業有關的國內外信息,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出版行業圖書、雜誌、內部刊物等,辦好行業網站。
(五)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行業展覽,推廣先進的廣告製作技術、設備、材料、工藝,開展促進廣告的創意、設計、製作、發布水平提高的活動。
(八)加強行業自律。做好廣告發布前的諮詢工作,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開展廣告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審核。建立廣告監測、勸誡機制和廣告投訴處理機制。組織制定行規、行約,推動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經有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文明單位、優秀工作者的評選、表彰活動,逐步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努力構建和維護良好的廣告經營秩序。積極宣傳並向社會推薦資質優秀的廣告企業。
(九)有效地開展行業維權工作。開展行業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調解行業內、外部糾紛,針對事關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積極反映行業的訴求,維護行業的權益。
(十)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甲方
甲方是以能為本團體其他會員提供所持產品優惠服務的實體商貿企業、組織構成
乙方
乙方是以能為本團體其他會員提供全案策劃、公關執行、製作發布、影視傳媒、文化娛樂、明星代言、高新科技等品牌元素提供商構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
甲方會員: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經營二年以上,必須有自己生產的實體產品並符合下列條件:
(1)年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商貿公司、組織;
(2)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設有規範合理的生產車床、生產流水線等設備的公司、組織;
乙方會員: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廣告經營資格,依法經營二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廣告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廣告公司;
(2)年廣告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上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的報社、電視台;
(3)年廣告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上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的網路公司;
(4)年廣告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上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的廣播電台;
(5)年廣告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雜誌社、廣告信息服務機構、廣告調查研究機構、廣告器材與設備企業等單位;
(6)年廣告費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設有廣告宣傳機構的工商企業。
2、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廣告行業組織和其他相關組織。
個人會員:
要求企業部門主管,中層以上領導。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遇到經營困難、矛盾有獲得本會支持、幫助和法律援助的權利;
(七)享有本會幫助提升會員單位品牌影響力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