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
1. 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 採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 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 抽獎時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 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 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規
概述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所從事的有獎銷售行為。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和《若干規定》,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表現形式是:
表現形式
1、 欺騙性有獎銷售;
2、 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
3、 巨獎銷售。
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是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3、經營者的目的在於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公開徵求意見
2019年1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新規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六種情形:所設獎的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等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起止時間、開獎時間、地點、方式和獎品種類和數量、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棄獎條件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對已經公示的有獎銷售事項做不利於消費者的變更;不按承諾兌現獎品、獎金;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未及時明示各類獎項兌獎情況;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新規要求禁止經營者不如實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經營者不得以不合格產品作為獎品和贈品,不得免除或減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附贈式有獎銷售商品時,要明示無贈品時商品的價格。
新規禁止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禁止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棄獎條件、獎券出售情況、兌獎情況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禁止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禁止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此外,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最高獎設定多箇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最高獎獎金超過五萬元;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獎獎金總額超過五萬元等。新規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