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契約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名稱

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契約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概述

(1)不可抗力條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條款是規定在契約訂立後發生當事人在訂契約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契約或不能如期履行契約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契約的責任的條款。
運用不可抗力條款應對索賠運用不可抗力條款應對索賠

(2)構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應具備的條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簽訂契約以後發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風災、旱災、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封鎖、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沒有當事人疏忽或過失等主觀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與結果。
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契約或延遲履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與當事人的過失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遭受不可抗力後契約的結果主要為下列:
①解除契約。一般來說,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契約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可解除契約。如在買賣特種糧食的交易中,該特種糧食的產地因水災而失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契約。
②延遲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契約的履行,則只能延遲履行。例如,由於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遲履行,等通車後再履行。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契約;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範圍內的財產損失時 ,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係。當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契約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檔案的期限和
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範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契約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契約。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契約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契約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契約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契約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指契約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契約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像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機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契約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契約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契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契約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契約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契約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契約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契約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契約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我國進出口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範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契約或延遲履行契約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2.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契約或延遲履行契約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3.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併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契約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契約後,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契約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契約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契約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契約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契約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二、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契約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等。
(一)不可抗力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契約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範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契約中,一般都採用綜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契約,一種是延期履行契約。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契約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關於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註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1)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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