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知名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推動上饒市企業爭創江西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促進上饒的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饒市知名商標是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商業階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上饒市知名商標。
第四條 上饒市知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特殊保護。
第五條 認定上饒市知名商標,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徵詢有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
第六條 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知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保護知名商標的書面申請及證據材料。
第二章 知名商標的認定
第七條 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上饒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並會同上饒市經貿委、農業局、統計局等有關行業部門組成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委會)認定上饒市知名商標。
第八條 認委會人選由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委員人數為單數。認委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核“上饒市知名商標”申請。認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科,辦公室主任由商標廣告科科長兼任,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認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上饒市內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知名商標的申請;
(二)受理申請人對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薦異議的覆核;
(三)複審申請材料;
(四)認定上饒市知名商標;
(五)推薦和申報上饒市內的江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十條 上饒市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本轄區申請人申請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的材料;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作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意見;
(三)同意推薦的應當上報推薦材料;一併與申請材料送認委會辦公室。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註冊人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然人;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兩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內或者省內外同類產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同行業或者省內外同類產品中位置較靠前。
(五)該商標註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檔案或者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和《商標註冊證》等證件的有效複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來實現的主要經濟指標情況: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資料;
(六)與該商標知名度有關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提供有關材料,並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上饒市知名商標的應當填寫《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知名商標認定條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認委會推薦;對不符合上饒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不予推薦的,應將初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委會申請覆核。認委會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由認委會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認委會認為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上報材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予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請人。
第十七條 認委會辦公室對申請知名商標認定的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提交認委會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認委會根據巳申請的材料,召開認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全體委員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具有上饒市知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發給《上饒市知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上饒市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向認委會申請延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兩年。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後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上饒市知名商標”的字樣,不享有對其的特殊保護。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自知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對在知名商標註冊之前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一條 未經知名商標註冊人許可,不得擅自印製和使用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
第二十二條 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標所指商品及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中使用“上饒市知名商標”的字樣。
第二十三條 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的,必須符合法定的有關條件,才可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 知名商標註冊人依法轉讓其註冊商標的,知名商標受讓人應向認委會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撤銷其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標申請人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知名商標的;
(二)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或售後服務在認定有效期內,產生不良影響或消費者和相關公眾投訴舉報的,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知名商標認委會組成人員在推薦、認定知名商標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知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條 未經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偽稱商標為上饒市知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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