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自1988年起,為了回響政府的南向政策,台商來泰投資日益增多,為了增進鄉親聯誼、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在台商聚集的地區紛紛先後成立台商聯誼會。

百科名片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商會簡介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場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場

當時,泰國台灣會館工商部負責人餘聲清先生,有鑒於台商來泰投資日多,除了聯誼會的組織外,仍有必要成立法人組織,以團結台商的力量,保障台商權益,特此登高一呼獲得台商們的回響,經過一番波折,泰國台灣商會終於在1992年10月20日成立,餘聲清先生獲推選為創會理事長,並於1993年4月正式獲得泰國政府法人組織登記。

本會理事長一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一屆。餘聲清先生擔任第1-2屆理事長內任,為台商子女的教育,不僅出錢出力,大力奔走號召台商捐錢共同成立中華國際學校,並奔走亞洲各國成立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使本會成為台商會組織的發源地,也是台商海外學校的創始地,奠下本會的基石;

呂憲治先生擔任第3-4屆理事長,創先舉辦台商商品展,購買本會現有207號會址,使本會是第一個擁有自己會址的台灣商會,功不可沒;

黃盛涌先生擔任第5-6屆理事長,為了統合各地區台商聯誼會的力量,泰國台灣商會更名為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長職稱更改為總會長,併購買本會現有205號會址,擴大商會辦公室規模;黃總會長任內,率先舉辦「台灣商品義賣」,所得全數透過曼谷市政府呈獻給泰王慈善基金會。並訂每年一月的第二個星期日為台灣日,舉辦「泰國台灣日慈善杯高爾夫球賽」,所得納入「台灣之友慈善基金會」,致力於回饋社會的善舉。

林耀堂先生於2005年5月接任第7屆總會長,創先和外貿協會及台灣電機電子同業公會共同將台灣知名的TAITRONICS電子展推銷到曼谷,並承諾共同合作連續承辦三年,卸任時為台商會存留建館基金274萬泰銖,為往後籌建台商大樓奠定第一筆基金款。

鄭伯卿先生於2007年5月19日接任第八屆總會長,立即更新商會網站及創辦期刊,以發揮商會功能,提供即時商情資訊;持續傾力完成2007年和2008年的TAITRONICS電子展的籌辦工作;積極參與外國台灣商會聯誼會的運作,透過外國商會團體的力量,向泰國政府單位反應台商的建議及需求。卸任時為台商會存留建館基金339萬泰銖,使台商大樓建館基金結餘合計共613萬泰銖。

2009年5月23日在駐泰代表處烏元彥大使及歷屆總會長的共同監交及650位來賓與會員鄉親的見證與祝福下,鄭伯卿總會長和李淵汀監事長功成榮退,交棒給張峰豪總會長和陳復活監事長。

張峰豪總會長

現任和慶電子(泰國)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張總會長畢業於台北工專(台北科技大學),1978-1980年任職Resonic公司採購課長;1980-1988年任職歌林公司統購部;1982年創立奇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起經營奇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到馬來西亞投資開利工業公司;1996年到泰國投資和慶電子(泰國)有限公司;1997年,和慶電子(泰國)有限公司正式營業迄今。公司營業項目為生產電子電器連線組件wire Harness; Process Wire Miscellaneous Fabricated Wire Products Power Cord & Signal Cord Assembly,客戶都為日本知名大廠。

陳復活監事長

於1972年抵泰任技師2年,升任廠長5年後於1979-1988年合資偉發織造廠;1989年則自創泰東工業至今,專業於生產針織布、領片、針織成衣、男女襪類,產品主要外銷世界各國。

張峰豪總會長接任後,著重於和泰國台灣會館建立良好合作互動的關係。除此,更積極促進各地區台商聯誼會和台商總會的合作,如首次由春武里台商會、各地區台商會和台灣會館所聯合舉辦的新春團拜,深受各個台商會和鄉親的支持,活動圓滿成功,為往後創下良好的合作模式。除此,規劃副總會長分組負責參與聯誼會的活動,加強台商總會和各地區聯誼會的緊密關係。張總會長並多次率團前往普吉、泰南和泰北探訪,加強和偏遠台商會的聯繫,避免生疏、失聯。

2009年八月台灣不幸遭遇八八水災,同胞生命財產損失慘重,張總會長率先發起募款賑災活動,為了公信,特別回響僑務委員會的號召,將募得款項全數透過泰國紅十字會開立收據給捐款者,並將捐款全數指明匯給台灣紅十字會,除了達到捐款救災之目的,也讓泰國紅十字會對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旅泰鄉親的善心有深刻印象,更促進泰國紅十字會和台灣紅十字會的交流。

張峰豪總會長依循台灣商會每年的慣例,於2010年主辦泰國台灣日慈善杯高爾夫球邀請賽,央請九六隊高爾夫球承辦,首次以承辦球隊不負擔餘款捐助泰國之友慈善基金會的慣例,改以頒獎晚會募款的方式,共為台灣之友慈善基金會募得1,294,672泰銖,創下歷年來舉辦慈善杯高爾夫球賽募款最高之記錄。

