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價游

不合理低價游

不合理低價游,是經營者利用遊客貪圖便宜的心理,低價攬客,而後通過欺騙、強制遊客購物等手段非法獲利。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2015年“十一”前,國家旅遊局認定了“不合理低價”的5種行為和欺騙、強制購物的8種行為。2015年10月25日,針對“不合理低價游”導致旅遊糾紛頻發甚至暴力衝突,國家旅遊局明確:包括旅遊者在內,非法“不合理低價游”的買賣雙方均須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信息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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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什麼是“不合理低價游”,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解釋,所謂“不合理低價”,具有幾個明顯特徵:背離價值規律、低於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遊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旅遊市場。“不合理低價游”的團費有的根本不足交通、住宿的最低成本,有的甚至“零”團費。這些完全不符合市場消費水平的旅遊團特徵很明顯。

勤儉節約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所以物美價廉的東西格外吸引人,這恐怕也是低價游盛行的原因:難得的假期,難得的團聚,難得的出行,價格能便宜一點就更好了。低價游也著實傷透了遊客的心,從強制購物到香港購物打人嚴重事件,低價游帶來的負面影響已經到了必須要整治的地步。

2015年10月發生的內地遊客在香港被毆致死事件,北京一旅遊團參加低價港澳游要求旅行社退賠事件,“不合理低價”旅遊團再度引起關注。針對屢禁不止的零、負團費旅遊團及其所帶來的強制購物、消費等問題,國家旅遊局提示,遊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正在研究相關處理辦法。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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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五種行為被國家旅遊局認定為“不合理低價”:

1旅行社的旅遊產品價格低於當地旅遊部門或旅遊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遊指導價30%以上的。

2組團社將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的。

4旅行社安排導遊領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要求導遊領隊墊付或者向導遊領隊收取費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處理

犯事旅行社至少罰30萬;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相關責任人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被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犯事旅行社和相關人員將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2017年3月,針對旅行社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低價游”經營模式,雲南提出以最嚴厲的措施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一是嚴厲打擊發布、銷售、經營“不合理低價游”產品;二是實行新的旅遊標準契約,取消旅遊契約中的購物附加條款。同時對契約簽訂不規範、指定購物點、推銷另行付費自費項目、強迫及變相強迫消費等依法從嚴處理;三是嚴格監管旅遊契約,實行旅遊契約電子化管理;四是建立旅行社“黑名單”制度,對旅行社進行綜合評價,對進入“黑名單”的旅行社進行重點監管。

價格

2016年11月5日晚間,四川省旅遊協會、四川省旅行社協會在其官方公眾微信號中,公布了2016年下半年四川旅遊線路參考價。
參考價分為三批,包含了66條重點旅遊線路,除了從成都出發的15條線路外,還有眉山、達州、南充等地。這66條旅遊線路中,每條線路均有3個標價,分別為淡季價格、平季價格和旺季價格。檔案解釋稱,旅遊淡季是在11月1日至3月31日,旅遊平季是4月1日至7月31日,旅遊旺季是8月1日至10月31日。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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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標準不明確

有業內人士指出,即使國家旅遊局發布《關於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5種“不合理低價”行為,但消費者仍難以判斷什麼叫做不合理低價。“比如咱們講到的赴港游,有的豪華的是1萬,有的中等的就8千、7千,有的要3千,我沒去購物過,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最低價,哪個是不合理低價游。”

有旅遊行業專家指出,按《旅遊法》,“不合理低價游”需要滿足三個方面的條件,低價招徠遊客,誘騙遊客消費,獲得不正當利潤。遊客對於這三點的判別能力很差,普通遊客很難掌握上述三方面的證據,難以為自己維權。

參與起草《旅遊法》的專家向新京報記者介紹,在執法實踐中,確實也存在證據難以收集全,難以固定證據等問題。現在雖然沒有針對《旅遊法》這條款的專門解釋,但各執法部門更傾向於將上述三方面的行為統一看成一種“不合理低價游”的實際表現,只要有一種行為,就能認定為“不合理低價游”。

2、“遊客同罰”是否合理

旅遊提示裡面的內容與標題並不非常一致。文中明確將研究處理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契約。

北京市公士公益發起人張新年律師認為,國家旅遊局這則旅遊提示不太嚴謹,從“明知是不合理低價團”這句話上看,消費者本身沒有審查旅遊服務成本價的義務,經常有商家因種種原因抱著不賺錢攬客的態度進行促銷,這種情況符合市場規律,“有些企業為了擴大市場影響力,搶占市場份額,或者為了拉風投,前期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標準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現象比比皆是。拿手機打車軟體為例,商家讓利使乘客打車比打計程車便宜很多,消費者也獲得了實惠。”而遊客與旅行社簽訂契約,在不違法違紀的前提下,不能認定這份契約為“虛假契約”,旅遊部門無權進行干涉。即便該契約後來果真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認定無效,主要原因也在於旅行社。張新年律師解釋稱,旅遊部門確有必要針對旅行社出重拳,整肅旅遊市場亂象,“但把消費者綁定到一塊進行處理,讓消費者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合法,應該打個問號。”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認為,“不合理低價游”最直接侵犯的是遊客的權利。遊客在明知“不合理低價”仍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的,在遭受損失時,雖然確不應當再因此獲得賠償,但再對其進行處罰存在不妥。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專家表示,對遊客來說,國家旅遊局只能發出提示,更重要的是加強行業監管,同時細化違法行為的處罰“紅線”,不讓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太低,才能抑制住售假、強迫購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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