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爭議條款

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謂不可抗辯條,又稱為“不可爭議條款”,是指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在保單上的錯誤告知或隱瞞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契約無效或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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