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性質 在西方國家,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的交易具有較強的投機性,並不完全是實際需要的反映。對不動產信用施加控制,實際上是中央銀行就商業銀行對不動產貸款的額度和分期付款的期限等規定的限制性措施。不動產信用控制最先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韓戰期間採用的一種選擇性政策工具,其後許多國家紛紛仿效,普遍採用了這一政策工具。內容 ①對商業銀行的不動產貸款規定最高限額,即對一筆不動產貸款的最高貸款額給予限制;②對商業銀行的不動產貸款規定最長期限,如有的國家規定為 5年,也有的為3年;③規定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額,如有的國家為不得少於所購不動產價值的1/3;④規定分攤還款的最低金額,即規定貸款每次償還的最低金額。
由於各國經濟狀況不同,管理鬆緊程度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因為不動產信用屬長期信用,如果不動產不景氣,就有導致整個國民經濟不景氣的危險。所以,中央銀行必須對不動產信用施行靈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