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大自然憲章

《世界大自然憲章》,是1982年10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保護地球大自然的法令章程。

簡介

學科:環境科學
詞目:世界大自然憲章
英文:World Charter for Nature
釋文:《世界大自然憲章》是1982年10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保護地球大自然的法令章程。目的是在全球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日趨惡化以及自然資源嚴重耗竭的背景下,加強國際合作,統一人們對大自然的認識和協調人類的行動。《世界大自然憲章》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人類對開發、利用及保護大自然應遵循的原則和採取的對策;指明了維護大自然的穩定和質量,保護自然資源的迫切性;指出人類必須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保護各種生物物種及生態系統;強調必須在各個範圍和層次上採取行動,保護大自然並促進國際合作。《世界大自然憲章》作出了24條具體規定,主要內容為: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及遺傳活力;應使自然資源的擁有狀況與人類開發利用規模之間的關係調整到最適宜的可持續生產水平上;應保護大自然不因受人類活動的干擾而退化;決策、規劃和經濟活動應確保自然系統發揮適度的功能;有節制的開發利用非再生資源;對可再生資源的使用,不得超過其自然再生能力;避免向自然系統排放污染物;在預防、抗禦自然災害和病蟲害的過程中,要力戒一切可能給大自然帶來的副作用;《世界大自然憲章》的原則應被列入各國及國際有關法律之中;開展生態教育,普及有關大自然的知識;為了保護大自然,應加強國際合作,建立行政管理機構,提供必要的資金。

基本內容

一般原則

1.應尊重大自然,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
2.地球上的遺傳活力不得加以損害;不論野生或家養,各種生命形式都必須至少維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數量,為此目的應該保障必要的生境。
3.各項養護原則適用於地球上一切地區,包括陸地和海洋;獨特地區、所有各種類生態系統的典型地帶、罕見或有滅絕危險物種的生境,應受特別保護。
4.對人類所利用的生態系統和有機體以及陸地、海洋和大氣資源,應設法使其達到並維持最適宜的持續生產率,但不得危及與其共存的其他生態系統或物種的完整性。
5.應保護大自然,使其免於因戰爭或其他敵對活動而退化。

功能

6.在決策過程中應認識到,只有確保自然系統適當發揮功能,並遵守本《憲章》載列的各項原則,才能滿足人類的需要。
7.在規劃和進行社會經濟發展活動時,應適當考慮到養護自然是這些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
8.在制定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長期計畫時,應適當考慮到自然系統須確有使有關人口的生存和居住的長期能力,同時認識到這種能力可能通過科學和技術加以提高。
9.應計畫地分配地球上各地區作何用途,並應適當考慮到有關地區的實質限制、生物生殖率和多樣性以及自然美。
10.自然資源不得浪費,應符合本《憲章》載列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則有節制地加以使用:
(a)生物資源的利用,不得超過其天然再生能力;
(b)應採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長期肥力和有機分解作用,並防止侵蝕和一切其他形式的退化,以維持或提高土壤的生產率;
(c)使用時並不消耗的資源,包括水資源,應將其回收利用或再循環;
(d)使用時會消耗的不可再生資源,應考慮到這些資源是否豐富,是否有可能合理地加以加工用於消費,其開發與自然系統的發揮功能是否相容等因素而有節制地開發。
11.應控制那些可能影響大自然的活動,並應採用能儘量減輕對大自然構成重大危險或其他不利影響的現有最優良技術,特別是:
(a)應避免那些可能對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的活動;
(b)在進行可能對大自然構成重大危險的活動之前應先徹底調查;這種活動的倡議者必須證明預期的益處超過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損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活動即不得進行;
(c)在進行可能幹擾大自然的活動之前應先估計後果,事先儘早研究發展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如確定要進行這些活動,則應周密計畫之後再進行,以便最大限度地減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d)農、牧、林、漁業的活動應配合各自地區的自然特徵和限制因素;
(e)因人類活動而退化的地區應予恢復,用於能配合其自然潛力並符合受損害居民福利的用途。
12.應避免向自然系統排放污染物:
(a)如不得不排放污染物,應使用最佳的可行方法,於產生污染物的原地加以處理;
(b)應採取特殊預防措施,防止排放放射性或有毒廢料。
13.旨在預防、控制或限制自然災害、蟲害和病害的措施,應針對這些災害的成因,並應避免對大自然產生有害的副作用。

實施

14.本《憲章》載列的各項原則應列入每個國家的以及國際一級的法律中,並予實行。
15.有關大自然的知識應以一切可能手段廣為傳播,特別是應進行生態教育,使其成為普通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
16.所有規劃工作都應將擬訂養護大自然的戰略、建立生態系統的清單、評估擬議的政策和活動對大自然的影響等列為基本要素;所有這些要素都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告周知,以便得到有效的咨商和參與。
17.應提供必要的資金、計畫和行政結構以實現養護大自然的目的。
18.應經常努力進行研究以增進有關大自然的知識,並不受任何限制地廣為傳播這種知識。
19.應密切監測自然過程、生態系統和物種的狀況,以便儘早察覺退化或受威脅情況,保證及時干預,並便利對養護政策和方法的評價。
20.應避免進行損及大自然的軍事活動。
21.各國和有此能力的其他公共機構、國際組織、個人、團體和公司都應:
(a)通過共同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包括交換情報和協商,合作進行養護大自然的工作;
(b)制定可能對大自然有不利影響的產品製作程式的標準,以及議定評估這種影響的方法;
(c)實施有關的養護大自然和保護環境的國際法律規定;
(d)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損害別國境內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自然系統;
(e)保護和養護位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大自然。
22.在充分照顧到各國對其自然資源主權的情形下,每個國家均應通過本國主管機構並與其他國家合作,執行《憲章》的各項規定。
23.人人都應當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集體地參加擬訂與其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遇到此種環境受損或退化時,應有辦法訴請補救。
24.人人有義務按照本《憲章》的規定行事;人人都應個別地或集體地採取行動,或通過參與政治生活,盡力保證達到本《憲章》的目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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