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贈式有獎銷售

附贈式有獎銷售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附帶性地向用戶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利益的行為。

簡介

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免費樣品、隨物贈送、加量不加價、回郵贈送等。它是經營者為了有效地刺激消費者完成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而採取的一種市場行銷手段。這種手段在各大傳統節日被廣泛採用。

存在的弊端

(一)在發起者方面存在的弊端:損害了自身的利益

1,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助長了經營者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風氣,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2,若沒有把握好時機、頻率和幅度,附贈行為將對經營者形象與品牌形象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為消費者可能會因為過高頻率的附贈行為而產生“便宜沒好貨”的心理,致使產品大量積壓而賣不出去。

(二)在消費者方面存在的弊端: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1,附贈行為難免會使經營者忽略商品質量,有時甚至魚目混珠,消費者買到的商品質量遠遠低於它的價格。而且,商品的售後服務質量也可能因為經營者利潤的下降而得不到保證。

2,附贈行為輕易引起沒有附贈活動就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的不滿,同時衝擊層次化市場。尤其是商場中一些中高檔的名牌產品,更是不能隨意以附贈作為競爭手段。

3,附贈行為往往是消費者不需要的搭售行為。

(三)在同行業方面的弊端:損害了同業競爭者的利益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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