商會章程

第一款

準據

本施行細則系依據「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規定之原則及要旨訂定之。

第二款

組織

(二之一)組織系統:本總商會為有效推行會務,特於「理監事大會」下設定組織系統如下表: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組織表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組織表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組織表

(二之二):

各地區台商聯誼會:本總商會有鑒於發揮台商守望相助及便

利連絡情誼,進而達成千禧年揭櫫之理念「千禧世紀、活力台

商、商機共享」之三大目標。,本會樂見其成立獨立之工業

區,商業區,行政區各之地區台商聯誼會」,本會並將提供

適當之協助和服務。俾建立良好之溝通管道。

(二之三):

職位分類:本總商會各級組織,根據其功能及職掌,設定職位,分層負責,俾發揮最佳之管理績效。各職位人事之確定,按本章程第三章之規定,以選舉,推舉,遴派,敦聘及聘僱方式產生之。

(二之四):

理事會理事由聯誼會或總會推舉,組織之名額無上限。

(二之五):

常務理事會由每四名理事推舉常務理事一名或由總會長聘任,組織之名額無上限。

(二之六):

監事長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監事會由監事長與地區聯誼會循推舉,敦聘方式產生副監事長、常務監事及監事組織之。

(二之七):

執委會 由正副總會長、正副監事長、諮詢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等共同組織之。每月舉辦執委會與各地區台商聯誼會會長聯席會議。總會長為執委會之當然召集人及主席。

(二之八):

秘書處 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執行秘書一名,秘書及助理秘書若干名。由秘書長負責管理之。

(二之九):

財務處 設財務長一名,副財務長二名,會計及出納若干名。由財務長負責管理之。

(二之十):

商會辦公室 設總幹事一名,總務助理,信差及工友若干名,由總幹事管理之,向秘書長負責。

(二之十一):

(二之十二):

永遠名譽理事長 第五屆以前已擔任永遠名譽理事長者。

榮譽總會長:凡卸任總會長為本總會之榮譽總會長。

(二之十三):

名譽總會長:為未曾擔任總會長而對總商會有卓著貢獻者,或

監事長、副總會長連續任滿二屆以上,認真負責者由總會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擔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二之十四):

名譽顧問 每屆總商會得敦聘政府首長,工商屆領袖,社會賢達及對本總商會有特殊貢獻者為名譽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二之十五):

會務顧問 每屆商會得敦聘會務顧問若干名,俾資諮詢。除必要之專家學者外,會務顧問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二之十六):

諮詢委員:由各地區聯誼會現任及甫卸任之會長,及總會甫卸任之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擔任之。

第三款

選舉、推選、遴派、敦聘及敦請

(三之一):

選舉職:本總商會之總會長及監事長系選舉職,由選舉委員會主辦,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之。

(三之二):

總會長及監事長候選人必需具備下述資格始得參加競選:

本總商會合格會員之法定代表。

曾於泰國擔任工商事業主管三年以上,並有合法簽證居留者。

向本總商會選務委員會報名參加侯選者。

經當屆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理事會推薦為侯選人者。

(三之三):

其競選程式如下:

候選人必須填具「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監事長候選人報名表」於會員大會前第三十日送交給選務委員會登記審查。

選務委員會應將合格之候選人名單於會員大會日公告周知,並由秘書處編列號碼印製選票,以供投票選舉之用。

各候選人應提出書面服務政策說明書一份於會員大會日分發各會員參考,並應於會員大會中就其所提之服務政策發表不逾七分鐘之競選演說。

推選之新屆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總會長及副監事長應於報到參加會員大會時一併領取選票,俾對總會長及監事長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其決選程式以不少於四分之一新任理監事出席,按簡單多數方式決選之。倘其最高票數相同者,得就其相同票數者複選決定之。

(三之四):

推舉職:本總商會之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總會長及副監事長均屬推舉職,並應於會員大會前十五日由地區聯誼會向選務委員會推舉之。凡未參加地區聯誼會之法人會員,於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得自動向選委會報名參加擔任理事或監事職務,經選委會審查合格者,由選委會推舉之。

其由地區聯誼會推舉之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無名額之限制。惟推舉副總會長之名額則需造冊列報選委會所

屬會員名冊,每滿三十名會員得推舉副總會長一名。地區聯誼會其會員總數逾十五名而未達三十名會員者亦得推選副總會長一名。副監事長之推舉比照副總會長辦理。

(三之五):

副總會長 由各地區台商聯誼會或總會長推舉,副總會長工作分組如下:

服務部副總會長-服務會員提供緊急救助。

工商部副總會長-舉辦工商講座。

事務部副總會長-負責本會各項工作企劃案。

會聯部副總會長-負責總會及各地區聯誼會間之定期交流活動。

福利部副總會長-爭取優惠會員各項福利。

資訊部副總會長-電子商務網業製作。

活動部副總會長-承辦各次商業年會及國內外商業聯誼會活動。

文教部副總會長-負責舉辦慈善義賣會及清寒獎助金髮放。

磐楷部副總會長-協助會員申請遴選磐石獎及青年創業楷模獎。

總務部副總會長-採購及大型活動會議會場布置。

文宣部副總會長-名錄、會刊編制、媒體文宣。

公關部副總會長-參與泰國政府、機關、團體會議及招待。

會員部副總會長-招收新會員推廣會務工作。

青年部副總會長-召集青年幹部專業培訓。

國際部副總會長-參與外國商會會議及外國團體招待。

專案部副總會長-負責執行執委會指定之專案工作。

企劃部副總會長-總商會活動與發展企劃。

發展部副總會長-大型商品展企劃。

北聯部副總會長-聯絡北部會員及參與各項活動。

普聯部副總會長-聯絡普吉會員及參與各項活動。

南聯部副總會長-聯絡南部會員及參與各項活動。

(三之六):

遴派職本總商會之正副秘書長及正副財務長屬遴派職。其遴派程式如下:

正副秘書長由總會長就會員中有大專程度之學歷而未擔任常務理監事以上職位提名諮請常務監事會同意後遴派之,變更時亦同。

正副財務長由總會長就會員中有財務專業之學歷而未擔任常務理監事以上職位提名諮請常務監事會同意後遴派之,變更時亦同。

(三之七):

敦聘職:本總商會之名譽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均屬敦聘職

名譽總會長 請參照本施行細則第二之十三條規定辦理。

名譽顧問 本總商會經執委會提名,理事會通過得敦聘中、泰政府首長,工商界領袖,社會賢達及對本總商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總商會之名譽顧問。

會務顧問 本總商會經執委會提名,常務理監事會追認通過得敦聘專家學者為當屆理監事會之會務顧問。

(三之八):

聘僱職:本總商會之總幹事,執行秘書,會計師,法律顧問,秘書,助理秘書,總務助理,會計,出納,信差及工友鹹屬聘僱職。其聘請或雇用之程式如下:

總幹事及執行秘書由秘書處公開甄選,或由會員推介,經執委會核可後聘用之。惟各該受聘人應具有專科以上畢業程度,精通中、英、泰任何兩種以上語文條件,無不良記錄者為其資格條件。

秘書及秘書助理 本總商會秘書處得視業務需要並在預算許可範圍內,經執委會同意,雇用長期性或臨時性之秘書及助理秘書若干名。其雇用方式以公開甄選為原則惟以無不良記錄,高中以上程度及通曉中泰文或中英文兩種語文為資格條件。

總務,助理,信差,司機及工友 本總商會秘書處經總幹事建議,在預算許可範圍內徵得執委會同意,得雇用長期性或臨時性之總務,助理,信差,司機及工友若干名。其雇用方式以公開甄選為原則,惟以無不良記錄,高小以上程度及通曉中泰兩種語文為資格條件。

會計及出納 本總商會財務處得因業務需要,雇用會計員及出納員各一名。其雇用方式以公開甄選為原則,惟以無不良記錄,具有商職或高中以上學歷並通曉中泰兩種語文為資格條件。倘其名額超過一名以上者,須由財務長報請執委會同意後始得雇用。

會計師及法律顧問 本總商會按泰國「商會法」規定應聘僱會計師及法律顧問各一名,對象得為合法之專業自然人或法人。其聘僱方式由執委會推薦經常務理監事會通過以簽定契約方式聘僱之,惟事後應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總商會聘僱之會計師及法律顧問之法定辦公處所及通信聯絡之電話和電傳號碼,應由秘書處以書面周知全體會員。

第四款

選務委員會

(四之一):

本總商會於每屆理監事會改選前三個月成立「選務委員會」,並於改選完畢後當天解散之。該委員會為臨時性組織並超然於總商會行政系統之外。

(四之二):

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四名,由顧問或諮詢委員推選主任委員之,負責籌備,監督,紀錄及公布下屆理監事之選舉及推選期間之事務性工作惟現場執行工作則由總商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之。

(四之三):

選務委員會應秉公正,公開及超然之立場,根據本總商會之章程及組織規程各有關規定執行選務工作,如有違誤經檢舉有據者,視檢舉之期間應由當屆監事會議處之。其情節重大者,監事會得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處之。其情節重大者,監事會得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開除其會籍。

第五款

理監事會之成立及移交

(五之一):

理監事會於選舉及推選峻事日後三十日內,辦理移交並於期間內擇訂日期舉行就職成立大會,並於三個月後頒發「就職證明書」。

(五之二):

新任理監事會成立後,應由秘書處列造名冊檢具有關檔案,依法報請商業部國內貿易廳核備。

(五之三):

新任理監事、執委會名單應於成立大會日後三個月內由秘書處登報公告之,並呈報有關機核備。

第六款

其他

(六之一):

凡獲任正副總會長,正副監事長,常務理監事,正副秘書長,正副財務長,理監事之會員,應於當選三個月內依例繳納樂捐款。倘未依期限繳納者經財務長查核屬實,報請執委會核備後,視同自動放棄該有關職位,並註銷其「就職證明書」或公告其姓名並周知全體會員。

(六之二):

本章程施行細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生效實施。惟事後應送請會員大會追認之。其修改及更訂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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